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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男子家中突然失火,男子冲进火中救出母亲,妻子和儿子 他

 江山寻梦 2024-05-12 发布于湖南
湖北恩施,男子家中突然失火,男子冲进火中救出母亲,妻子和儿子。他全身多处被烧伤,事后他想起公司为他购买有意外险。就申请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说他这是自残自杀行为,不在理赔范围。男子一怒之下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8万。案子先后经过两审,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湖北恩施中院)

2023年1月22日,杨红伟正在朋友家聚会,几个人吃着喝着,好不开心。

突然,他的手机响了,堂弟在电话中惊慌失措地告诉他,他家房子着火了。

堂弟这番话犹如五雷轰顶,杨红伟拔腿就往家跑。

等他气喘吁吁回家,看到自家火光冲天的木房子时,他没有片刻犹豫,就一头冲进火海中。

满天的火,刺鼻的浓烟,杨红伟却顾不了那么多,他在火海中拼命寻找,火烧到了他的皮肤,那种灼热的痛让他难受。

可这点痛和相比救出亲人的迫切,简直就不算什么。

他在大火中蹒跚前行,他在大火中呼喊。此刻,他的心中只有一个信念,他一定要救出自己的亲人。

在他一趟又一趟的努力下,他先后救出了母亲,妻子和儿子。

遗憾的是,他因为冲进去救人,全身多处烧伤。

他很快被送进医院抢救。经历一段时间的治疗后,他回到家中。

虽然他因此受伤,但想到他从火中救出老母亲和妻子,儿子,他心中很是安慰。

之后多天,他因为伤残无法工作。

朋友和同事听到他受伤的消息后,都到家中来看望他。

杨红伟为自己的伤势叹息时,一个同事提醒他,当初公司为所有员工购买了意外险和健康险。让他去找保险公司保险赔偿。

同事的话让杨红伟多日来的苦闷一扫而光。他仿佛看到了柳暗花明。他感激地对同事说谢谢。

第二日,他去做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程度二级。

杨红伟拿着伤残鉴定去找保险公司,却遭到拒绝。

此后,杨红伟多次和保险公司沟通,都被拒绝。

他一怒之下,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1、杨红伟说:

首先,公司为他购买了意外险和健康险,那他跟保险公司之间就形成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他跟保险公司的合同,从签订之日就已经生效。

家中意外失火,他冲进火中救家人,落下伤残,属于意外。他的健康也受到了损害。

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约定,对他的损失进行赔付。

2、保险公司说:

首先,杨红伟自己冲进火中救助家人,不属于意外。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具体到本案中,意外指的是杨红伟自己遭遇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那保险公司理应赔偿损失。

可杨红伟是因为家中失火,他自助冲进火中救人导致受伤。不属于意外。

其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也就是说,保险人自杀或者自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杨红伟明知家中失火,却要冲进火中救人,就是一种自残自杀的行为,不应该被赔付。

因此,请法院驳回杨红伟的诉求。

3、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关于免责条款中,被保险人自残伤害行为不赔付的说法,保险公司并未对该条款做出明确解释。

其次,民事诉讼法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保险公司说杨红伟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不属于意外,却未能举证证明,因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后,事发当日,杨红伟家中着火,他冲进去救助母亲,妻子和儿子。他为救助家人而受伤,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不符合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杨红伟作为儿子,丈夫和父亲,他在看到自己的母亲,妻子和儿子有可能有生命危险时,冲进去救助,他的行为,值得点赞。

而保险公司却因为他冲进去救人的行为,不给赔付,有违公序良俗。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杨宏伟赔付58万。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红伟能够在遇到危险时,先去救助自己的母亲,妻子和孩子。这是他作为一个人,对亲人的本能关心。

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更是有温度的。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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