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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湖北省各市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奖励补贴和申报条件流程

 项目申报知产 2024-05-11 发布于安徽

  一、湖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补贴政策16市汇总

(1)武汉市

补助类:

1、设备和软件采购。对创新中心建设期内,能力平台建设中的设备采购和软件采购实际发生金额的30%予以补贴。采取已签订合同金额按比例预拨,合同执行完毕后核定相结合的资金支持方式,一年核定一次。

2、国外关键技术引进。对创新中心建设期内,引进国外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按实际发生金额的30%予以补贴。采取事后补助的资金支持方式。

奖励类:

对创新中心招募年薪在100万元以上的全职高端人才,按照其在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的标准,给予高端人才奖励。单个人才不超过100万。采取事后补助的资金支持方式。

  (2)黄石市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评的,分别给予20万和10万元奖励;对新成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创新能力建设专项扶持的项目,给予100万元配套补助。

(3)十堰市

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4)宜昌市

对成功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单位奖励10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5)襄阳市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由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制定奖补政策。

(6)鄂州市

鄂州市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500万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100万元。市对新获批(备案)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支持。

(7)荆门市

对成功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上级下达资金给予1:1配套政策奖励,具体按照实际工作进展进行绩效评估后拨付。

(8)孝感市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由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制定奖补政策。,对新获批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10万元。

(9)荆州市

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国家单项冠军示范、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质量标杆、国家绿色工厂以及工信部认定的其他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50万元。

获得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省级技术创新示范、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省级工业节水型企业及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和省经信厅认定的其他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20万元。

(10)黄冈市

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对认定授牌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各地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11)咸宁市

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200万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补100万元。

(12)随州市

鼓励牵头组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对获批组建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支持。

(13)仙桃市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设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公共创新载体。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年度绩效考评的,按国家、省级支持资金的10%给予配套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其建设主体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创新载体获得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可筹建的,在升级之前,连续两年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建设补贴。

(14)天门市

对成功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15)潜江市

提高对民营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学研合作等奖励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

  二、湖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的重点领域:

(一) 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 及专用车、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新材料、海洋工程装备 及高技术船舶、航空航天装备、北斗、轨道交通装备、节能环 保装备和资源循环利用等十大重点领域;

(二) 聚焦汽车、智能制造装备、集成电路、光通信、现 代化工、节能环保、纺织、食品、新材料、生物医药、大数据、 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工业互联网、船舶和海洋工程 装备、航空航天等十六条重点产业链;

(三) 兼顾各地特色产业、支柱产业发展。

第五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的条件要求:

(一) 牵头企业长期从事所属领域研发、生产,在该领域 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和较强行业影响力;

(二) 牵头企业具备一定的科研资产,有持续研发投入及 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

(三) 牵头企业具备整合行业产学研用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

(四)培育建设目标明确、方案可行、基础较好;

(五) 牵头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无违法、违纪、违 规行为,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湖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流程:

(一) 组织项目申报。省经信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制造业 创新中心培育项目申报工作。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自愿申报, 准备材料,提交当地经信部门。

(二) 遴选培育对象。市州经信部门进行初审,推荐申报。 省经信厅组织技术、产业、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报培 育项目进行评审。省经信厅召开专题会议,根据评审结果,研 究确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拟培育对象,在厅网站公示7天, 同时征求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 位)意见。无异议的,审定为培育对象并发文公布,进入培育 阶段。培育期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三) 开展培育建设。培育期内,牵头企业应牵头组织完 成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营主体工商注册、各股东资金实 缴、办公场地建设(租赁)、研发设备购置、研发人员聘用与启 动研发项目等基础性工作,同时探索建立内部组织架构、运营 管理模式、创新能力建设和持续盈利模式。

培育期满,未提交申请认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或虽 提交申请但未能完成建设任务、经评审未通过的,取消培育资格。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一次,应在培育期满前2个月向 当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经信厅批复,延期时间不超过半 年。延期期满,仍未提交认定申请或未通过认定评审的,取消 培育资格。取消资格后,牵头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牵头培 育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四、湖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条件要求:

(一) 有明确的产业化发展方向和目标,有全省领先、国内 前列、拥有制造业关键共性技术,技术所属领域产业化前景良好;

(二) 凝聚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产业联盟成 员等单位创新资源,参建单位应包含半数以上省内本领域产业 链上下游排名前列的企业(含转制科研院所);

(三) 有持续的投入保障和明晰的商业运行模式,在组建过 程中应投入足够的资金,确保其商业化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实缴 总股本不低于2000万元,单个参建单位占股比例不超过50%;

(四) 制定有系统可行的发展规划,包括技术路线图、成 果转化目标、资金筹措方案、收支预算计划等;

(五) 具备完善的市场化运营机制,重点是决策机制、科 研项目管理机制、知识产权运用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和风险控 制机制等;

(六) 能够吸引省内外、国内外优秀创新人才、创新团队。 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50 A,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 由来自学术界、企业界和行业管理的专家组成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

(七)申请认定当年的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 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20%;

(八)能够面向行业和地区输出人才、培训、成果等服务, 发挥制造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作用。

四、湖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程序:

(一) 提交申请。已列为培育对象的,在培育期内如自评 符合上述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条件要求的,可向当地经信 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 推荐评审。经市州经信部门初审推荐后,省经信厅组 织技术、产业、管理、财务等领域有关专家,对省级制造业创新 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赴现场评审。

(三) 认定授牌。省经信厅召开专题会议,根据评审意见, 研究提出拟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名单,在厅网站公示7 天,同时征求成员单位意见。无异议的,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 审议通过的,报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省政府)审定;审 定通过的,由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发文认定并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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