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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发动先发制人的战争才可能是正义的?

 hercules028 2024-05-15 发布于四川

预先防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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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行为应该算作或实际上被我们算作足以证明战争正当性的足够严重的威胁呢?列出一个完整的清单是不可能的,因为国家行为就像个人行为一样,行为的意义要根据背景来确定。不过可以排除某些行为。政治领袖常常作出的那些不能当真的夸张的咆哮指责都不是威胁;威胁必须“提供”具有实质意义的伤害。像传统的军备竞赛那样的整备军事,除非突破了某些正式约定或彼此心照不宣的限制,否则也不能算是威胁。法学家所说的“非战争的敌对行为”中,即使使用了武力,也不应该急于将其作为发动战争的意图表示:这可能表示一种有约束的尝试,一种在限度之内提出争议的表示。最后,挑衅与威胁也不是一回事。“伤害和挑衅通常被经院学者作为发动正义战争的两项理由。但经院学者受当时的国家荣誉观念影响太深,尤其是过于看重最高统治者的荣誉。这些观念的道德重要性充其量也只是值得商榷而已。侮辱和冒犯(在骑士时代)只是提出决斗的理由,而不是发动战争的理由。

其他比如军事结盟、动员、军队调动、边界袭扰、海上封锁——这些无论有无言辞威胁,有时属于、有时不属于充分的敌对意图表示。但是这些至少是我们关注的行为。我们就像是在预先防卫的范围中寻找敌人:不是可能的敌人,不是仅仅主观希望我们倒霉遭不幸的人,而是——再借用我在提出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的区别时的一句话——正在伤害我们(以及虽然尚未给我们造成有形的伤害,但已经以其威胁伤害了我们)的国家和民族。经过这番寻找,我们虽然超越了预防性战争,却明显还没有到达韦伯斯特的先发制人的打击。划分率先攻击是否合法的分界点不是即将发生的攻击,而是充分的威胁。对这个分界点的表述一定是模糊的。

我认为它应该包括三个意思:公开表明的实施伤害的意图;某种程度的积极准备使这个伤害意图成为现实危险;坐视不顾或者采取战斗之外的其他行动将危险大大加剧的总体形势。和瓦泰尔的原则比较一下,我的观点可能会更清楚。瓦泰尔要求的是以前的贪婪和野心的表现,我要求的是当前的特定表现;瓦泰尔要求“力量增强”,我要求的是为战争做准备的实际行动;瓦泰尔要求拒绝未来的安全保证,我要求当前的危险加剧。预防性战争关注过去和将来,韦伯斯特的本能反应关注的是攻击即将发生的瞬间;我说的处在威胁下的观念所关注的就是现在。我不能确定这个时段有多长;这是一段还能容许作出选择,还可能感到危险的时间。

注释请比较格劳秀斯的论证:“危险……必须在当时那一刻看来已经迫在眉睫且还在继续迫近。诚然,我承认如果攻击者以一种将其杀戮意图表露无遗的方式拿起武器,就可以先发制人制止犯罪:因为道德与物质世界一样,找不到一个没有任何广延的无限小的分界点。’

这段时间有多长,最好还是用具体的实例来说明。我们可以仔细研究一下1967年的“六日战争”之前的三个星期。如果说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是理解18世纪预先防卫的关键,这个事例就是理解20世纪的预先防卫的关键。它证明,虽然人们常常强调政治转变的代价,但从王朝政治向民族国家政治转变也有些道德上的收获。因为,民族国家,尤其是实行民主制度的民族国家,较之王朝国家更不可能发动预防性战争。

🟣六日战争

发生于以色列和埃及之间的这场战争实际开始于1967年6月5日,由以色列率先发起攻击。在开战之初,以色列不承认他们是谋求出其不意的利益,不过这个谎言没有维持多久。事实上,他们认为此前数周发生的那些重大事件使其率先发起攻击正当化了,所以我们必须仔细研究这些事件及其道德意义。当然,我们也可以回溯得更远,直至中东地区的阿拉伯——犹太战争的全过程。战争毫无疑问有政治和道德的长期历史背景。不过需要在一个较窄的时间框架里才能理解预先防卫。埃及认为以色列1948年建国是非正义的,该国没有存在的权力,因而可以在任何时候攻击它。顺理成章的是,既然以色列没有自卫的权利,它也就没有预先防卫的权利。然而,自卫是任何政治社群无可置疑的基本权利,仅仅因为它本身就存在,而无论它是在何种情形下取得国家资格的

注释对自卫权利唯一的限制是内部的而不是外部的合法性:一个国家(或政府)违背人民的意志建立,暴虐地统治,即使遭到外国入侵也很可能会丧失自卫的权利。下一章我将研究这种情况可能会提出的某些问题。

也许这就是埃及之所以在更正式的讨论中提出如下主张的原因:埃及和以色列已经处于战争状态,这种状态使埃及1967年5月采取的军事行动正当化了。但战争状态同样会使以色列的率先攻击正当化。我认为最好还是假定当时两国之间处于停火状态或至少是接近和平的状态,因而需要对战争的爆发作出道德解释——这个责任应由率先攻击的以色列承担。

这次危机的最初起因显然是苏联官方5月中旬发布的报告,称以色列在叙利亚边界集结重兵。联合国派往这一地区的观察员很快就证明苏联的报告虚假不实。尽管如此,5月14日,埃及政府命令其军队处于“最高戒备状态”,并开始在西奈半岛大规模集结部署。四天后,埃及驱逐了联合国在西奈和加沙地区的维和部队。维和部队的撒离十分迅速,尽管我认为维和部队在如此紧急的情况下这样迅速地撤离与其名号并不相符。埃及继续其军事集结部署行动,5月22日,纳赛尔总统宜布从即日起蒂朗海峡对以色列船只关闭。

在1956年苏伊士战争之后,蒂朗海峡已被世界各国公认为国际水道这意味着埃及的关闭行为已经构成了开战理由(casusbelli)。以色列当时就声明了这一观点,之后又多次重申。因此,战争开始的时间可以推前到5月22日,只能说以色列6月5日的攻击是这场战争的第一次军事冲突:战争常常在战斗打响之前就开始了。然而,事实上以色列内阁在5月22日以后还在讨论是否开战的问题。不管怎么说,实际开始使用武力是一件重大的道德事件。即使使用武力的正当性有时可以用此前的事件来说明,但它还是必须要证明。埃及总统纳赛尔5月29日的一次重要讲话让这个证明大大容易了,他宣称一旦战争爆发埃及的目标将是直至消灭以色列国为止。5月30日,约旦国王侯赛因飞往开罗签订了一份条约,约定在战时将约旦军队交由埃及指挥,这样约且和埃及就有了共同的目标。叙利亚此前已经签署了类似的协定,几天后伊拉克也加入了该联盟。以色列是在伊拉克宣布加盟的当天发起攻击的。

虽然埃及的行动造成了亢奋和恐惧,埃及人却不大可能希望由他们自己开战。战斗结束后以色列公布了一些缴获的文件,其中包括一个入侵内盖夫的计划:不过这可能是为以色列入侵西奈地区而准备的一个反击计划,也可能是为以后的率先攻击准备的。如果能对以色列关闭蒂朗海峡并陈兵于以色列边境而不引发战争,纳赛尔几乎肯定会将其视为一次巨大的胜利。这的确是巨大的胜利,不仅因为这可以形成对以色列的经济封锁,还因为这给以色列的防卫体系施加了压力。“双方的力量对比极不对称:埃及可以在以色列边境大量部署并无限期地保持常备军;以色列只能部署临时动员的预备役部队来对抗,面预备役军人是不能长期服役的……因此埃及可以严阵以待,而以色列不得不发起攻击,除非能以外交手段化解这次危机。”“不得不发起攻击”这样的需要还不能算是刻不容缓的和不可抗拒的。然而,若以色列容许纳赛尔得逞,后果也决不仅仅是双方力量对比发生变化,进面对未来某个时候造成潜在危险。事实上,后果将是以色列面临随时遭受攻击的危险。以色列的国家安全将受到极大削弱,只有以色列的死敌才会希望看到这样的事情发生。

以色列的最初反应并非同样坚决,而是犹豫不决和不知所措,这部分是由于与民主特点有关的国内政治原因。以色列领导人曾谋求以政治手段解决危机——开放蒂朗海峡,双方复员解散军队——可是他们却没有实现政治解决的政治实力或外部支持。一阵手忙脚乱的外交活动的结果并没有出乎事先的预料:西方国家不愿向埃及施压或强制它。在诉诸战争手段之前人们总是希望看到外交努力,这样我们才能确定战争是不得不使用的最后手段。不过在这次事件中论证使用这个最后手段的必要性却很难。时间一天天过去,外交努力似乎只是加剧了以色列的孤立。同时,“强烈的恐惧气氛在以色列弥漫”。战斗一开始,以色列很快就大获全胜,这使人们很难回忆起数周之前的焦虑不安。

纳赛尔(1918年1月15日-1970年9月28日)

那时的埃及处于战争狂热之中,这种情况在欧洲历史上再熟悉不过了。埃及人在预料的胜利之前就开始了庆祝活动。以色列的气氛则全然不同,这表明它处于威胁之中:有关大难就要临头的流言蜚语满天飞;虽然政府宣称有大量的储备,被吓得失魂落魄的人们还是成群冲向食品商店把所有的商品抢购一空;军人公墓中已经挖好了数以千计的墓穴;以色列的政治领袖和军队领袖的神经处于崩溃的边缘。前面我曾论证过,恐惧本身不是发动预先防卫攻击的正当理由。然面,以色列在那几周的焦虑几乎可以说是典型的“有充分根据的担心”——首先是因为以色列确实处于危险中(对此外国观察家都愿意承认),其次因为使以色列处于危险中的是纳赛尔的意图。他说得当然已经够清楚了,不过更重要的是他的军事行动就是为了这个明确的目的。

我认为以色列的率先攻击毫无疑问是一次正当的预先防卫。不过这样说就得对侵略理论的基本法律框架作重大的修正。因为这就意味着不仅没有军事攻击和入侵就可以构成侵略,而且(很可能)没有发动军事攻击和入侵的直接意图也可以构成侵略。一般的规则应这样表述:如果一个国家在面临战争的威胁时,不使用武力会严重危及该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那么它就可以使用武力。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公正地说他们是被迫战斗的,他们是侵略的受害者。由于他们没有警察可以指望,与个人在安稳的国内社会的类似情况相比,国家被迫战斗的时机很可能要早一些。但是如果我们设想一个不稳定的社会,就像美国小说中“野蛮原始的西部”那样,就可以这样类比了:受到威胁的国家就如同是一个人正受到敌人追捕,而敌人已经宣称其意图就是杀死或伤害他。毫无疑问,如果可能的话,受追捕者当然可以抢先袭击追捕者

这个规则比较宽松,但它也隐含着一些限制,只是这些限制只有结合具体事例才能展开。例如,如果有希望获得与战争近似或相同的效果,显然应该首先选择使用非战争的措施。但这些措施是什么,必须努力尝试这些措施多长时间,这些都不能事先确定。就六日战争来说,“力量对比的不对称”限制了外交努力的时间,也许其他国家或军队面临的战争形势完全不同。包含“严重”这类词的一般规则给人的判断留下了很大空间-而侵略理论的基本法律框架的目的却是缩小乃至不给其留下任何空间。然面,我们道德生活的实际情况是政治领袖总是在作这样的判断,作判断之后我们并没有一致谴责他们。相反,我们根据类似于我上面试图勾勒出的原则来衡量和评价他们的行为。当我们这样做的时候,就是承认有一些威胁是任何国家都不能忍受的。这种承认是我们关于侵略的理解的一个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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