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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文化和旅游企业的咨询热点,也是企业税务处理要点

 昵称32637928 2024-05-14 发布于辽宁

2024年05月14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艳春

文化和旅游部数据显示,据测算,2024年“五一”假期,全国国内游出游合计2.95亿人次,同比增长7.6%;国内游客出游总花费1668.9亿元,同比增长12.7%。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五一”小长假的带动,一些餐饮、住宿和旅行社的销售业绩迎来“小高潮”。从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12366北京中心)咨询情况看,不同类型的纳税人,有必要在“五一”小长假之后,关注不同的税务处理要点。

餐饮企业:可选择适用不同税收优惠

在实践中,不少餐饮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12366北京中心近期的咨询数据看,餐饮企业有关发*开具的问题咨询量较高。举例来说,A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预计A公司2024年5月提供餐饮服务销售额为9万元,除此之外未发生其他业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还可以免征增值税。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适用免税、减税,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假设根据实际经营需要,A公司选择享受免税。开具发*时,A公司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含增值税电子专用发*)。

假设根据实际经营需要,A公司选择3万元销售额放弃免税,享受减税优惠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则放弃免税的3万元销售额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含增值税电子专用发*);剩余享受免税的6万元销售额,A公司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含增值税电子专用发*)。

假设根据实际经营需要,A公司选择3万元销售额放弃免税,享受减税优惠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选择1万元销售额同时放弃免税、减税。则A公司放弃免税的3万元销售额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含增值税电子专用发*);同时放弃免税、减税的1万元销售额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含增值税电子专用发*);剩余享受免税的5万元销售额,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含增值税电子专用发*)。

需要提醒的是,A公司如果2024年5月提供餐饮服务销售额超过10万元,则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只能选择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或者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酒店:兼营多项业务须分别核算

当下,除部分民宿外,大多数酒店的住宿价格含免费早餐服务。部分酒店的客房内,还设有售卖食品饮料的吧台或货柜。除住宿外,部分酒店还提供健身锻炼、休闲娱乐、康体理疗等项目。从12366北京中心接到的咨询电话看,多数酒店关心兼营多项业务的涉税处理。例如,B酒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每间大床房的含早餐售价为698元/天,旅客入住次日可免费享受酒店提供的自助早餐一次。B酒店办税人员致电12366北京中心咨询:酒店提供的自助早餐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发布)规定,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B酒店对外提供住宿服务并赠送早餐,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旅客已统一支付对价,并非无偿获得餐饮服务。因此,B酒店不需要对餐饮服务视同销售,酒店全额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即可,即按照住宿服务确认销项税额=698÷(1+6%)×6%=39.51(元)。

酒店如果提供住宿并销售商品,提供健身锻炼、休闲娱乐、康体理疗等服务,应按照兼营缴纳增值税。例如,C五星级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酒店内设有KTV,单次门票98元/人。王某与朋友一行3人,于2024年5月1日入住该酒店,并购买KTV门票,当日住宿消费5000元,KTV消费294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发布)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基于此,C五星级酒店提供住宿服务和娱乐服务虽然适用税率均为6%,由于其可以分别核算不同服务的销售额,仍需按照兼营业务的规定,分别就提供的不同服务按照各自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即确认住宿服务销项税额=5000÷(1+6%)×6%=283.02(元);确认娱乐服务销项税额=294÷(1+6%)×6%=16.64(元)。 (下转B3版)

旅行社:可以选择差额计税

“五一”小长假期间,游客出行的热情也带动了旅行社业务的增长。从12366北京中心的咨询情况看,部分旅行社非常关注差额计税的政策细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举例来说,D公司是一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旅行社。“五一”期间,该公司推出“华北地区12人4天3晚精品文博游”线路。该线路满12人成团,单价2999元/人,此价格包含行程当中的交通、食宿、门票费用。该线路中,D公司对外支付交通费用8000元,住宿费用10800元,餐饮费用9600元,门票费用5000元。上述支付的费用均取得合规扣除凭证,不考虑其他业务情况。

D公司在申报5月份增值税时,如果选择差额计税,单团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2999×12-8000-10800-9600-5000=2588(元),应纳增值税额=2588÷(1+6%)×6%=146.49(元)。

D公司如果选择全额纳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等规定,纳税人购进餐饮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纳税人可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D公司仅能抵扣取得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注明的进项税额。D公司单团不含税销售额为2999×12÷(1+6%)=33950.94(元),应纳增值税额=33950.94×6%-10800÷(1+6%)×6%=1425.74(元)。需要说明的是,公司选择全额计税方法时,还需要考虑全部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实际业务中,纳税人应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及进项税额构成等情况,择优选择差额计税或者全额计税。

需要注意的是,旅行社在适用差额计税方法时,需要取得相关合规凭证。如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应取得发*;支付的乘坐客运列车费用应取得火车票;支付的乘坐飞机费用应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纳税人如果将火车票、行程单等交通费用发*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无法收回,可以凭上述凭证的复印件进行扣除。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

资料来源:

文化和旅游企业的咨询热点,也是企业税务处理要点

http://www./2024-05/14/content_1036637.html

【相关阅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0457/content.html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752/content.html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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