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藏政发[2022]11号) 第四条,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执行。(该政策参考文章下面的链接) 1.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军人五类人员就业人数占企业从业人数30%以上(含本数)的企业; 2.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占企业从业人数70%以上(含本数)的企业。 转让财产收入或者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占全部收入比重高于40%(含本数)的企业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外,从业人数需达到15人以上(含本数)。 就业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将上述人员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数量。 西藏常住人口包括户籍在西藏人口、长期在藏居住的流动人口(已办理西藏自治区居住证或登记卡)。 企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 就业人数、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十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 第六条 我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下列产业和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主营业务属于下列产业之一,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承担自治区各级乡村振兴局发布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项目的企业;2.特色农林畜渔业产品的养殖(种植)生产及加工; 3.藏医药研发、生产、销售,新型药品研发、生产、销售,传统藏药的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 4.西藏特色食品加工、饮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6.天然饮用水(矿泉水)的生产、销售,电力、燃气的生产、供应; 7.边境地区村镇建设项目、边境旅游及乡村旅游开发经营管理、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8.城镇及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水体、生活垃圾、畜禽粪污治理,医废危废处置及厕所革命等城乡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9.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10.水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风电、地热发电等清洁能源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 11.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季度申报表: 填写规则:本行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额的本年累计金额。 年度申报表: 填写规则:企业类型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本行填报“实际应纳所得税额”x40%x减征幅度-本年度预缴申报累计已减免的地方分享部分减免金额的余额。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本行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的金额。 1.问:西藏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分享减免政策办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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