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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关键在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鲁西文苑 2024-05-14 发布于山东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关键在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谢存海

        民法典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这样既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愿,也强调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利于提升民事主体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来源:中国人大网《权威解读:民法总则是确立并完善民事基本制度的基本法律》/李适时)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而意思表示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内容,是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民法最强调意思自治,所以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法律行为的形式其实就是意思表示的方式。《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第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显而易见,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意思表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均不应认定为合法实施了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就加装电梯合法表决的民事法律行为来说,总地讲必须达到多数业主协商一致,即参与率、同意率达到法定比例要求,才能取得加装电梯的民事权利。具体来说,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须含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和目的,即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包含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没有这种意思就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须内容表达完整一致。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关系表达不完整或者不符合双方、多方、单方一致法定要求的,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须将内心意思表达于外部。仅仅存在于内心的意思而未表达于外部的,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某一民事法律行为是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除上述要件外,还必须具备特别要件: 要物行为还必须交付实物,要式行为还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二、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
       (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为行为人自觉自愿产生,同时与其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属于双方、多方共同行为的,还须双方、多方意思表示一致。
      (三)不违反法律、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范以规避法律侵害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才能合法生效。

        三、符合加装电梯业主表决程序。
        最高院、住建部联合发布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指导规则》第一条指出:“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是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这一规范,属于义务性强制规范。

        相关法律依据:
         1. 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法律常用词语规范”中指出:“ ’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不得’、’禁止’都用于禁止性规范的情形。’不得’一般用于有主语或者有明确的被规范对象的句子中,’禁止’一般用于无主语的祈使句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虽然有’应当’ ’必须’或者’不得’等表述,但是该规定旨在限制或者赋予民事权利,行为人违反该规定将构成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越权代表等,或者导致合同相对人、第三人因此获得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违反该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认定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谓“不得违反法律”,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排除适用法律规范。所谓“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是指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良好社会风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最高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法【2019】254)第30条、最高法民申[2021]  2277号裁决要旨指出:“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中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的,应当以违背公序良俗认定该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当事人确因生活需要进行交易,未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违背善良风俗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4.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中对民法典物权编第278条的解释:“本条通过列举方式规定了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决议的通过及表决能力的大小等问题。本条规定也设置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表决的前提条件,即所有建筑区划内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无论是较为重大的事项还是一般性、常规性的事务,都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这与之前《物权法》第76条对此问题的规定相比,属于新增加的规定,更加规范了表决的程序,降低了业主表决同意人数及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的要求,更加强调了业主的参与度和业主自治,保护了小业主的表决权,充分体现了民主原则
        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指出:“居民对小区实施改造形成共识的,即参与率、同意率达到当地规定比例的,方可纳入改造计划 ;  改造方案应经法定比例以上居民书面(线上)表决同意后,方可开工改造。”
        6. 最高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150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从各地法院司法实践看,各地法院对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这一关系民生的事项也是大力支持的。如重庆某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案涉楼房加装电梯事项,已经过该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履行了其他程序,故案涉楼房加装电梯施工符合法律规定。”
        7.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8.  2021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其中,第五个案例《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受法律保护》中指出:“某老旧小区业主打算加装电梯。经业主讨论后,绝大多数业主签字同意加装电梯。同意安装电梯的业主占比和其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均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人民法院认为,“案涉电梯的加装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9. 最高院、住建部联合发布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指导规则》第二条指出:“对于依法加装电梯行为,同一单元上下楼层业主、同一栋楼相邻单元业主、同一小区相邻楼栋业主均应当予以尊重和包容,不得违法阻挠施工。如果其他业主阻挠施工,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如果其他业主阻挠施工造成损失,施工单位等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10.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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