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收录了16个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婚约财产、离婚后财产纠纷、损害赔偿、抚养权、探望权、收养关系等多个方面。 一 婚约财产纠纷 01 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时应综合各项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裁判要旨】
02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裁判要旨】
03 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未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 【裁判要旨】
04 孕育子女可作为彩礼返还比例的考量因素之一 【裁判要旨】
05 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 【裁判要旨】
二 离婚后财产纠纷、损害赔偿纠纷 06 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
07 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裁判要旨】
08 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
09 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的,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
10 离婚后双方居住在国外,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应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裁判要旨】
三 否认亲子关系 11 父或母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应提供必要的证据 【裁判要旨】
四 关于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 12 对已就读大学的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1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14 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裁判要旨】
15 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变更抚养关系) 【裁判要旨】 “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在此原则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况。根据该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在被告一方当事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其人身自由已经收到限制,被集中在特定地方,离开了其原来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五 关于收养关系 16 收养弃婴并办理收养手续后,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养行为的效力 【裁判要旨】
以上内容摘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以上,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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