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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加装电梯表决合法有效

 鲁西文苑 2024-05-13 发布于山东

  

正确把握加装电梯表决合法有效
谢存海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业主的民事权利,主要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取得。衡量加装电梯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总的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具体应把握好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表决目的合法。《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就是说,表决目的合法的民事主体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主体 ,不参与或者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不能与支持加装电梯的业主之间建立合法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加装电梯民事法律行为的适格主体,不应列入加装电梯合法表决的有效计算基数范围。
        二是意思表示合法。所谓“意思表示合法”,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以及由此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合法有效。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的客体和内容合法。《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住建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687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相关要求,将加装电梯纳入城镇老旧小区“完善类”改造内容,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积极推进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力争做到能改则改。”显而易见,从表决内容上来说,单元业主就加装电梯进行的表决完全合法。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反对和阻碍加装电梯的做法则是不合法的。
        三是成立条件合法。《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从法律意义上讲,一方多人且权利义务相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就是多方共同行为。由于反对方的意思表示与同意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双方的行为目的不同,如果把不参与表决或者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计入表决基数范围,实际上等于第三人介入,违法提高了参与率,降低了同意率,必定侵害同意加装业主的合法权益。从立法本意上讲,降低表决范围计算基数,就已经把持反对意见的业主列入了不参与表决业主的范围(因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无论是否参与表决,都不能建立有效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把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计入有效参与表决计算基数范围是不合法的。
        四是表决形式合法。《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第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显而易见,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意思表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均不应认定为合法实施了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五是表决程序合法。最高院、住建部联合发布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指导规则》第一条指出:“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是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中对民法典物权编第278条的解释:“本条通过列举方式规定了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决议的通过及表决能力的大小等问题。本条规定也设置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表决的前提条件,即所有建筑区划内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无论是较为重大的事项还是一般性、常规性的事务,都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这与之前《物权法》第76条对此问题的规定相比,属于新增加的规定,更加规范了表决的程序,降低了业主表决同意人数及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的要求,更加强调了业主的参与度和业主自治,保护了小业主的表决权,充分体现了民主原则。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2021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其中,第五个案例《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受法律保护》中指出:“某老旧小区业主打算加装电梯。经业主讨论后,绝大多数业主签字同意加装电梯。同意安装电梯的业主占比和其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均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人民法院认为,“案涉电梯的加装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最高院、住建部联合发布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指导规则》第二条指出:“对于依法加装电梯行为,同一单元上下楼层业主、同一栋楼相邻单元业主、同一小区相邻楼栋业主均应当予以尊重和包容,不得违法阻挠施工。如果其他业主阻挠施工,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如果其他业主阻挠施工造成损失,施工单位等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指出:“居民对小区实施改造形成共识的,即参与率、同意率达到当地规定比例的,方可纳入改造计划 ;  改造方案应经法定比例以上居民书面(线上)表决同意后,方可开工改造。”
        应当指出的是,当同意和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矛盾突出时(双方均为多人),参与表决业主的合法占比实际上等于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人数占比(全体业主的2/3)。正因如此,最高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150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从各地法院司法实践看,各地法院对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这一关系民生的事项也是大力支持的。如重庆某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案涉楼房加装电梯事项,已经过该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履行了其他程序,故案涉楼房加装电梯施工符合法律规定。”
        六是有效条件合法。《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参与表决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意思表示真实”,反对加装电梯的意思表示因与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加装电梯涉及国家宏观政策,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因而,在以“双2/3参与表决”为前提条件的基础上,不能再擅自附加任何表决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八十二条中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谓“不得违反法律”,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排除适用法律规范。所谓“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是指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良好社会风尚。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用)规定,强制性规范分为义务性强制规范和禁止性强制规范。所谓义务性规范,是指要求必须为某种行为或者承担某种义务的规定,一般表述为“××应当……”,也可以表述为“××有义务……”。所谓禁止性规范,是指限制或者禁止实施某种行为的规定,一般使用“不得”“禁止”进行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虽然有’应当’ ’必须’或者’不得’等表述,但是该规定旨在限制或者赋予民事权利,行为人违反该规定将构成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越权代表等,或者导致合同相对人、第三人因此获得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违反该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认定合同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法【2019】254)第30条、最高法民申[2021]  2277号裁决要旨指出:“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中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的,应当以违背公序良俗认定该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当事人确因生活需要进行交易,未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违背善良风俗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七是举证责任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的事实认定和真实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第七十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主管部门、有关组织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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