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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中几个风险点

 神州国土 2024-05-14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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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土地经营权流转不仅成为了一项重要举措,更是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所在。这一变革不仅体现了市场经济对农业生产方式的深刻影响,也反映了广大农民对于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和增加收入的迫切需求。然而,我们也需要看到,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流转价格不合理等问题可能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同时,土地流转也可能导致土地资源的过度集中和农业生产的单一化,从而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因此,在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操作,确保土地流转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一、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如何流转?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同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2、注意要点

发包方不能直接将未承包土地流转给第三方,但按照法定程序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可以代表与第三方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对少数仍想耕种土地的农户,要保证其承包地数量、质量不下降,承包关系不改变,可通过互换承包地或保留原承包关系另行安置土地经营权等方式,落实土地承包权益。

二、流转前如何编制方案?是否需要报批?


 1、做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的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四十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认为该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2、做好向相关部门的报批工作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如何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1、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土地的用途;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7)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8)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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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签订注意要点



流转年限

01


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流转用途

02


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提前了解相对方是否有进行非农建设的倾向,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该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

登记备案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结语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作为关键性的经济改革举措,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为确保土地流转在法治的轨道上规范运行,实现土地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利用,我们需集结各方力量,共同致力于土地流转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的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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