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问: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必须在招标文件内明确? 答:是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7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9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因此,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内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否则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82.问:有哪些项目也可以不进行招标? 答: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②抢险救灾的项目; ③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 ④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83.问:投标文件无效的情况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下列五种情形: ①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②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③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④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⑤组织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4.问:哪些属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 答: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③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⑤投标文件载明的贷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85.问:招投标的程序是什么? 答: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订立书面合同。 86.问:招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的会有什么后果? 答: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分不同情况,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处分等内部责任,严重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87.问:投标时费用计算规则中,不可竞争费用包括哪些? 答:费用计算规则中,不可竞争费用包括以下几种: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 ②规费; ③税金; ④暂列金、暂估价; 88.问:招标人是否必须委托代理机构才能招标? 答:代理招标是招标人将招标事务委托于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89.问:是否可以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资格预审通过名单或投标人名单? 答:不允许。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2号令中明确规定抽签、摇号等方式为不合理方式。 90.问: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限制?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是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获取招标文件,以保证招标投标的竞争效果。因此,为了更多地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人在确定具体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期时,应当综合考虑节假日、文件发售地点、交通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地域范围等情况,在招标公告中规定一个不少于5日的合理期限。 END 关注我获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