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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加装电梯表决中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鲁西文苑 2024-05-12 发布于山东

  

如何认定加装电梯表决中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谢存海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是加装电梯民事纠纷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搞清这个问题对维护当事方合法权益、推动加装电梯的顺利进行意义重大


         一、适格主体。《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就加装电梯表决来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是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法定多数业主意思表示一致、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方可成立。因而,只有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适格主体。就是说,不参与表决或者虽然参与了表决,但意思表示与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业主,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计入参与表决业主的有效计算基数范围


        二、成立条件。《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从法律概念上讲,一方多人且权利义务相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就是多方共同行为。由于反对方的意思表示与同意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双方的行为目的不同,如果把不参与表决或者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计入表决基数范围,实际上等于第三人介入,提高参与率,降低同意率,必定侵害同意加装业主的合法权益。从立法意义上讲,降低表决范围计算基数,就已经把持反对意见的业主列入了不参与表决业主的范围(因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无论是否参与表决,都不能建立有效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不能把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计入有效参与表决计算基数范围。


        三、表决形式。《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第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显而易见,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意思表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均不应认定为合法实施了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四、表决程序。最高院、住建部联合发布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指导规则》第一条指出:“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是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中对民法典物权编第278条的解释:“本条通过列举方式规定了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决议的通过及表决能力的大小等问题。本条规定也设置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表决的前提条件,即所有建筑区划内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无论是较为重大的事项还是一般性、常规性的事务,都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这与之前《物权法》第76条对此问题的规定相比,属于新增加的规定,更加规范了表决的程序,降低了业主表决同意人数及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的要求,更加强调了业主的参与度和业主自治,保护了小业主的表决权,充分体现了民主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指出:“居民对小区实施改造形成共识的,即参与率、同意率达到当地规定比例的,方可纳入改造计划 ;  改造方案应经法定比例以上居民书面(线上)表决同意后,方可开工改造。”
        应当指出的是,当同意和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矛盾突出时(双方均为多人),参与表决业主的合法占比实际上等于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人数占比(全体业主的2/3)。正因如此,最高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150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从各地法院司法实践看,各地法院对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这一关系民生的事项也是大力支持的。如重庆某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案涉楼房加装电梯事项,已经过该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履行了其他程序,故案涉楼房加装电梯施工符合法律规定。”


        五、有效条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加装电梯涉及国家宏观政策,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因而,在以“双2/3参与表决”为前提条件的基础上,不能再擅自附加任何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八十二条中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六、无效认定。《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谓“不得违反法律”,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排除适用法律规范。所谓“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是指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良好社会风尚。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用)规定,强制性规范分为义务性强制规范和禁止性强制规范。所谓义务性规范,是指要求必须为某种行为或者承担某种义务的规定,一般表述为“××应当……”,也可以表述为“××有义务……”。所谓禁止性规范,是指限制或者禁止实施某种行为的规定,一般使用“不得”“禁止”进行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虽然有’应当’ ’必须’或者’不得’等表述,但是该规定旨在限制或者赋予民事权利,行为人违反该规定将构成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越权代表等,或者导致合同相对人、第三人因此获得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违反该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认定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法【2019】254)第30条、最高法民申[2021]  2277号裁决要旨指出:“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中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的,应当以违背公序良俗认定该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当事人确因生活需要进行交易,未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违背善良风俗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61号)第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最高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150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从各地法院司法实践看,各地法院对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这一关系民生的事项也是大力支持的。如重庆某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案涉楼房加装电梯事项,已经过该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履行了其他程序,故案涉楼房加装电梯施工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一:《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受法律保护》
        2021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其中,第五个案例为《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受法律保护》。
        (一)该案例指出:“某老旧小区业主打算加装电梯。经业主讨论后,绝大多数业主签字同意加装电梯。同意安装电梯的业主占比和其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均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人民法院认为,“案涉电梯的加装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 “基于现场查看情况,案涉电梯与2单元房屋之间留有足够的距离,对该单元业主的通行并没有造成妨碍;案涉电梯正对2单元楼道的中部,长度为2.9米,超过楼道两侧的距离分别只有0.4米,而面对电梯的阳台长度达到5.7米,电梯对2单元房屋的采光和通风没有造成妨碍,且电梯运行声响很小,未产生明显噪音。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涉及广大群众的出行方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即便加装电梯确实给低层住户的居住环境带来一定的变化,但在整体上不妨碍采光、通行、通风等相应权利的情况下,低层住户对小区加装电梯的行为,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故判决驳回方某某、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崇德修睦、包容互让是构建和谐邻里关系的重要条件。人们生活的距离越近,越需要包容和体谅。城市化让建筑物区分所有成为房屋所有权的常见形式。在多户同住一栋楼的情况下,无论是使用专有部分还是管理共有部分,都需要考虑其他业主的利益,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方便住在高层的住户出行,尤其是老年人出行,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这一问题具有普遍性。各地政府亦纷纷出台政策支持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由该问题引发楼上楼下的纠纷,不仅涉及每栋住宅中住户的权益,亦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安装电梯的决定经过绝大部分住户同意,未明显影响低层住户利益。在个别低层住户反对时,人民法院通过明确低层住户对加装电梯的适度容忍义务,既保障了高楼层住户的通行方便,体现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于维护团结互助的社区环境,营造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202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第一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典型案例第一个案例。“本案是一起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而造成的相邻关系纠纷,增设电梯工程系依法进行,相邻楼栋业主以侵害相邻权提出异议、阻挠施工。某号楼位于小区的中间位置,加装电梯意味着不仅要对该楼外墙进行改建,且电梯井道也需占用紧邻的一部分土地和地上空间,属于影响业主权利、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人民法院判决明确该楼加装电梯事宜已经获得该栋楼法定比例以上业主同意,程序合法。关于增设的电梯是否会对相邻楼栋业主通风采光造成影响的问题,某号楼增设电梯可以改善该幢楼业主的居住条件及生活便利程度,电梯井道采用的是玻璃幕墙,在设计时已经考虑了可能给相邻楼栋及低楼层业主造成的采光问题,在保证本楼栋业主出行便利的情况下,尽可能将相邻及低楼层业主通风采光权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样,可能受到影响的业主如本案例中的范某,也应对相邻楼栋业主合理合法使用不动产提供一定的便利,即容忍相邻楼栋业主因加装电梯而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改造建筑物。此外,考虑到增设电梯可能给小区业主造成的影响并非一开始就会全部显露,为充分保障范某的权利,本案二审中也提出,如加装电梯后在采光、通风等方面确对部分业主造成较大影响的,亦可就补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既保障了增设电梯工程的顺利完工,也为范某合理合法行使权利指明了路径。”该案例告诉我们,如果各户专有部分面积相同,只要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达到或者超过占比业主总数法定比例的要求,表决结果即合法有效。用公式表示:业主总数X2/3X3/4=业主总数X1/2,就是说,在各户专有面积相同的情况下,只要参与表决的业主达到业主总数的2/3以上(含2/3),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达到占比2/3的3/4以上或者业主总数的1/2以上,表决结果即合法有效。
       案例三:《人民法院报》评选发布的“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第一案例:阻挠住宅加装电梯施工案。“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案涉楼宇加装电梯事项已征询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意见,获得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对加装电梯事项进行了公示及备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
       案例四:山东高院典型案例:《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遭邻居阻拦,法院:不得阻碍施工》(鲁法案例【2023】095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作为老旧小区同一单元的业主,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以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为原则,互相给予便利,但应不影响或危害对方权益为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对老旧住宅配套功能缺失的改善和弥补,以提升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品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所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涉案楼房单元加装电梯的事项已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对加装电梯事项亦在小区予以了公示,案涉电梯工程施工设计方案经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符合《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的规划审查要求,施工事项也在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施工备案,因此,原告11户业主与某电梯有限公司签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合同》,对涉案楼宇加装电梯进行相应施工,符合法律规定,案涉楼宇加装电梯程序合法,被告对加装电梯应予以配合,原告要求被告不得阻挠其电梯安装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


        概而言之,只要加装电梯表决主体适格,并且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表决形式、表决程序、意思表示、有效条件合法,表决结果即合法有效。反之,民事主体不适格、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同意加装电梯业主意思表示不一致、不真实、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有效要件、表决程序、表决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滥用民事权利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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