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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服务指南

 老朋友1945 2024-05-15 发布于河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一、二类整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三类专项维修、汽车快修、摩托车维修业户)经营备案。

适用对象: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备案

三、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定完并公布维修行业标准。”在交通运输部未公布行业标准前,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和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DB33/T 608.1)进行备案。

四、受理机构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五、决定机构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以上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备注: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DB33/T 6081)的相关要求。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均仅需一份,证照类材料需出具原件或加盖公章复印件,收取复印件,其他材料均需原件。

7.1.1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备案

1.《浙江省机动车维修业经营备案登记表》分别为,附件三:(适用于:一、二类整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户),附件四:(适用于:三类专项维修、汽车快修、摩托车维修业户);

2.营业执照复印件(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或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扫描进运政系统或系统生成凭证)。

3.经办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系统生成凭证);

4.授权委托书(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

5.经营场所(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及停车场使用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产权证明/不动产登记证书、场地租赁协议);

7.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仅一、二类开业需要提供)技术人员及各相关人员《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环评备案证明或环评报告;

8.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并在《备案登记表》中说明建立情况

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一、二类维修企业须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在《备案登记表》中说明建立情况;三类维修经营者可适用《安全经营承诺书》,见附件2

10.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清单;

2)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的证明材料(图片或清单);

3)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4)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清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5)安全操作规程。

7.1.2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备案

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经办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系统生成凭证);

4.授权委托书(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

7.1.3变更业户基本信息(即办)

企业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经济性质等基本信息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或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扫描进运政系统或系统生成凭证)。

4.经办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系统生成凭证);

5.授权委托书(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传真:

网址: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图

简易程序:受理—审核—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备案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备案后三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网络咨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1234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

网上查询:

附录1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流程图

37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业务经办流程图:

附件二:

安全生产经营承诺书

我是一名汽车维修经营者,我郑重承诺:

一. 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 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数量能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GB/T 21338的规定,并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持证上岗。

三. 按规定配备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所需工种和所配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四. 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性和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五. 按规定投入安全生产资金,配备必要的救援设施和器材。

六. 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七. 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妥善处理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善后工作。

八.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九.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造成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自愿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

承诺人:                 联系电话: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三:

浙江省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表

(适用于:一、二类整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户)

企业名称

经营地址

所在区域

(乡镇街道)

邮政编码

申请类别

(打√)

□一类整车□二类整车

□危运车辆维修

经济类型

主修车型

(打√)

□小型汽车□大型货车□大、中型客车

□事故汽车□危运车辆□燃气汽车□新能源汽车

□其它机动车

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联系人或

业务经办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经营场所

总面积

经营场所

使用性质

自有产权租赁场地(租期年)

接待室面积

(客户休息室)

停车场面积

生产厂房面积

危运车辆专用修理车间

燃气汽车专用修理车间

档案管理室

企业员工总数

管理人员

机修人员

本申请表所有信息由本企业提供,本企业承诺填写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名:(公章)

注:1、企业经营场所面积要求参照《附2: 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经营场所配备审核要求》;

序号

大中型客

大型货车

小型汽车

其它要求

备注

自查数量

一、专用设备

1

废油收集设备

齿轮油加注设备

液压油加注设备

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脂类加注器

2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3

轮胎螺母拆装机

-

4

车轮动平衡机

5

四轮定位仪

-

二类允许外协

6

四轮定位仪或转向轮定位仪

-

二类允许外协

7

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

-

8

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大货车允许外协

9

总成吊装设备或变速箱等总成顶举设备

10

汽车举升设备

一类应不少于五个,二类应不少于两个。具有安全逃生通道的地沟可代替举升机

11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12

冷媒鉴别仪

13

蓄电池检查、充电设备

14

无损探伤设备

-

-

15

车身清洗设备

16

打磨抛光设备

-

17

除尘除垢设备

-

18

车身整形设备

19

车身校正设备

-

-

二类允许外协

20

车架校正设备

-

二类允许外协

21

悬架试验台

-

-

允许外协

22

喷烤漆房及设备

-

二类大中型客车允许外协

23

喷油泵试验设备(针对柴油车)

允许外协

24

喷油器试验设备

25

调漆设备

-

允许外协

26

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

允许外协

27

氮气置换装置(针对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车)

-

28

气瓶支架强度校验装置(针对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车)

-

允许外协

二、检测设备

1

尾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

2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可用手动灯光仪或投影板检测

3

侧滑试验台

可用单板侧滑台

4

制动性能检验设备

可用制动力、制动距离、制动减速度的检验设备之一

5

便携式气体检漏仪

用于鉴别燃气浓度及报警

三、通用设备

1

计算机

2

砂轮机

3

台钻(含台钳)

4

电焊设备(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维修)

5

气体保护焊设备

6

压床

7

空气压缩机

8

抢修服务车

四、维修事故车所需仪表及设备

1

漆膜测量仪

2

车身电子测量仪

3

电阻点焊机

4

铝车身焊接机

5

救援车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所需的设备

1

工业温度计

2

可燃气体防爆测试仪

3

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仪

4

铜质专用工具

5

专用的灭火器材

六、仪表工具

1

万用表

2

气缸压力表

3

燃油压力表

4

液压油压力表

5

真空表

6

空调检漏设备

7

轮胎气压表

8

外径千分尺

9

内径千分尺

10

量缸表

11

游标卡尺

12

扭力扳手

13

气体压力及流量检测仪(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14

便携式气体检漏仪

(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注:√ ——要求具备,- ——不要求具备。

注:1、表中“”的设备要求配备,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

2、备注栏中未区分一、二类的,说明一、二类企业配置要求相同。

3、允许外协的设备应签订书面协议。

4、修其他机动车的设备配备与修大中型货车基本相同。

从业人员名册单位:(人)

性别

文化

程度

身份证号码

或岗位

专业职称/职业资格

自查数量

注:1、企业人员要求参照《附1: 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从业人员配备审核要求》;

2、职务或岗位应按负责人、接待、技术、检验、维修等分类填写,表格不够填写另附本表。

序号

是否具备

1

经营管理制度

工商营业执照                           (上墙明示)

2

业务受理程序                                       (上墙明示)

3

服务质量承诺                                       (上墙明示)

4

客户投诉受理程序和受理电话                         (上墙明示)

5

行业管理部门投诉电话                                 (上墙明示)

6

主要维修项目收费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经备案)       (上墙明示)

7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保证制度                         (上墙明示)

8

企业员工的照片和工号等信息                         (上墙明示)

9

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

10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事故汽车维修企业建立)

11

质量管理制度

配件管理制度(采购登记、验收、领用及旧件处置)

12

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13

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

14

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15

标准和计量管理

16

设备管理制度

17

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18

人员培训制度

19

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20

安全保护措施

21

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工位明示)

23

生产厂房、停车场安全、消防设施                     (现场明示)

22

有毒、危险物品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工位警示)

(针对危货车辆维修企业)

24

危险源核查制度(针对危货车辆维修企业)

25

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

26

“四废”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的环境保护制度

注:以上需建立的管理制度,应使用A4纸汇编成册,需上墙悬挂的制度应同时明示在相应岗位上。

1

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从业人员配备要求

企业类别

人员种类

一类整车

二类整车

其他机动车

人员要求

26

15

各类技术

人员参照

一类整车

和二类整

车人员要

求配备

企业负责人

1

1

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和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了解汽车维修的相关技术标准。

技术负责人

2

1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在本专业工作 3 年以上,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含)以上职业资格;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安全负责人

1

1

1.掌握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熟悉汽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特点;取得安全员证书。

2.通常由企业负责人兼任。

业务接待员

2

1

1.具备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掌握汽车维修检测作业流程和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

2.了解汽车维修服务收费知识,从事汽车维修工作 3 年(含)以上。

质量检验员

3

其中至少1名总检验员

2

其中至少1名总检验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取得从事检验车辆类别相应的驾驶证;

2.在汽车维修技术岗位上工作 3 年以上。

3.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

价格结算员

2

1

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业务和标准,了解汽车维修业务和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

信息管理员

1

1

应掌握汽车维修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等岗位人员

15

(每岗位≥2人)

8

(每岗位≥ 1人)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事故车辆技术评估人员

2

1

(从事事故汽车维修的企业应配置)

危运车辆维修专职安全员

1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应配备)

燃气汽车维修专职作业人员、检验人员

每岗位≥ 1

熟悉燃气汽车燃料供给系统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配备熟)

新能源汽车维修专业修理人员

机修工不少于1

按要求经过相应车型维修的专项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

(从事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以及其他新能源汽车维修的企业配备)

注:1、▲应提供相应学历及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应提供相应要求证明;○相应类型企业配备;

2、企业人员应按负责人、接待、技术、检验、维修等分类填写,表格不够填写另附本表。

2

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经营场所配备要求

企业

场地类别

面积要求

一类整车

二类整车

其他机动车

备注

主厂房面积

  800(小型)

 1000(大型)

 400(小型)

 500(大型)

各类场地面积要求参照一类整车和二类整车要求配备。

总成维修间

30

(增加一个车型需提高20%

20

(增加一个车型需提高20%

接待室面积

(含客户休息室)

80

20

停车地面积

200

(增加一个车型需提高20%

150

(增加一个车型需提高20%

危运车辆维修专用修理车间

-

-

200

(应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区;远离人群集中的繁华地带,并符合GB 50016 的要求。)

燃气汽车维修专用维修厂房

-

-

-

(厂房应为永久性建筑,不使用易燃建筑材料,面积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新能源汽车维修相对独立的维修车间(或区域)

-

-

-

(应根据维修车型的要求,设置相对独立的维修车间(或区域)。)

档案室

-

(设置专门的档案管理室,设有防潮、防霉、防火的设施,配置标准、可供查询整理的档案柜。)

注:故汽车整车维修的企业应配备专用的事故汽车维修车间

从事危险货物维修,应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区;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厂房应专用永久,不应使用易燃建筑材料

从事燃气维修,还应设有密封性检查、卸压操作的专用场地应远离火源,应明示防明火、防静电的标志应设置专门的档案管理室,设有防潮、防霉、防火的设施,配置标准、可供查询整理的档案柜。

附件四:

浙江省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表

(适用于:三类专项维修、汽车快修、摩托车维修业户)

企业名称

经营地址

所在区域

(乡镇街道)

邮政编码

申请类别

(打√)

□汽车快修

□三类专项维修□摩托车维修

经济类型

申报三类

专修项目

(打√)

□汽车车身维修与涂漆□电气系统与空调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

□轮胎修补及动平衡□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

□气缸镗磨□汽车美容装潢□汽车音响

□汽车玻璃安装□散热器维修□传动轴校正

□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注:本栏项目允许多选)

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联系人或

业务经办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经营场所

总面积

经营场所

使用性质

自有产权租赁场地(租期年)

接待室面积

(客户休息室)

停车场面积

生产厂房面积

企业员工总数

管理人员

机修人员

本申请表所有信息由本企业提供,本企业承诺填写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名:(公章)

注:1、维修专用设备配备要求参照《附1:机动车专项维修、汽车快修、摩托车维修业户审核基本条件》;

本单位已按要求共配备维修设备

序号

备、量

(参 1

自报数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注:1、维修专用设备配备要求参照《附1:机动车专项维修、汽车快修、摩托车维修业户审核基本条件》;

2、企业配备的维修专用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表格不够填写另附本表。

从业人员名册单位:(人)

性别

文化

程度

身份证号码

或岗位

专业职称/职业资格

自查数量

注:1、企业人员要求参照《附1:机动车专项维修、汽车快修、摩托车维修业户审核基本条件》;

2、职务或岗位应按负责人、接待、技术、检验、维修等分类填写,表格不够填写另附本表。

序号

自查

1

经营管理制度

工商营业执照                           (上墙明示)

2

企业标牌及经营场所地址门牌号码                     (上墙明示)

3

业务受理程序                                       (上墙明示)

4

收费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经备案)                   (上墙明示)

5

服务承诺制度                                       (上墙明示)

6

质量保证制度                                       (上墙明示)

7

客户抱怨处理制度                                   (上墙明示)

8

企业、行业管理部门投诉电话                         (上墙明示)

9

企业员工的照片和工号等信息                         (上墙明示)

10

各类专用维修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工位明示)

从事车身维修与涂漆电气系统及空调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三个专项的业户应同时建立以下制度:

11

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12

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3

配件管理制度(采购登记、验收、领用及旧件处置)

14

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

注:以上需建立的管理制度,应使用A4纸汇编成册,需上墙悬挂的制度应同时明示在相应岗位上。

1

机动车专项维修、汽车快修、摩托车维修业户经营基本条件

作业房面

m2

接待室面

m2

停车地面

m2

          

人员条件

1

摩托车

不少于30

零件清洗设备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轮胎拆装设备或专用工具补胎专用工具充电设备压力机空气压缩机钳工作业台及工具砂轮机维修专用工具扭力扳手;外径千分尺;内径千分尺;磁吸表座;游标卡尺;厚薄规;数字式万用表;转速表;轮胎气压表;气缸压力表;

应配备技术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摩托车维修工不少于2

2

汽车快修

不少于150

不少于20

不少于50

外部清洗机;废油收集机;润滑油、脂加注器;添加剂加注器;打腊抛光设备;制冷剂回收、净化回充设备;喷油嘴检测清洗设备;举升机;空气压缩机;轮胎轮辋拆装设备;轮胎动平衡机;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电脑解码仪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价格结算员和机修、电器均不少于1名。

3

车身维修与涂漆

不少于150

不少于20

不少于30

电焊设备;气焊设备;气体保护焊设备;压力机;空气压缩机;汽车外部清洗设备;打磨抛光设备;除尘除垢设备;型材切割机;车身整形设备;车身校正设备;车身尺寸测量设备;喷烤漆房;调漆设备;举升设备;除锈设备;砂轮机;吸尘、通风设备。

从事事故汽车维修还应具备:

多功能分离式千斤顶;无尘干膜系统;漆膜测量仪;电阻点焊机(可外协);铝车身焊接机(可外协);车身电子测量仪(可外协);救援车一台(可外协)。

企业负责人、业务接待员、价格结算员、技术负责人(可兼质检员)、质量检验员不少于1名,车身维修与涂漆人员(钣金、涂漆工)不少于2名;

从事事故汽车维修还应有车辆技术评估人员不少于1名,技术负责和质检员均不少于1

4

电气系统及空调维

不少于150

不少于20

不少于30

空气压缩机;故障诊断仪;数字式万用电表;充电机;蓄电池检测设备;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气焊设备;数字式温湿度计;空调泵专用拆装工具;示波器;真空表。

企业负责人、业务接待人、价格结算员、技术负责人(可兼质检员)、质量检验员各不少于1名;电器系统与空调维修人员(电器工)不少于2

5

变速器

不少于200

不少于20

不少于30

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变扭器维修设备;变扭器切割设备;变扭器焊接设备;变扭器检测(漏)设备;零件高压清洗设备;电控变速器测试仪(具有电控系统数据流、故障码、波形、转速等检测功能的仪器设备);油路总成测试机;液压油压力表;自动变速器总成测试机;   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器具。

企业负责人、业务接待员、价格结算员、技术负责人(可兼质检员)、质量检验员、自动变速箱维修员(机修工)各不少于1

6

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不少于30

不少于30

空气压缩机;漏气试验设备;轮胎气压表;千斤顶;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轮胎修补设备;车轮动平衡机;车桥或车身支撑架。

汽车轮胎维修人员不少于1名(轮胎工)

7

喷油泵、喷油器维修

不少于30

不少于30

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喷油泵、喷油器密封性试验设备;弹簧试验仪;千分尺;厚薄规。

从事电控喷油泵、喷油器维修还需配备:

电控喷油泵、喷油器检测台;电控喷油泵、喷油器专用拆装工具;电控柴油机故障诊断仪;超声波清洗仪;专用工作台。

汽车喷油泵、喷油器维修人员(机修工)不少于1

8

曲轴修磨

不少于60

不少于30

曲轴磨床;曲轴校正设备;曲轴动平衡设备;平板;V型块;百分表及磁力表座;外径千分尺;无损探伤设备;吊装设备。

曲轴修磨维修人员(机修工)不少于1

9

气缸镗磨

不少于60

不少于30

立式精镗床;立式珩磨机;铣床;压力机;吊装起重设备;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量缸表;外径千分尺;厚薄规;激光淬火设备(从事激光淬火必备);平板。

气缸镗磨维修人员(机修工)不少于1

10

汽车美容装潢

不少于60

不少于30

贴膜专用设备;汽车外部清洗设备;空气压缩机;吸尘设备;除尘、除垢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烘干设备;打磨设备;抛光设备;工作台;

台钻或手电钻;焊接设备;裁剪工具;数字式万用电表;电路检测设备。

汽车美容装潢人员不应少于2名,电器维修人员不应少于1

11

汽车玻璃安装

不少于30

不少于30

工作台;玻璃切割工具;注胶工具;玻璃固定工具;直尺、弯尺;玻璃拆装专用工具;吸尘器

汽车玻璃安装专业人员(美容装饰工)不应少于1

12

散热器维修

不少于30

不少于30

清洗及管道疏通设备;钎焊设备;空气压缩机;喷漆设备;散热器密封试验设备。

汽车散热器维修人员(机修工)不应少于1

13

四轮定位检测与调整

不少于60

不少于30

四轮定位仪;车身校正仪;空气压缩机;举升设备;轮胎气压表。

机修、质量检验人员均不应少于1

14

传动轴校正

不少于50

不少于30

地沟;空气压缩机;万向节动平衡机;传动轴动平衡机; 校核设备。

传动轴校正维修人员(机修工)不应少于1

15

汽车音响

不少于30

不少于30

数字式万用表;焊接设备;电路检测设备。音响相位测试仪;音响调试示波器;

汽车音响维修人员(电器工)不应少于1

16

汽车润滑与养护

不小于40

不少于30

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废油收集设备;齿轮油加注设备;液压油加注设备;制动液更换加注器;脂类加注器;举升设备或地沟;空气压缩机。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通用条件要求:

1、应配备与专项维修相适应数量的岗位人员(岗位人员配备要求详见附2)。

2、应具有规范的汽车维修业务工作流程,建立并明示要求的管理制度。

3、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专项维修作业需求。

4、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等各项要求,不得少于 30 m

5、生产厂房、停车场地等应具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企业租赁厂房场地等设施,其租赁期限不应少于 1年。增加专项时,场地租赁期限自申请增项时不应少于 1 年。

6、业户如申请 2 个(含)以上专项维修组合经营的,其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面积应以最大的单项为基数,每增加一个单项再增加不少于该单项 50%的面积,维修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各单项要求人员总和的 80%

7、配备的设备应与其维修作业相适应,技术状况完好。检测设备及量具应按规定检定合格。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有效的合同书。

8、从事汽车车身维修与涂漆、电气系统与空调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经营的业户,应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并按要求将统计信息报送至所在地县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

9、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五废”(废机油、废轮胎、废电池、废配件、废包装物)、通风、采光、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10、从事车身维修与涂漆、电气系统及空调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三个专项的业户应满足如下条件:

a) 应具有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建立经营管理体系;

b) 应建立采购配件登记、配件领用、旧件管理等制度。采购配件登记制度应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和价格等信息,并查验产品合格证。

2

机动车专项维修企业岗位人员要求

人员要求

人员种类

人员要求

企业负责人

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和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了解汽车维修的相关技术标准。

技术负责人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安全负责人

掌握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熟悉汽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特点。

可由企业负责人兼任。

业务接待员

1.具备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掌握汽车维修检测作业流程和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

2.了解汽车维修服务收费知识,从事汽车维修工作 3 年(含)以上。

质量检验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取得从事检验车辆类别相应的驾驶证;

3.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

价格结算员

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业务和标准,了解汽车维修业务和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

信息管理员

应掌握汽车维修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等岗位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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