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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证!严重失信!3家槽头肉涉事公司合计被罚1287万元

 washcloth 2024-05-14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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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央视3·15晚会曝光使用劣质槽头肉生产梅菜扣肉的3家公司,已被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分别罚款420万元、573.44万元、293.76万元,共1287.2万元。


安徽东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安徽东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以及未按规定事项制定并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QQN205

法定代表人:张来勇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以及未按规定事项制定并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种类:1.对东辉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和未按规定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东辉公司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2617件,并处货值金额337316元17倍计5734372元罚款,吊销东辉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SC11134120230360);3.对东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来勇处以2023年度从东辉公司取得收入42000元的6倍计2520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非税局指定代收银行(户名:阜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安徽厨先生食品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安徽厨先生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的食品原料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改变生产布局、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以及未按规定事项制定并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3MA8LLTYL2E

法定代表人:王广志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原料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改变生产布局、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以及未按规定事项制定并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种类:1.对厨先生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以及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厨先生公司使用的食品原料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吊销厨先生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134120330096),并处货值金额525000元8倍计4200000元罚款;3.对厨先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志处以2023年度从厨先生公司取得收入60000元7倍计4200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非税局指定代收银行(户名:阜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阜阳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阜阳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的食品原料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未按规定事项制定并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RRCX8M

法定代表人:杨春天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原料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按规定事项制定并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种类:1.对春天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给予警告;2.对春天公司使用的食品原料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吊销春天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134120205159),并处货值金额367200元8倍计2937600元罚款;3.对春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天处以2023年度从春天公司取得收入74400元6倍计446400元罚款。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非税局指定代收银行(户名:阜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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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案例由食品安全风向标转载,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本公众号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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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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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创客贴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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