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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报:外商投资企业隐名股东的显名条件|程骏平诉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2023年第11期)

 余文唐 2024-05-11 发布于福建

最高法公报:外商投资企业隐名股东的显名条件|程骏平诉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2023年第11期)

利眼观察 2023-11-28 21:31 江苏

【编者按】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取消了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同时,为落实《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就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做出细化规定,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与《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相衔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于2021年12月31日签发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法(民四)明传(2021)60号】,第29条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隐名投资协议纠纷的裁判规则,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修正)的相关规定作了适当修正 (参阅:最新|外商投资企业隐名投资协议纠纷裁判规则)
2023年第7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吴良好与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2023年第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程骏平诉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贯彻了上述会议纪要精神。

图片

程骏平诉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1期(总第327期)

【案例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外籍隐名股东诉请确认股权并显名登记的,隐名股东除证明自己已实际投资,且具有被认可的股东身份外,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的,人民法院可确认其变更为显名股东;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属于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领域,还应征得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的同意。还应征得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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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注〔2019〕247号)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20年1月1日起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实施报告制度
更新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指南:申请文书和材料规范(2022年版),8 月 1 日起正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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