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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持有待售资产”有何意义?

 谈笑樯橹灭 2024-05-11 发布于江西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简称持有待售准则),在2017年5月28日开始实施,因为很多会计从未涉及到该业务,对持有待售准则没什么感觉,理解也存在困难。

一、持有待售的本质对象是什么?

持有待售的对象主要是非流动资产。也就是说,一般只有非流动资产才能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非流动资产,顾名思义,就是“不是流动的资产才可以,或者说是非流动的资产才需要划分为持有待售”。

因为流动资产,譬如存货等,本身就是用来出售的,在当年内本身就是随时待售的,根本不需要去划分了。

所以,“一般”只有非流动资产才可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

为什么说是“一般”,因为还有少数“特殊”的情况。


二、为什么要把非流动资产划分出一个持有待售的类别出来呢?

上面说一般只有对非流动资产,才需要(可以)分类为持有待售,其实这个“非流动资产”,就是指“不是流动资产的资产”,也可以理解为“长期资产”,譬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这些资产一般会长期存在,使用寿命跨度比较长,有的达10多年或30年以上。这类长期资产主要是用来做生产资料的,实现其价值是在生产使用,不是像流动资产是通过出售(交易)来实现其价值的。

也就是说对长期资产(非流动资产)一般是利用生产使用来实现其价值回收的,用会计语言说,就是长期资产会通过折旧、摊销等慢慢消耗(收回)它的价值。

如果这个长期资产,譬如一台大型数控设备,原来属于固定资产,是用折旧来逐步回收其价值,现在不按照它原来一般方式,而是想把它出售,处置卖了,去收回它的价值,这就改变了一般对长期资产的会计使用模式,所以就把它另分类为持有待售的类别了。

其实,你可以发现,长期资产,也就是非流动资产,如果从收回它价值的模式(假设)来看,是分成两类的,一类是一般标准模式,指通过使用获取其价值回收;另一类,就是持有待售模式,指通过出售来收回其价值,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三、为持有待售后类别后的计量特殊性在哪里?

一旦分类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那么它的收取(实现)其价值的模式,就发生了根本性改变。

由原来的长期资产使用模式,变成了出售模式,如果有会计基础的话,肯定知道,出售模式是流动资产所具有的模式。

因为流动资产,就是利用出售,也可以说是交易的流动来收回其价值的。

既然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它的收回价值模式跟流动资产相同了,它们如果从流动性角度来看,本质上就是一类资产。也就是说,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是属于流动资产范畴的。

在最新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格式上,也可以明确看到“持有待售资产”列示在流动资产大类中,排在“合同资产”后面,“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前面。

因此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计量就趋同于流动资产了,不按长期资产的属性计量了,这就是它的特殊性。具体说,一是,它们不再计提折旧、摊销等,原来是计提的。二是,按公允价值计量,差额计提减值,减值也可以转回。跟流动资产一样,譬如存货,减值可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价值恢复后,减值在计提的准备范围内,也可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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