根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须注意的是: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这种情形,通常是被投资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下称“特殊资产”)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转让方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并以评估价格来确定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转
让收入的。
(5)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6)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7)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8)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