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劳务派遣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一文中,小英老师介绍了人力资源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相应的会计、税务处理。从读者的反馈和留言来看,有几个问题大家在实操中极易搞错。 搞错的原因是混淆了会计、增值税、所得税对于劳务派遣的不同规定和口径。 问题一:增值税选择差额征税时,会计上按全额还是差额确认收入? 在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之前,劳务派遣服务缴纳营业税。在当时的政策规定中,企业按扣除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为了不因改征增值税而增加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税收负担,保留了差额征税的选项。 由企业自行决定按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同时可以抵扣进项税。 或者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是同时不能抵扣进项税。 这里的销售额,指的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列的销售额,并非企业会计上确认的收入的概念。 企业会计上如何确认收入则要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只与合同对价有关,与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选择什么方法没有关系。 换句话说,不论全额纳税还是差额纳税,合同中约定的对价没有变化,因此企业会计上确认收入的金额也不会发生变化,即全额确认收入。 问题二:差额征税时可以扣除什么项目? 对于这个问题,财税〔2016〕47号文已经写的很清楚了,差额征税时可以扣除的项目只有四项: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文件中没有“等”字,所以不能扩大解释,不能把凡是与劳务派遣员工有关的费用都扣除掉,比如残保金、工会经费,这些费用是不能扣除的。 有人问,扣除项目中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承担部分还是企业承担部分?当然是企业承担部分。 为什么?因为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已包含在个人工资中,无需单独列示,因此法规中指的是应由企业承担部分。 问题三: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差额征税的派遣人员的工资应计入哪个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还是被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如果某位财税同学产生了这个疑问,说明他/她的小脑袋瓜里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规定搞混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件是这样规定的: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所以派遣人员的工资计入哪个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取决于哪个企业给他们发工资。 如果是用工单位发放的,则计入用工单位工资薪金总额。 如果是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发放的,哪怕是代用工单位支付,哪怕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在增值税上选择了差额征税,也应计入人力资源公司工资薪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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