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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柯立:南宋 《名公书判清明集》性质再论|202404-64(总第2692期)

 小夏ho78b993zg 2024-05-13 发布于江苏

以下文章转自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特此致谢

中古史中心|荐读

高柯立《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性质再论》

阅读导引

一、学界关于《清明集》性质的分析

二、《清明集》的刊刻与流传

三、《清明集》的分类和标题

四、《清明集》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结语

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一般被认为“是一部诉讼判决书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1],是研究南宋中后期社会史和法制史的珍贵史料。这种描述是根据《清明集》的内容和形式来总结的,但对于《清明集》到底是什么样的书,为何能出现,以及为何目的而编纂,前人研究中却较少涉及。由此也导致很多有争议的问题难以深入下去。从文献中直接抽取出材料,进行研究,而没有仔细地考察文献自身的特点及其历史,使得在使用文献中的具体材料时,会产生偏移或者误读,现在围绕《清明集》的部分争论就是源自于此。故笔者不揣浅陋,对《清明集》的性质及其编纂特点进行一番考察,以期为使用《清明集》提供更确切的背景,敬企学界方家的批评指正。

一、学界关于《清明集》性质的分析

《四库全书总目》称《清明集》“辑宋元人案牍判语,分类编次”。《清明集》的点校整理者称其“是宋代一部诉讼判词和公文的分类汇编”,与四库馆臣的判断基本相同。这是对其内容和形式所做的全面概括。四库馆臣限于提要的体例,没有展开论述,《清明集》的点校整理者则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从中可以明了他们的依据和方法。首先,他们指出《清明集》所收“书判”来源于唐代的“判”,并将其与《龙筋凤髓判》和《文苑英华》中所收录的“判”文进行了比较,认为在文体上是相同的,但后者内容是虚构的,而《清明集》中所收“书判”内容是真实的。其次,他们也注意到北宋到南宋,出现了《疑狱集》《折狱龟鉴》《棠阴比事》这样的审判案例汇编,士大夫注意保存所撰写的判词,或者编入文集,他们认为这两种现象会合引发了《清明集》的编纂和刊印。他们指出《清明集》卷一有不少戒喻文字,并不是诉讼的判决书,所以他们有上述的概述(“诉讼判词和公文的分类汇编”,公文即指此),这一点很重要(后文有详论)。最后,他们对《清明集》的内容进行了分析,认为“相当丰富,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领域都有所涉及”,并称其为“宋代史料的一座宝库”[2]。显然他们不仅仅把《清明集》看作法制史的史料,而是从更宽广的视野(尤其是社会经济的角度)来考虑这部文献。

《清明集》因其收入了大量的诉讼裁判案例而受到法制史研究者的重视,这些“书判”是记载这些案例的直接史料,详细呈现了当时的诉讼和裁判过程以及裁决的依据,既有情罪的辨析,也有法条的引述,为讨论法律的实际状况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史料,弥足珍贵。但《清明集》的发现是比较晚近的事,钱大昕时尚能见到元刊本,但其后很长一段时间里面未见言及,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对历史上的重要法律文献都有论述(包括已经亡佚的),也没有提到《清明集》。宋本《清明集》首先引起了日本法制史研究者的关注,他们称其为“南宋时期的判决集”,认为可以补充《庆元条法事类》残本的不足,并指出《清明集》虽然延续了五代以来《疑狱集》《折狱龟鉴》《棠阴比事》等判案集的传统,但取材与之不同,后者取材于正史和笔记小说,前者取材于判决原文,其次,他们注意到士大夫文集中的判决文,《作邑自箴》《州县提纲》等官箴书的刊行,是《清明集》编纂刊行的背景[3]。

虽然日本学者已经注意到宋代官箴书的刊印对于《清明集》有影响,但这还只是作为其背景,并没有展开讨论。梁庚尧撰写的《从宋代的官箴书看<名公书判清明集>的性质》一文,将官箴书与《名公书判清明集》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清明集》具有官箴书的性质,“是供地方官施政参考的书籍”。他从《清明集》残宋本序、明刻本卷一所收诸文书入手,分析其与官箴书的关联,认为《清明集》可以加深地方官对于地方行政与社会的了解。同时他指出,与一般官箴书中论述原则性的为官之道(属于通论)不同,《清明集》提供了大量具体的案例,属于专论[4]。

上述对于《清明集》性质的分析,都有其依据,但各自的侧重点不一样,《清明集》整理者是从社会经济史的角度来探讨其更广泛的史料价值,法制史学者则着重于对其中诉讼裁判材料的利用,梁庚尧着重对文献本身特点的比较分析。虽然说《清明集》本身所涉及的方面非常复杂,可以作为政治史、社会史、经济史和法制史等研究的史料,但在使用这些史料的时候,首要的还是要对《清明集》本来的性质有清楚的认识,这对于运用其中的史料有着直接的影响。比较而言,笔者认为梁庚尧的分析更加贴近《清明集》本来的面貌,即《清明集》是为地方官在地方的施政提供一手数据,而不仅仅局限于司法裁判。不过梁先生的分析还有需要斟酌的地方,值得进一步探索。

二、《清明集》的刊刻与流传

首先,对于《清明集》的版本有必要再做一番探究。一者《清明集》的编纂和刊刻有着密切的关联,不能孤立地看,二者《清明集》的刊刻所形成的版本影响了对其性质的判断,尤其是从宋本到明本的转变。关于《清明集》的版本,前人已有详细的论述[5],这里不再赘述。下面只是在此基础上,就与本文主旨有关的部分做进一步的探讨。

既然要探究《清明集》本来的性质,当然需要回到宋刻本[6]。现存宋刻本虽然是残本,只有户婚门一门,明刻本的内容是宋刻本的近四倍,但宋刻本仍可以为探究《清明集》的性质提供关键的信息。这里主要讨论宋刻本序,下文还要讨论正文的内容。宋刻本的序也是残的,只言词组,仍值得推敲。梁庚尧已经指出,序中所言“毋乃以雕琢教玉人耶”,与胡太初《昼帘绪论》书末识语中的“教玉人琢玉,则吾岂敢”同义。不仅如此,序言接着又言:“然人之有师,官之有□”,虽然有缺字,但对照上句的“人之有师”,下句应该包含了传授为官之道的意思,这可以与梁先生的发明向参照,即《清明集》是为指导地方官为官之道而写的。更重要的当然是序的作者,据陈智超的考证,序作者自署“幔亭曾孙”,福建崇安武夷山有幔亭峰,幔亭曾孙应是崇安人,可能姓詹,同时这个宋刻本当是建阳刻本。詹氏又是建阳地区比较有名的书商,所以应该是他刊印了《清明集》[7]。所以,笔者先提出一个初步的判断,即《清明集》是由南宋建阳书商刻印的。

关于宋刻本,还有一点值得关注,就是正文首叶的花鱼尾(图1“户婚门”三字上)。这种花鱼尾是在宋代建阳私人(书坊)刻书中开始出现的,并且多是民间所编通俗类书籍所有,意在装饰和提示,而在经史著作和士大夫文集中甚为少见(图2、3)。这个花鱼尾可以进一步确证宋本《清明集》是建阳书商私刻,而且应该是书商所编、带有通俗读物的性质,关于后者下文还要进一步论证。[8]

高柯立:南宋 《名公书判清明集》性质再论|202404-64(总第2692期)

图1宋刻本《清明集》

高柯立:南宋 《名公书判清明集》性质再论|202404-64(总第2692期)

图2 宋刻本《类说》[9]

高柯立:南宋 《名公书判清明集》性质再论|202404-64(总第2692期)

图3 宋万卷堂刻本《新编近时十便良方》[10]

其次,要讨论宋刻本到明刻本的变化。这一变化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宋本到元本的变化,元刻本后来被抄入了《永乐大典》;二是《永乐大典》本到明刻本的变化。现在元刻本已经亡佚了,但仍可以了解其部分信息。宋本《清明集》在元代有所增修,补入了元人的判文,此即《四库全书总目》所著录的十七卷《永乐大典》本,故称其“辑宋元人案牍判语”[11]。据陈智超考证,《清明集》在景定二年幔亭曾孙编刊(今存之宋刻本即其残本)后不久即有增补,而且是单独成卷,元代对《清明集》的增修,就是在宋人书判后增补了元人书判。值得注意的是前述两次(不少于两次)增修都没有分类插入,而是直接在前本后补刻,这种粗率的增补方式只求便利,应是书商的编刻类书方式。宋元之际《清明集》的增补刊刻是连续进行的,由建阳地区的书商在推进,该书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但到张四维从《永乐大典》里面抄出《清明集》时,就有了新的变化,一是元人的书判被舍弃了,二是刊印者从书商编成了士大夫官员。尤其是后者,使得《清明集》的价值被重新阐释。

张四维《刻清明集叙》[12]中说他在校录《永乐大典》时发现了《清明集》,称其“皆宋以来名公书判,其原情定罪,比物引类,可谓曲尽矣”,这说明他关注的是宋代地方官审理诉讼案件的过程。他有指出虽然不见作者(指编者)姓氏,“其详不可考,然益足见古人用法权衡真锱铢必慎载”,他的学生盛时选看到此书后,“谓读律者必知此,庶几谳拟不谬”,请求加以校订刊印。盛时选的《清明集后序》[13]也说“清明集乃宋以来诸公判案之书”,他看完后对张四维说“循是慎法,庶拟谳不谬”。虽然盛时选也强调“法以弼教”,称颂孔子晚着《春秋》为儒家的“刑书”,认为“慎法”是《清明集》的中心内容,但这主要是一种说法,他真正关心的还是这些“名公书判”可以为地方官审理和裁决诉讼如何撰写判文提供借鉴的范本。这就将《清明集》中对地方官府各方面事务(不仅仅是诉讼裁决)的论述转变为对刑狱诉讼事务的审理、裁决。这种变化也影响到后来的研究者(尤其是法制史研究者)对于其性质的判断。值得注意的是,张四维和盛时选在校订《清明集》时将宋刻本的原序删去了,或许是对其中的内容感到不满。

三、《清明集》的分类和标题

梁庚尧认为《清明集》带有官箴书的性质,确实是一种卓见,但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探讨。既要看到《清明集》与官箴书的内在关联,也不能忽视与法律文献的比较,如上所论,它的编纂方式与书商所编刊类书亦有所不少关联。下面试从《清明集》的分类和标题入手,对《清明集》与上述不同类型文献作具体的比较分析。

关于《清明集》与官箴书的关系,梁庚尧已有比较充分的比较分析,不再赘述。这里只就笔者所见,补充几点。一是北宋末年成书的《作邑自箴》,除了经验性的总结(如“正己”“治家”“处事”等篇)外,还收录了不少公文如《劝谕民庶榜》《榜耆壮》《榜客店户》《知县事榜》等[14]。后者是和其他官箴书明显不同的地方,《清明集》所收皆地方官判文原文(宋刻本所保留的公文格式更加贴近原件,详后文),可以说《作邑自箴》早已发其端了。二是《清明集》所收判文都是当时的原文,但其标题大都改了,并不是判文的原题,这可以通过比较刘克庄的判文标题与其文集原题就明了,如《清明集》卷三刘后村《州县催科不许专人》,在其文集中题作《饶州申备鄱阳县催科事》,这里不再赘列。这里想指出的是,这种标题的修改,既有概述内容(通常是某种行为或现象),也有提炼成禁戒语句的,后者即与官箴书中的标题相近,如《清明集》中的“狱官不可取受”(第24页)、“不许差兵卒下乡及禁狱罗织”(第67页)、“户贯不明不应收试”(第97页)、“契约不明钱主或业主亡者不应受理”(第132页)等等,《州县提纲》中的“勿差人索迓”“勿萌意科罚”“判状勿多追人”“禁扰役人”等等,可相参照。只不过《清明集》更加详细具体,《州县提纲》更系统全面。

法制史学者将《清明集》视为判决集,不仅仅是从法制史研究的需要着眼,而且《清明集》的分类和编纂方式与此前或当时的法律文献确实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前人已经指出各种法律文献的编纂刊印是《清明集》出现的重要背景,但这里想具体探讨这些法律文献与《清明集》的关联所在。汇编官员的判文在前代就已出现,唐代张鷟所编《龙筋凤髓判》就收入了当时的各类判文,但他是按照机构来编次的,而且所收判文都是骈文写成,内容也是虚构而非实事。《清明集》共有十四卷,分为七门:官吏门、赋役门、文事门、户婚门、人伦门、人品门、惩恶门,各门下又有小类。限于材料,这样的分类划分现在尚无法确定其依据,探讨其内在逻辑。但比对各种法律文献,可以找到不少关联,如“官吏门”与《宋刑统》中的“职制律”可以相参照,“户婚门”之名当源自《宋刑统》中的“户婚律”,当然《清明集》各门所涉及的内容,不可能与《宋刑统》各律一一对应,如“户婚律”中有不少是关于赋役制度的,对应的内容在《清明集》的“赋役门”中。郑克所编《折狱龟鉴》分类汇编了历史故事或人物传记,取材于史志笔记,其分类包括释冤、辩诬、议罪、惩恶、核奸、钩匿、严明,虽然《折狱龟鉴》的内容和取材与《清明集》差别甚大,但其分类却与之有可照应处。更重要的应该是《庆元条法事类》,它分类收入宋代的律、令、格、式等法条,其18门,包括职制门、选举门、文书门、榷禁门、财用门、库务门、赋役门、农桑门、道释门、公吏门、刑狱门、当赎门、服制门、蛮夷门、畜产门、杂门。虽然《庆元条法事类》所收皆为敕令格式等朝廷法条,与《清明集》所载截然不同,但是它的分类却与之颇有可呼应之处,特别是职制门、赋役门[15],门下之小类(《事类》称别门)亦值得注意,《清明集》的“官吏门”下有“权摄”“对移”,《事类》的“职制门”下有“权摄差委”“对移”。尽管对比《清明集》与上述法律文献,只有少数的照应,但这里既有材料上的局限,如《庆元条法事类》亡佚了15门,同时与《清明集》自身的编纂特点有关。

虽然《清明集》在目录类文献中或者被置于政刑类,与《唐六典》《庆元条法事类》归入同一类[16],或者被置于总集类[17],前者着眼于内容,后者着眼于文体。但从其编纂和刊刻来看,《清明集》与类书极为相似,或者可以视作一部专题性的类书。前文已经从刊刻的角度探讨了《清明集》的编纂者,认为应该是由宋元时期建阳书商刊刻的,具有坊刻本的明显特点,当时建阳地区书商比较热衷于编纂刊印通俗类书[18],《清明集》的编纂刊印也受到了这种风潮的影响。首先,《清明集》的书名“名公书判清明集”与当时民间流行的各种类书书名有着相同的特点,就是张大其名、吸引读者瞩目,如《事林广记》《锦绣万花谷》《事文类聚翰墨大全》《居家必用事类大全》等,正如研究者指出的,《清明集》中既有真德秀、刘克庄这样的“名公”,也有不知名甚至不具名而只题官职者,可谓名不副实。其次,如上所述,《清明集》的分类和标题吸收了官箴书和官修法律文献的经验,但带有明显的主观性、随意性,相比官箴书和官修法律文献,不管是大的门类,还是门下小类,都谈不上周全和严谨,更像是编者按照所收集到的书判所做的分类,因陋就简而成。再次,如前所述,《清明集》每篇判文的标题都与原题不同,是编者另取的,这些新标题大都比较简洁、醒目,不同于公文格式化的原题,甚至有时候用判文中的夸张词句来作标题,如“恶贯满盈”“十虎害民”“二十状论诉”“都吏辅助贪守罪恶滔天”“讼师官鬼”等等,这都带有吸引读者关注的强烈意图,符合当时民间书商的习惯。《清明集》的上述特点也使得它无法得到当时士大夫的普遍认同,始终只是在民间流行,而不见于其他士大夫文人的笔下。

四、《清明集》的内容及其来源

《清明集》虽然名为书判,但这里的“判”与现在所理解的裁判书是不同的,从《清明集》所收书判来看,这些“书判”多是地方官对于下属官员呈交文书的批复,或者是给上级官员的申状,而不是给诉讼双方的裁决书。《清明集》卷一“申儆”类所收录的真德秀的三篇文书,前两篇是写给属官和所属州县官的,第三篇《劝谕事件于后》也主要是发给所属诸县知佐,同时还“帖诸县知、佐、石井监镇知委,并榜本州岛及七县市曹晓示”,那么这篇劝谕文最后是公之于众了。同卷蔡久轩的《监司案牍不当言取索》当是写给同路的转运司的牒文,其末云“除已具申督赞尚书外,并牒报运司”。卷四范西堂《使州送宜黄县张椿与赵永互争田产》,应是抚州崇仁县知县范西堂写给知州的申状(此案是知州发给范西堂审理的),其末云“欲乞照签厅元拟施行,再敢有词,重行照断”。刘后村《干照不明合行拘毁》原题作《饶州州院申潜彝招桂节夫周氏阿刘诉占产事》,显然是提刑刘克庄给饶州的批复。

上文指出《清明集》可能是书商收集到一批当时地方官的判文而加以排比,分类编纂而刊印的,那么这批判文来自何方呢?虽然当时已有个别的士大夫将任官期间的“书判”编入自己的文集,如黄干、刘克庄、文天祥等[19],但从《清明集》所呈现的书判面貌来看,这些书判不是从当时士大夫文集中摘录的,而是直接从官府的档案中获得或者抄出的。如《清明集》卷一的真德秀《劝谕事件于后》不见于其文集。研究者已经注意到,《清明集》所收刘克庄书判不止其文集所保存的,还有不少他在建阳知县任上的判词,而根据刘克庄自己的记述,在建阳县任上十余册判词在编纂文集时因为“不过民间鸡虫得失”被舍弃了,如《清明集》卷十四的《屠牛于庙》《宰牛者断罪拆屋》两篇。

《清明集》的编者在整理所收集到的判文时,并没有进行多少整理工作,而是直接抄入了《清明集》中,保留了不少判文的原来面貌。如《清明集》卷七《立继有据不为户绝》以下四篇是围绕一个案件形成的一组判文,司法拟(州司法参军所拟)《立继有据不为户绝》,末云:“欲与移文通城县取会却作施行。……仍乞备申仓台照应。管见如此,取台判”,这应当是上给知州的申状,其后的通城宰书拟《双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是通城县令收到知州的行文后提交的申状,然后是“仓司拟笔”,当是提举司属官所拟,提出了处理意见,最后是“提举判”,首云“所拟已当”,后云“照所拟牒州施行”,下面是发给州的裁决意见。这四篇判文实际上构成了一个审理裁决的过程。

在保留文书原件的问题上,宋刻本比明刻本更加贴近判文的原貌。这可以举出一个例子来说明。点校本《清明集》卷八有王留耕《立昭穆相当人复欲私意遣还》,末云:“欲门示虞锥、虞继,仍帖县备示刘氏知委,非惟虞艾香火有归,亦可以息陈佐不已之词。奉台判,照所拟行,见知在人引唤读示讫,各放”,此处有校勘记说:“奉台判:'台’,据明本补。'判’之下,原有'留耕’两字,应为衍字,据明本删。”但宋刻本的原文如图4:

高柯立:南宋 《名公书判清明集》性质再论|202404-64(总第2692期)

图 4

宋刻本所保存的应该是当时判文的原貌,明刻本修订时改错了,点校本则依据明刻本改宋刻本,就是以讹传讹了。在这个意义上,《清明集》宋刻本的价值应该给予新的认识和重视。

五、结语

综上所述,《清明集》的性质到底是什么?似乎还不能最后下断言,但前人的判断无疑还有进一步的探讨余地。笔者以为《清明集》是南宋到元代时建阳书商编纂刊刻的一部专题性类书,是借鉴了官箴书和官修法律文献的分类,对所收集的地方官案牍判语加以排比编次而成,到明代又经过张四维、盛时选等人的修订,其本来面目被遮蔽起来了。虽然《清明集》的编纂较为草率,分类也不够严谨,加之成书或许较为仓促,全书充满了矛盾和差异,但却保存了宋代地方官书判的原貌,成为今天研究宋代政治、法律和社会经济的重要资料。今天在使用《清明集》时固然可以不顾上述编纂过程和特点,而直接加以引述,但如果充分意识到它的性质和编纂特点,考虑文本的复杂历史,对于把握研究的分寸必将有所帮助,对于探讨宋代法律的实践及其环境有重要的启示。

注释:

[1] 《名公书判清明集·点校说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第1页。

[2] 《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七,第645-686页。

[3] 高桥芳郎在滋贺秀三主编的《中国法制史——基本资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年)中撰写的《清明集》综述,第361-382页。

[4] 此文收入武建国、林文勋、吴晓亮主编《永久的思念——李埏教授逝世周年纪念文集》,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64-173页。柳立言在《评Brian E. Monight and James T. C. Liu译<名公书判清明集>》(《法制史研究》(台北)2001年第2期)亦指出《清明集》除了“折狱”传统外,还有“吏治”的传统,梁文已经指出此点与其文有所呼应。

[5] 参见中华书局点校本《名公书判清明集》的《点校说明》和附录七《宋史研究的珍贵史料——明刻本<名公书判清明集>介绍》。

[6] 现存宋刻残本《清明集》收藏在日本静嘉堂文库,本文所据为《续古逸丛书》影印本。

[7] [美]贾晋珠着,邱癸等译《谋利而印:11至17世纪福建建阳的商业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350、352、370-371页。该书在附录B中列有宋元时期建阳的私家和书坊刻书表,其中有詹光祖月厓书堂(宋淳佑间1种,元大德六年1种),建安詹环(元1种),詹氏进德书堂(元1种),宋元时期的书院、精舍刻书表,有詹氏建阳书院(元大德间1种),明代建阳地区的私家与书坊刻书表有詹氏者20条,可以看到詹氏刻书在宋代即已存在,到明代更加兴盛了。

[8] 关于宋刻本的花鱼尾,得到了汪桂海老师的指点,刘鹏兄亦提供了重要信息:孙闻博《刘向〈列女传〉流传及版本考》指出元代建本的特点之一是“开始在正文小题之上使用鱼尾及“○”符号以为醒目”, 《北大史学 15》,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2-45页。显然这一特点在南宋就已经出现了。在此对汪、刘两位的指教谨致谢意。

[9] 《中国版刻图录》,文物出版社,1960年,图版一九〇,其《目录》注云:“宋刻本,建阳”,“观版式刀法纸墨,知是南宋中叶建刻本”。

[10] 《中国版刻图录》,图版二三一,其《目录》注云:“宋万卷楼刻本,成都眉山地区”,“此为蜀本,万卷堂当是成都眉山地区书坊名号。”据此,花鱼尾标记南宋时在四川也有使用,并不局限于福建建阳。

[11] 张升《<名公书判清明集>的版本及流传》(《图书馆杂志》2001年第7期),认为不存在元代增修《清明集》,卢文弨《补辽金元艺文志》著录《清明集》为元人所作有误,四库馆臣称为“宋元人案牍判语”也是错误的。笔者以为不能遽下断言,卢文弨和四库馆臣必有所据。而且张四维、盛时选的序文中都称为“宋以来名公书判”,明白是包括元代人在内的,而他们是亲眼见到《永乐大典》所收入的《清明集》,当即清人编纂四库全书时所辑十七卷本的《清明集》,不过在他们刊印十四卷本的《清明集》时,把元代人所撰书判删去了,只保留了宋人书判,即今之所见明刻本。

[12] 《名公书判清明集》点校本附录一,第563页。

[13] 《名公书判清明集》点校本附录一,第563-564页。

[14] 《宋代官箴书五种》,北京:中华书局,2019年,第3-59页。

[15] 文书门下推测应该还有户婚门等,现存《庆元条法事类》为残本,只有18门,实际上应有33门,其他15门已经亡佚。

[16] 《千顷堂书目》卷十、《补辽金元艺文志》皆如此。

[17] 钱大昕《元史艺文志》卷四入“总集类”,《皕宋楼藏书志》卷一一四著录在集部。

[18] 刘天振:《明代通俗类书研究》,济南:齐鲁书社,2006年。该书在总论部分对宋元时期通俗类书的刊行进行了初步的考察,可以参看,第44-76页。

[19] 《清明集》点校本附录收入了这三人文集中的书判。但很多书判并不是下行的判词,而是上行的申状,《清明集》中也是如此。

作者简介

高柯立,1976年生,安徽省枞阳人,北京科技大学科技史与文化遗产研究院副教授。

编辑/制图|汪珂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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