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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字之删”为小切口看《条例》总则特点

 lijd2016 2024-05-12 发布于北京

最近重读新《条例》总则部分,有新的感受。

一句话概括,以“一字之删”为小切口看《条例》总则特点,可以看出此次《条例》的很多细微之处。

这个字,就是“的”字。

大家是不是一头雾水,这是啥意思?啥“的”不“的”的?

哈哈哈!不是咬文嚼字,也不是和尚念经。

而是新条例删除了“的”字。删除哪里了呢?

总则共2处条文,第一处是对比新旧《条例》第17条,会发现一个很明显的变化,就是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每一项情形(共6项),每一种情形下文末最后一个“的”字都删除了。第二处是对比新旧条例第20条,会发现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的每一项情形(共5项),每一种情形下文末最后一个“的”字也都删除了。

为什么会这样呢?为什么要删除“的”字?

这一点,涉及到“.....的,处....”在《条例》中的理解和运用问题。

涉及的点很多,一个基本的点就是,“......的,”也即在分则条文中表述违纪后使用了“的”字,并且“的”后面紧接着有逗号,标明该条文对一种违纪行为的表述已经完结。相当于起到了分割条文和列举情形的作用。

因此,“的”字其实具有列举情形、承上启下、断句作用。但是,为什么总则两处删除了呢?

这是因为在每一种情形之前,都用序号(一)(二)(三)等予以了标准,因此,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再用“的”字进行分割。

因此,这样表述,既起到了明确列举情形的作用,也让条文表述更为精简。

一个很深刻的感受,《条例》越学习,也会有很多细微之处被发现,领悟细微之处的变化,也能感受到《条例》的精华和魅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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