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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管理师|代位继承人可分得遗产份额的认定

 高盛博雅 2024-05-14 发布于北京

法答网精选答问

代位继承人成年后从未履行赡养义务,应否均分遗产?

答疑意见:在当前的法律框架内,法定继承权的分配主要遵循公平原则,即所有法定继承人原则上享有均等的继承份额。然而,对于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法律虽表明他们“可能”会得到更多的份额,但并未强制规定“必须”如此。对于代位继承这一特定情形,代位继承人仅接替了其父或母作为首选继承人的地位,这一过程并不涉及对父母的赡养责任。

这样的法律设计实际上是在鼓励赡养行为,同时也坚守了基于身份关系的继承权与义务的基本架构。因此,在代位继承的情境中,能否获得均等继承权的核心要素,在于其是否满足代位继承的法律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继承人确实承担了更多的赡养责任,他们依然有权利获得更多的继承份额,而不是因此导致代位继承人的份额减少。

咨询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李燕

答疑专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熊燕

(摘自《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四批)》,载《人民法院报》2024年4月11日第7版)

裁判规则

1.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继承人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可继承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张某1诉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案例来源: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6日

2.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苏乙诉李甲、李乙代位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上海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3.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雷某1等诉雷某5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对被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应多分遗产。

案号:(2023)甘1026民初2799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4年2月4日

4.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潘某1诉潘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代位继承人在其父亲亡故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在被继承人瘫痪在床后为其雇佣保姆支付保姆费,在被继承人亡故后为其料理后事,支付丧葬费用,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案号:(2021)浙1082民初8468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7月1日

5.代位继承人可继承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其他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对应予以适当多分——马某2诉马某1、马某3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其他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对应予以适当多分。

案号:(2020)京民申173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0年5月7日

6.代位继承人作为被继承人的孙子,其父亲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对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其他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刘某诉苏某1、苏某2代位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作为被继承人的孙辈,这位代位继承人因其父亲的先逝,自然继承了其父亲的地位,对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享有法定的代位继承权。在中国文化中,尊老爱幼被视为一种崇高的传统美德,它深深植根于我们民族的血液之中。赡养父母不仅是子女应尽的道德责任,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其他法定继承人并没有充分履行这一义务,他们不仅未能妥善照顾被继承人的晚年生活,反而擅自侵占了被继承人的财产和房屋,给被继承人的晚年带来了身心的双重痛苦。更为过分的是,在被继承人离世后,这些继承人还试图转移遗产,试图逃避应有的责任。

基于上述行为,这些未尽到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即他们的继承份额应当相应减少,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和道德的要求。而代位继承人,作为唯一尽到间接赡养义务的人,其继承权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案号:(2020)青民申70号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0年4月21日

司法观点

一、代位继承的份额一般为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的权益份额,指的是代位继承人在采取代位继承的方式时,能够获得的遗产分配比例。根据现行的《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仅能继承其被代位继承人原本有权获得的遗产份额。简而言之,如果被代位继承人在世时能够继承到多少份额,那么代位继承人通常也只能获得相应的份额。

然而,这一原则并非绝对。在某些特定的法律情形下,如存在法律规定的遗产多分、少分或不分等特殊情况时,代位继承人能够继承的遗产份额可能会有所调整。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民法典》中明确指出:“代位继承人通常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样的表述既明确了基本原则,也为特殊情况下的灵活处理预留了空间。

(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学习读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30~31页)

二、代位继承的效力

在《民法典》第1128条第3款的框架下,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益受到明确限定,通常只能承接被代位继承人所拥有的遗产份额。若被代位继承人因故丧失继承权,那么他们自然无法再享有继承的权利,而代位继承人在这一情况下,原则上也不能再主张代位继承。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代位继承人无法主张代位继承,他们仍有可能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参照遗产酌分请求权的相关规定,获得适当的遗产份额。

这一点在《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7条中得到了明确阐述,即当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其直系晚辈血亲不得进行代位继承。但如果代位继承人自身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或者他们曾对被继承人尽过较多的赡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他们仍有可能被考虑分得适当的遗产。

同时,由于代位继承人或再代位继承人实际上是在代替其父或母行使继承权,所以他们所能继承的遗产原则上是被代位人原本有权继承的份额。但考虑到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实际情况差异,《民法典》第1130条及其相关解释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具体而言,《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6条就规定,如果代位继承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他们曾经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他们应当被允许多分。

(摘自肖峰、刘耀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条文释义与疑难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04页)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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