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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中基协备案为创投基金的存量基金,如何通过其他方式享受创投政策

 许怀宁 2024-05-12 发布于福建

基小律说:

创业投资企业(简称“创投企业”)如果用好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不仅能增加可观收入,还可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但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备案为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根据目前监管政策,无法通过变更基金类型改为创业投资基金,那么该类基金还有机会享受创投企业的优惠政策吗?

通过研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政策,笔者发现已在中基协备案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可以通过向发改委备案为创投企业,从而享受同样的政策待遇。

本文将介绍向发改委申请创投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备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和具体备案流程等关键内容,供有需求的读者参考。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国浩律师事务所 | 来源

温雅丽 王婉谕 | 作者

目录

一、创投企业定义和备案方式介绍
二、在发改委备案为创投企业需满足的条件
三、在发改委备案为创投企业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四、在发改委备案为创投企业的流程
五、小结
附: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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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定义和备案方式介绍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2005年9月7日发布,现行有效,简称《创投办法》)相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向创业企业(即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2号,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三十五条规定,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

1. 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2. 基金名称包含“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

3. 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4. 不使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最低存续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在中基协备案和发改委备案是中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两种主要方式。

(一) 向中基协备案简介

中基协是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监督指导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负责监督和管理私募基金行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向中基协备案,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开展投资活动,接受行业监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简称《备案指引2号》)相关规定,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

1. 名称应当标明“创业投资基金”字样(但公司型或者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中标明“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等已体现创业投资策略的除外);

2. 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3. 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4. 不使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最低存续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中基协备案需根据《登记备案办法》及其配套指引、《备案指引2号》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材料清单(非证券类)(2023年修订)》等规定提交相关的备案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推介材料、风险揭示书、实缴出资证明等。中基协根据创业投资基金要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需接受监管,获得的认可度和信任度较高。

(二) 在发改委备案简介

根据《创投办法》,创投企业也可以选择向发改委备案。发改委备案需提交相关备案申请材料,包括规范创投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管理团队信息、投资者名单等(下文详述)。发改委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后,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备案为创投企业。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政策保障。

需要明确的是,在中基协备案和发改委备案并非互斥,创投企业可以任选其一或同时进行备案。选择哪种备案方式通常取决于企业的定位、业务范围和发展需求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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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改委备案为创投企业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创投办法》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发改财金〔2009〕182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年7月10日发布,现行有效,简称《发改财金〔2009〕1827号》)的相关规定,创投企业向发改委备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 注册登记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 经营范围

符合《创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即经营范围限于:

1. 创业投资业务;

2. 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3. 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4. 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5. 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创投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三) 实收资本

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 投资者

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不存在多个投资者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投企业股份或份额的情形。

(五) 高级管理人员

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六) 投资限制

单个投资不超过全部资本的20%,且不得投资上市企业。

(七) 存续期限

存续期限最短不得短于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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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改委备案为创投企业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 税收优惠政策

1.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1) 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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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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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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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创业投资企业的核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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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减持股份反向挂钩机制

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7号,2020年3月31日生效,现行有效,简称《创投基金股东减持股份规定》)相关规定,为对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给予政策支持,更好地发挥创业投资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科创企业创业创新的作用,在中基协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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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多层嵌套豁免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2019年10月19日发布,现行有效,简称《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相关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该基金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

1. 符合《创投办法》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完成备案;

2. 基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

3. 基金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4. 基金运作不涉及债权融资,但依法发行债券提高投资能力的除外;

5. 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对基金份额不得进行结构化安排,但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优先级的除外;

6. 基金名称体现“创业投资”字样或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四) 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可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股权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2018年4月27日发布,现行有效,简称《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0号,证监会2017年7月4日发布,现行有效,简称《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投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可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并应将募集的资金专项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公司的股权。

(五) 便于获得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扶持

《创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规定,“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规定,“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创投办法》规定程序备案、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是政府引导基金的主要扶持对象。

此外,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部分对在发改委备案的创投企业的具体奖励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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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改委备案为创投企业的流程

(一) 备案主体和办理时限

根据《创投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4月17日发布,现行有效,简称《创投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创投企业备案相关主体和办理时限如下:

1. 备案管理部门

创投企业备案分为两级管理,在国家层面为国家发改委,在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层面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在创投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具体的,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备案申请;在省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受理备案申请。

2. 办理时限

创投企业在发改委层面备案的法定办理时间为25个工作日,其中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的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审查创投企业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办理时间为20个工作日。

3. 备案申请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均可申请创投企业,但必须以创业投资企业本身的名义申请,而不能以其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名义申请。

(二) 备案流程

在备案流程上,创投企业在发改委备案的申请受理流程如下:

1. 申请

由创投企业向发改委提交《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包括:

(1)《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2)《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

(3)《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

(4)《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尚未从事实际投资的可不填);

(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尚未实现投资退出的可不填)。

除上述需要填写的表格外,还需要根据发改委的要求,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 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 投资者名单、已缴出资证明和承诺出资协议;

(4)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等。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管理顾问机构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 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 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4) 委托管理协议等。

2. 受理

由发改委在收到创投企业的备案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或《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3. 备案

发改委应当在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机构是否符合创投企业备案条件,并向其签发《已予备案通知》或《不予备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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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综上,在中基协备案和发改委备案是中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两种主要方式,且两种备案方式并不互斥。创投企业可以同时向两个机构申请备案或任选其一。原则上,任一备案方式均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和配套政策,但未在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不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选择哪种备案方式取决于企业具体情况、企业性质和定位、业务范围和发展需求等因素。

附: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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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由基小律团队合伙人邹菁律师、张泽传律师、周蒙俊律师著作,内容基于作者多年实务经验,涵盖创业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与投资运作的全过程,欢迎各位基小律的朋友订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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