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商评字[2024]第0000037530号 关于第69580287号“黔君梦 1935”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37530号 申请人:齐志根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80287号“黔君梦 193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黔君梦1935”整体使用在所报商品上有独特的含义,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易产生不良影响。经查,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1935”,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吕美兰 赵敏慧 2024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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