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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州属志》卷六:赋役志2 丁粮‖三青台

 嘉绒遗民 2024-05-14 发布于四川

眉州属志卷六

丁  粮

眉  州

粮二万六百二石一斗二升一合八勺七抄五撮。丁一万一千七百口。

【注】

[一]石(dàn)、斗、升、合(gě)、勺、抄(chāo)、撮(cuō),计算容量的单位。《孙子算经》卷上:“量之所起,起于粟。六粟为一圭,十圭为一撮,十撮为一抄,十抄为一勺,十勺为一合,十合为一升。”

丹棱县

粮三千六百六石四斗一升五合七勺三抄四圭。丁二千二百口。官粮四十六石八斗。屯粮七百石六斗。

彭山县

粮三千五百二十石二斗二升六勺七抄五撮。丁一千九百二十口。

青神县

粮三千六百二十三石二斗三升一合二勺二抄二撮。丁一千一百七十一口。官粮七十一石九斗四升。

皇清

《全书》开载:自康熙二年(1663)奉文清查起,至雍正七年(1729)征输止,上田每亩载粮三升九合,中田每亩载粮二升三合,下田每亩载粮一升三合。

上地每亩载粮一升三合,中地每亩载粮九合,下地每亩载粮七合。

每粮一石征粮银九钱肆分一厘一毫一丝一忽。

【注】

[一]分、厘、毫、丝、忽:度量单位名。《孙子算经》卷上:“度之所起,起于忽,欲知其忽。蚕吐丝为忽。十忽为一丝,十丝为一毫,十毫为一厘,十厘为一分。”

每粮一石七斗六升八勺陆抄五撮,役丁一口。

每丁征粮二钱二分九厘一毫陆丝零。

康熙五十年(1711)钦奉恩旨,征收钱粮,但据康熙五十一年(1712)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

乾隆五年(1740)奉旨,零星地土,听民开垦,永免升科。

眉  州

原额上中下田地共二千二百四十九顷七十四亩九分一厘八毫四丝零。

载粮三千六百五十二石一斗八升五合二抄六撮。

役丁二千五百七口,征银五百七十四两一钱零四厘。

丁粮条共征银四千七百四十九两三钱四分五厘六丝零。

雍正七年(1729)清丈,至乾隆四十九年(1784)止,新旧开垦共上中下田地五千七百五十顷五十五亩三分七厘八毫八丝。

应征丁条粮正银一万三百九两五分八毫六丝零。

征火耗银一千五百四十六两三钱五分八厘七毫九丝零。

丹棱县

原额粮一百一石四斗八升,征银一百二十三两三钱。

役丁六十二口,征银十两一钱九分八厘。

康熙二年(1663)清丈,至雍正五年(1727)征输上中下田地共六百四十五顷四十亩四分六厘五毫六丝零。

载粮一千一百九十石六升一合四勺三抄零。

征丁条粮银二千四百二十六两三钱一分八厘三毫五丝零。

雍正七年(1729)丈量首报,奉部覆丁条粮,合并积筭,按亩征银,并乾隆十二年(1747)新垦升科。

上中下田地共一千四百五十四顷六十七亩四分二厘一毫七丝零。

征丁条粮正银四千一百四十六两八钱五分六毫五丝零。

征火耗银六百二十二两二分七厘五毫九丝零。

彭山县

原额上中下田地共五百六十一顷一亩七厘一毫四丝。

载粮八百一十二石一斗三升三合四勺九抄零。

役丁四百四十一口,征银一百两零九钱八分九厘。

丁条粮共征正银一千六百六十两八钱九分七厘零。

康熙二年(1663)归并眉州,雍正八年(1730)复设县治,乾隆九年(1744)奉文查丈。

上中下田地一千四百一十九顷四百八十九亩一分六厘三毫五丝零。

载粮一千六百八十石四斗四合一分六厘三毫五丝零。

征丁条粮正银共四千三百四十两九分一毫一丝零。

征火耗银六百五十一两一分三厘五毫一丝零。

青神县

原额上中下田地共五百七十顷八十亩四分七厘二毫六丝零。

载粮七百二十九石七合五勺一撮零。

役丁一百三十一口,征银二十九两九钱九分九厘。

丁条粮共征正银一千四百五十四两五分二丝零。

康熙二年(1663)归并眉州,雍正八年(1730)复设县治,奉文丈量,准部覆丁条粮,合并积等,按亩征银,并新垦征输。

上中下田地共一千三百一十顷四十五亩三分二毫八丝零。

征丁条粮正银三千六百五十八两二钱六分九厘一毫八丝零。

征火耗银五百四十八两七钱四分三毫七丝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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