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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审查两步走

 草原狼155 2024-05-14 发布于河南

鉴定意见就是专业人员对专门问题做出的专业性判断,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在刑事案件中的“出场率”较高,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也往往起着关键性作用。由于制作鉴定意见的主体通常是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专业人士,因此大多数人认为相较于言词证据有着更高的证明能力,但是即便是被专业词汇填满的鉴定文书,真的就无从质疑吗?相反,在实践中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至关重要。

【鉴定意见根据其所鉴定的对象和鉴材的不同,主要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法医类鉴定又可以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可以分为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则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所进行的鉴别,或者对于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所作出的种类或者同一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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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使用的是“鉴定结论”一词

相较于“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更能体现这一证据的本质特征。因为“结论”的定性意味更明显,而“意见”更侧重于提供参考性,是否能够得出最后的结论需要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做出全面的审查判断。

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大体方向是按照顺序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大陆法系证据法中的两个核心概念。证据能力是指是否具有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问题,而证明力是关于证据作用力的问题,即该项证据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才可以对其证明力进行审查,如果连证据资格都没有,遑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其实所有的证据都是是从这两个基本点出发,但对这两个问题的确认会因案件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证明方法。

但是在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之前,需要首先明确一个问题,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产生关键作用的事项是否进行了鉴定

没有进行鉴定往往意味着重大证据的缺失。最典型的就是一些可能与案件事实相关或者可能相关的精液、毛发、血液、足迹、指纹等都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应当予以提取鉴定。

确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产生关键作用的事实已经进行了鉴定后,接下来先审查该鉴定报告是否能够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确定具备证据资格再对其证明力做进一步审查。

一、证据能力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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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所谓的证据能力即是否有资格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就是一个法定门槛,正向来说只有鉴定意见具备了某些条件才能够作为可使用的证据,而在实践中一般通过倒推的方式效率更高,即假设鉴定意见不具备某些法定条件,以此为方向进行审查。笔者对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做出了如下总结,以供参考。

(一)鉴定主体的资质审查

根据《刑诉法解释》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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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理在于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超出业务范围技术条件、违反回避规定所做出的鉴定意见无法保障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从而因违反真实性规则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首先,鉴定实行的是类别登记制,但是并非所有的鉴定都纳入了司法行政部门的名录,也并非没有纳入的都不具备证据能力。2005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明确了四类业务实行登记管理制度,2015 年对此问题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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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项规定,这四类鉴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涉及到这四类鉴定审查相关机构是否名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名录,但是也只这四类鉴定意见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但是在实践中还会存在其他类型的鉴定活动,辩护人常常将这些鉴定意见所出具的机构没有被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名录中而提出排非,这种方法并不利于最后辩护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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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内设的鉴定机构,法院内设的鉴定机构在 2005 年之后逐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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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定,一般是由物价中部门的价格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3

野生动植物鉴定,一般是由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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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工程造价等涉及工程、不动产的鉴定,一般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工程建设咨询类的公司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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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中涉及食品、药品等鉴定,一般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监测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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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珠宝、艺术品的鉴定,一般由文物及其所属部门,或者文物、物价部门联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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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鉴定,对烟草的真假、价格等事项的鉴定由烟草管理部门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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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的鉴定,由新闻出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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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机的鉴定,由公安部门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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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以及计算机犯罪案件中的专业问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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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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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的变迁恰恰反应了对“鉴定意见”这一类证据“一槌定音”似的能力的怀疑。但在实践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科学定罪量刑上,是需要聘请、指派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只是一种管理手段,不能以没有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名册而否认其证据能力。

而且实践中有一种有趣的“商家鉴定”的现象。商标对于商家来讲是一种无形资产,具备极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其商标利益,会投入大量的精力用于防伪,这些防伪技术便会作为商业秘密存在,一般也只有商标权利人可以知道,如果防伪技术人尽皆知那么就会有不法分子进行模仿,从而对商标权利人造成相应经济损失。

但在这类犯罪案件中,商家往往作为“被害人”的身份存在,《刑事审判参考》 860 号顾娟、张立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就涉及到此类问题,该裁判观点表达了如下意见:

  1. 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涉案物品真伪鉴定属于被害人陈述,无需鉴定资质要求

  2. 证据效力应当综合审查

  3. 客观存在的利害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对证据效力产生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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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材来源问题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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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其法理在于,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检材尚且存在问题,那更无法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例如一个涉嫌强奸的案件中,受害女性坚持不允许医生对其提取生物样本,后自行在卫生间提取。但对于此类案件,阴道提取精液是一个相对专业的行为,对于提取的深度、提取过程的污染防护均有重要的作用,而且被害人的行为已经无法确定此生物样本提取自阴道内还是阴道外,对于采用插入说的我国,该行为使得鉴定意见无法发挥作用。

(三)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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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一般而言,鉴定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单个鉴定人员签名一般需要格外引起关注。因为在实践中,尤其是在一些涉案金额的计算上,一定需要经过大量的整理、筛选、计算,每一个细小的错误都有可能对当事人的量刑产生巨大的影响,而且对鉴定意见的补正,只包括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要求,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三种情况,对鉴定意见的补正,不得改变原鉴定意见。如果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之外又出具相关的补正说明,也需要对其签名、盖章情况进行审核,《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7条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若仅有一人签名,则无法作为定案根据。

二、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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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鉴定意见满足所有证据能力所需要的要件之后,需要对其证明力进行审查,即鉴定结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产生多大的影响。

(一)鉴定是否准确科学

虽然鉴定意见由专业机构中的专业人员做出,但鉴定意见本身也要经得起法律层面的审查,也要经得起专业层面的复核。团队也成功办理过发现鉴定报告中重复计算的数额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降档量刑的结果。在司法鉴定中笔迹鉴定是多为律师所诟病的存在,具有极强的不稳定性,但笔迹鉴定对案涉事实的存在又极其重要,笔迹鉴定就是让不断重复的写字从而判断出笔记是否具有同一性,但实践中能够“熬过”这一关的不在少数,且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会得出完全相反的意见,对于司法裁判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因此律师对于是否考虑要提起笔记鉴定要慎重,对于笔迹鉴定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也要谨慎,否则极有可能招致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鉴定内容是否全面、合理

鉴定意见的全面与否,指的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有没有全部委托,因为在鉴定意见中,会有明确的鉴定机关所委托的鉴定事项。团队曾经办理过一个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子,鉴定机关委托的鉴定事项中,并非为对销售出的商品中存在的有毒有害成分进行检验,而是“对其中是否存在麻黄碱进行鉴定”,但是有毒、有害成分并不只有麻黄碱这一种,因此我们推断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诱惑侦查”的问题,对于“诱惑侦查”对于辩护可能造成的影响,公众号中有专篇讨论此项问题。

(三)鉴定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一般而言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伤情鉴定中,大家一般会觉得在伤情鉴定中“伤级”的鉴定对于案件至关重要即能够被认定轻微伤还是轻伤,但是很多时候“成伤机制”的分析也是至关重要的。这类辩护常见于暴力性犯罪中,在当事人双方对于殴打过程及伤情成因各执一词时,就需要通过鉴定意见倒推“成伤机制”,再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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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以及定罪量刑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属实有细致研究的必要,笔者经验有限,希望能对各位提供微小帮助,也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多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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