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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三)

 文俊企鹅 2024-05-12 发布于江苏
本文纲要

七、合格境外投资者账户

八、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账户

九、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QFII/RQFII),是指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外币或人民币,通过在我国境内开立资金和证券账户,开展符合境内规定的证券投资的制度。

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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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沿革



QFII/RQFII制度的建立是中国资本市场开放的重要标志之一。2002年12月及2011年12月,我国先后实施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和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至今,QFII/RQFII制度已发展成为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渠道之一。

据统计,截至2023年末,已有802家境外机构获批QFII/RQFII资格,主要为境外养老金、主权基金、公募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外资通过QFII/RQFII制度持有A股市值规模超1万亿元人民币。

近年来QFII/RQFII投资额度上限等相关限制陆续放宽,资金管理制度大幅简化,在引入境外长期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改善上市公司治理及人民币国际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6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逐步放宽投资额度上限和锁定期限制,2018年取消了QFII/RQFII本金锁定期要求,2019年初将QFII/RQFII投资额度提升至3000亿美元,并于2019年9月取消了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和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同时也取消了QFII单家投资额度备案和审批,更加便利境外投资者配置人民币资产。

2020年9月,人民银行、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整合QFII和RQFII的相关管理规定,简化审批管理,降低合格境外投资者准入门槛,扩大外资的投资范围。

2023年11月,为推进金融市场在岸开放渠道资金管理规则统一,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前仍未正式实施),进一步提升QFII/RQFII投资中国资本市场的便利化水平。其中在优化账户管理方面,不再区分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合并二者收支范围,减少市场主体开展不同类型投资所需开立账户数量,降低其成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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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开立



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向外汇局申请办理业务登记,目前无需向外汇局申请QFII额度,仅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凭外汇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为资本项目-合格境外投资者账户,账户代码为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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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注意两点,

  • 一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机构自身名义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 二是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需要为其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开放式基金开立相应多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需要在境内只需开立1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可直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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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包括两类:证券交易类和衍生品交易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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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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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使用需要注意的几点:

1.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账户--

 除非另有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账户与其境内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

除非另有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以及基于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风险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不得支取现金。

有一个问题,同一市场主体在不同托管人开立的同一类型账户的相同性质的资金能否进行双向划转?

答案是,同一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立的同名、同性质的资金账户,若仅涉及境内开户行差异的,原则上托管人可根据合格投资者实际需要,划转同一境外投资主体在不同银行开立的同一账户类型、性质完全相同的资金。例如,合格投资者A将1亿美元自有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A将自有资金拆分后(资金性质相同),分别汇入了其在境内托管人B和C开立的外币账户(账户类型一致)。则操作中,A可根据投资需要,在境内双向划转B和C账户内该自有资金。

2.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及时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币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将投资所需的境外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3.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汇出。即:境外机构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所需资料:

(1)境外机构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

(2)境外机构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照中国境内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足额缴纳税费的承诺函等。

4.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汇出与汇入的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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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关闭



境外机构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的,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账户。

境外机构投资者清盘(含产品清盘)的,托管人可凭境外机构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及关户手续。


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账户

我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是指在中国境内经过有关部门(证监会、外汇局等)批准的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特定渠道和限额将一定比例的人民币兑换成外汇,以便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中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从而获得更多的投资机会和更高的投资回报。

QDII是一种海外投资通道,目前拥有QDII额度的机构主要包括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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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沿革



1.2004年8月,原保监会和央行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满足资格条件的保险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境外投资投资范围限制在银行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2.2005年6月,原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允许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当时仅限于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

3.2006年4月,央行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外汇管理政策的公告》,宣布有条件放宽有关境内资本金到境外资本市场进行理财投资的外汇管制,符合条件的银行、券商、保险、基金机构都可以成立QDII到海外市场投资,QDII正式启动。

4.2014年11月,央行发布《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境内合格投资者采用人民币形式(RQDII)投资境外的人民币资本市场,且不受外汇局额度限制,只需要报备一个发行额。

5.2018年4月,外管局发布《扩大金融市场开放  稳步推进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实施》,随着海外市场回暖,着手推进QDII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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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开立



合格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的,应委托境内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境内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1.QDII机构可根据募集及汇出入资金币种等需要,凭国家外汇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内外汇/人民币托管账户(账户性质:资本项目-QDII境内托管账户,2412)。托管人可为每只QDII产品(含自有资金)分别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同一产品不同币种的境内外汇托管账户,视同为一个账户。

2.QDII机构境外投资累计净汇出额(含外汇及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QDII机构汇出入非美元币种资金时,应参照汇出入当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计算等值美元金额。

3.QDII机构可通过托管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出、汇入境外投资资金。

QDII机构以外汇形式汇回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汇形式保留或划转至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内外汇账户,也可以结汇划至其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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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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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关注的问题:

1.QDII境外托管账户收支范围限于与QDII境内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以及QDII境外投资项下相关收支。

2.QDII机构可通过托管行以外的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

3.QDII机构可按照实需原则,与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境内托管人或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对其境外投资形成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4.QDII机构不得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

这是最新《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明确的。指引规定,“如QDII机构不实际履行投资决策职责,仅依据委托人指令进行投资,也属额度转让或转卖行为(境内投资者通过QDII产品参与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IPO及增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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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关闭



QDII机构因资格或投资额度被取消、机构撤销、被吸收合并、业务终止(含因违法违规行为需终止的)、产品到期,可在相关境外资产变现并汇回后办理关户手续。


三、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

需要在境内银行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的业务,主要包括三类:

1.境内股东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含H股“全流通”);

2.境内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3.境内机构开展境外衍生业务等。

不同性质的业务需分别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账户跨境流出入根据协议信息进行额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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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增减持



1.境内股东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含H股“全流通”)

境外上市,是指境内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根据2014年境外上市外汇管理规定,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当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首发(或增发)、回购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2023年末该账户已被“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所替代。

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股东首次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业务时,应当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增持、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账户代码2403),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后续再次发生该业务时,可以使用原账户,也可重新开立此类账户。

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调回境内。境内股东增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结束后,由境内汇出的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

这里需要注意,境内股东办理境外持股登记后,拟增持或减持境内公司境外上市股份的情况(如数量、比例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办理资金汇出入手续之前及时办理持股变更登记。

此类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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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OP



2.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含境内注册及境外注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ESOP)

股权激励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ESOP)涉及两个方向的股权激励模式,即: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主要涉及前者--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要委托境内代理机构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

境内代理机构凭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在银行开立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用于向境外支付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需外汇及接收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收入。

 ★需要关注的问题:

1.境内个人可以其境内、外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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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调回资金可保留现汇,并可从境内代理机构的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划至相关个人境内外汇账户;也可由代理机构统一结汇划入其人民币结算账户后,将资金支付至相关个人账户。

3.注销登记后,境内个人仍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的,境内个人可凭原业务登记凭证到原境内代理机构所在地银行办理股权后续出售所得外汇资金的调回。调回的外汇资金可保留在个人境内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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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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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从事境外衍生业务



此类业务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等业务,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所开展的相关业务。

境内机构首次办理境外衍生业务时,应凭登记凭证在境内银行新开立一个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后续业务无需新开立。并可根据业务需要开立境外期货业务项下境外保证金账户,境外保证金专户只能开立在已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境外期货经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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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专户收支范围限于与境内专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以及境外期货业务项下相关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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