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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市场主体要申报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璞琳说法 2024-05-13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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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市场主体要申报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解读《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

黄璞琳

国务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其第四十七条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金融秩序,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4月29日公布《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应当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市场主体(备案主体)范围、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确定条件与方式、应当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范围等事项。该办法还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备案主体及时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时将归集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推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接收、保存、处理受益所有人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督促备案主体准确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国家有关机关为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

一、根据该办法,目前应当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市场主体限于四类:一是公司,二是合伙企业,三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四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主体。该办法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是否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该办法未作明确规定,也不排除未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其纳入备案范围。

另外,该办法也规定了豁免备案的情形: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且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的备案主体,如果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也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承诺后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受益所有人如何确定?根据该办法,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者享有备案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按下列方式确定:

首先,是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自然人,或者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的自然人,或者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的自然人。前述“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实施控制,例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

其次,没有前述三类自然人的,将备案主体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其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视为该公司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其四,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受益所有人,为外国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认定的受益所有人(即,最终拥有或享有该外国公司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收益权、表决权的自然人,或者单独或联合对该外国公司进行实际控制的自然人),以及该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备案主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是姓名;二是性别;三是国籍;四是出生日期;五是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六是联系方式;七是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八是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有)。

另外,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受益所有人,还应当填报持有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比例;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的受益所有人,还应当填报收益权、表决权的比例;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的受益所有人,还应当填报实际控制的方式

四、未尽法定备案义务的法律责任

其一,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主体,应当依法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承诺免报条件(豁免备案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或者不符合承诺免报条件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其二,备案主体未按照规定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处理。即,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三,备案主体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准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备案主体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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