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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假代购”捏造假物流信息,如何适用法律?

 璞琳说法 2024-05-14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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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假代购”捏造假物流信息,如何适用法律?

黄璞琳

【事件】

2024年“3·15”前,羊城晚报记者以1300元的价格购得一只原价25600元的某品牌手袋,不仅获得包括发票在内的整套“配件”,还能在网上实时查询到该手袋通过物流企业韵达公司在“香港中环揽收”“深圳口岸清关”等信息,假品牌手袋摇身变成“海外专柜正品”。记者暗访发现,所谓海外代购奢侈品已形成“假代购”产业链,从商品包装到物流信息,都是一场精心布置的骗局。

【璞评】

如此“假代购”,以及“异地上线”捏造假物流信息,让山寨货变成所谓“海淘正品”,其目的都是为了销售假冒侵权商品。所以,相关销售商,首先构成的违法犯罪行为,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销售假冒侵权商品等商标侵权行为,由市场监管机关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假冒仿冒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则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要求售假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上当受骗购买山寨货的消费者,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要求售假商家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在退货退款的基础上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按货款的三倍计算,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如果售假商家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故意拖延赔偿,消费者可要求市场监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予以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可为 50万元以下。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金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售假者还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对于“假代购”以及“异地上线”捏造假物流信息这样的手段,相关商家只要向消费者或者其他交易相关方提供了虚假的物流信息、虚假的其他凭据,以此来虚伪介绍其商品,将其山寨货说成“海淘正品”的,该促销手段行为本身也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禁止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机关应依照该法第二十条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帮助商家做“假代购”以及“异地上线”捏造假物流信息等虚假宣传手段的物流或快递公司及其他主体,也属于违法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的帮助他人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即,“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之行为。同样地,对于物流或快递企业等主体实施帮助商家做“假代购”以及“异地上线”捏造假物流信息等虚假宣传手段的行为,市场监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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