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景区内盗掘古墓葬,后果极其严重

 南京林冬冬律师 2024-05-13 发布于江苏
南京是六朝古都,现如今的南京城区里有诸多古墓葬。我几年前曾经办理过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发生在南京某知名景区内,颇具戏剧性。
本文经过模糊化处理,不指向任何特定人员、特定事件。
大江、大河、大山是盗墓小说的爱好者,几个人在网络上相识,共同的阅读爱好让几人聚到了一个。大江不知从哪认识到一位大仙,这位大仙说自己曾经在山西、陕西都收获颇丰,分金定穴,不在话下。
大江被大仙这么一忽悠,入了迷,盛情邀请大仙来南京一聚,和兄弟几个一起开发一点项目。
大仙还真的来了,但是大仙好像也不靠谱。大仙到南京后不是带几人去找野墓,反倒是去南京几个较大的景区里闲逛,完全不像盗墓小说里写的那样寻龙看山,反倒是像个外地游客来南京实地学习历史文化。
经过两三天的闲逛,大仙召集大江、大河、大山几人开会,要干点正经事了。
几人在大山的家里碰头,大仙拿出了点真材实料:罗盘、洛阳铲、探针。
罗盘自不用说了,这是看风水、寻靠山的雷达。洛阳铲大家也都懂,是挖掘利器。探针是一根细长的铁棍,探针的用法是插进土里,看土壤的成色,看地下的结构,进而分析墓葬入口位置。
大仙说:我们就定在后天行动,去探一探X墓。
另外几人一惊,这能行吗?这可是在景区里的啊?
大仙说:不要怕,景区那么大,你们怕什么,我们夜间行动,两三个晚上就能找到墓室入口。
几人将信将疑,盗墓小说里好像也有去景区里的。
几人晚上偷偷摸摸地到了景区,根据景区里的指示牌寻到了古墓。大仙拿出了罗盘凝神静听,随后用探针插了几处,最终确定:就从这个地方打洞。
其实大江、大河、大山几人心里也都没底,也怕被人发现,也怕被摄像头拍到,内心挣扎。
虽然怕,但是万一呢?试一试的侥幸心理在作祟。
挖土打洞,挖呀挖呀,还真挖到了大石头,看来大仙真有两下子。但是接下来的事情就难办了,石头该怎么挖呢?
奇思妙想之下,想到了这么一个办法:自制炸药,把石头炸开。
怎么自制炸药?
大山从网上看到了一个如何制作炸药的偏方,而且材料也能从市面上买到。这些材料里的关键部分是:化肥。
几人按照偏方写的步骤制作炸药,结果并没有造出来,这偏方也是骗人的。
最后,这事情也就不了了之。
大仙也不知道跑哪去了。案发后,大江、大河、大山被公安机关抓获,三人均承认参与盗掘X墓。
这起案件里我给大河做辩护律师。案件的基本事实是确定的,也就是几人盗掘X墓。
问题是:
大江、大河、大山是否主观上明知盗掘对象是全国文物保护单位?
大江、大河、大山的犯罪形态是中止还是未遂?
大江、大河、大山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否可以认定为从犯?
第一个问题,盗掘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这个问题在辩护的时候略显尴尬,景区里明晃晃的大牌子写着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并且X墓也算是家喻户晓的。
第二个问题,算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根据几人的供述交代,挖掘不下去了也就放弃了,能否属于中止?最终法院判定的是犯罪未遂,虽未探及墓门但盗掘行为严重损毁了墓葬封土。犯罪中止这个辩点几名辩护律师作出了努力,但奈何司法解释里的规定比较扩大化,已经打洞挖土严重损毁墓葬封土不能再认定为是犯罪中止。
第三个问题,大仙跑了尚未抓获,三人是否可以认定为从犯?一审判决认为均不可认为从犯,但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作用大小。
盗掘古墓葬罪,尤其是盗掘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的刑罚非常严厉。虽然是犯罪未遂,但是大江、大河、大山分别判有期徒刑7年、6年、6年。
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说,我对大江、大河、大山的判决结果表示惋惜,刑法对这一类国家级文物的保护力度是非常大的。虽然连古墓葬的门都没碰到,但法律就是法律,法定刑十年以上,未遂虽可以降格处罚,但最终判决还是很重了。

吴情树老师曾经归纳过犯罪的四大原因:贪婪(贪财好色)、侥幸心理、无知以及冲动。回头来看本案,我心情很复杂:如果当初稍微盘算盘算,大江、大河、大山就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