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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公司与律所,不能分而治之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24-05-16 发布于湖北

近几年来,法律咨询公司对律师行业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本文作者认为,法律咨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都是从事法律服务的主体,监管不应有差异化,否则造成行业竞争的无序和混乱,表面看利益受损的是律师,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

文|李新立 中联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


近几年来,法律咨询公司对律师行业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关于法律咨询公司的涌现,出现了不同的观点。有人反对,认为法律咨询公司是不正当竞争,搅乱了市场,应取缔;有人支持,认为法律咨询公司可以打破律师对于法律业务的垄断,降低法律服务收费;有律师自我反省,认为律所在管理上应该向法律咨询公司学习。

笔者以为,同一行业应受到同样的监管,法律咨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都是从事法律服务的主体,监管不应有差异化,否则造成行业竞争的无序和混乱,表面看利益受损的是律师,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

首先,法律咨询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竞争完全是不对等的。

关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律师的执业行为,司法部及全国及地方律师协会都制定了全面的规定,司法部有《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比如:

(1) 合伙人必须是专职律师;

(2) 遵守收费规范,风险代理受到严格限制;

(3) 律所和律师每年接受年度考核;

(4) 律师必须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

(5) 委托人不满可以向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投诉;

(6) 公检法可以对律所及律师的违规行为提出书面整改建议;

(7) 律师不得通过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8) 律师不得为承揽业务支付介绍费;

(9) 律师必须在一家律所专职执业(除了高校老师);

(10) 律所和律师的广告宣传有严格规范,不得夸张夸大。

但是法律咨询公司或其工作人员则完全不受到上述规定的限制。不仅如此,律师事务所都采用合伙制,如果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被当事人索赔,律所的合伙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在这样的体制下,律所都把风险控制放在突出位置,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但是法律咨询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事情办砸了,大不了公司破产,股东无责。

这样一来,律所和法律咨询公司完全不是在同一规则下竞争,譬如散打比赛,一名选手被要求只能用手,只能打击对手特定部位,而另外一名选手则可以用脚、用牙,想打哪里打哪里,则比赛的结果可想而知。有的法律咨询公司傍名牌,堂而皇之使用律师事务所的字号,混淆视听[i],甚至李鬼向李逵叫板,法律咨询公司起诉律师事务所。对于没有和律所打过交道的当事人而言,难以辨别律所和法律咨询公司的差异。所以当下律所的很多业务被法律咨询公司抢走了,律所的整体生存环境更加艰难。

其次,由于对法律咨询公司基本没有监管,工作人员素质无法保证,且采用激进式营销,如果当事人付款后不能得到所承诺的服务,很容易与法律咨询公司产生纠纷,甚至产生诉讼案件,增加法院的负担。这样一来,法律咨询公司本来是要解决问题的,结果制造了更多的问题。

法律咨询公司的乱象已经引起政府部门的注意,一些地方组织了多个部门的联合执法,对于法律咨询公司的虚假宣传、非法营业等问题进行整顿。但这样的运动式执法不能根本上解决问题,成本高,见效小。法律咨询公司的发展势头仍然迅猛。据报道,通过“企查查”搜索经营范围中包含“法律咨询”字样的企业,可以查到状态为“存续、在业”的企业多达42.9万家,其中近三年成立了28.8万家,占总数的67%[ii]

前车之鉴不远,不少人对于金融P2P的乱象仍记忆犹新。

2007年中国开始出现第一家金融P2P公司,自2013年开始出现了大量的金融P2P公司,被大众认为是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当时的意见是“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在政策的支持下,互联网金融公司进入狂飙时代,最多时6350家网贷平台,8.5万亿借贷总额。这些公司其实做的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业务,和一般银行的主要业务并无区别。但这些公司并没有像银行一样被监管,野蛮生长,采用高利率,铺天盖地的宣传吸引资金。大批民众受到高额利息的诱惑,纷纷解囊。但后面这些公司纷纷暴雷,损失惨重的投资者欲哭无泪,纷纷找政府。监管部门终于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从2016年开始,监管开始逐步收紧,每年至少一个监管文件,2019年干脆下发“175号文”,明确“能退尽退,应关尽关”,2020年年底,网贷平台全部关停。至此,轰轰烈烈的互联网金融灰飞烟灭[iii]

现在法律咨询公司的行为,因为缺乏监管,已经是乱象丛生。如果再不加以整治,接下来将有大量的当事人利益受损,消费者或者向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而且当事人在接受了不专业的咨询意见后,问题不仅不能解决,还会造成更多的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服务,不能单纯以牟利为目的,法律工作者负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所以从律师这一职业出现开始,国家就实行严格的监管,要求律师必须德才兼备。

不能理解为什么对法律咨询公司不加监管或轻监管?因为法律咨询比代理诉讼要求低吗?但法律咨询同样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如果意见错误,后果很严重。且有关纠纷处理的法律咨询与诉讼代理联系密切,法律咨询是针对纠纷处理给出意见,接下来就是诉讼代理。接待人如果没有专业的水准,不能给出合法的解决方法,反而为了逐利而挑诉架讼,或者乱承诺,不仅不能化解社会矛盾,反而会制造更多的问题。

对于这样的乱象,我们期待作为律师的“娘家人”全国及各地律师协会发声,为维护法律服务市场和律师的执业权益向有关部门陈述利弊。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律师协会会长于宁杰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加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监管的建议》,建议加强司法机关对法律服务的监督。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正国也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了一份关于规范法律咨询公司的提案。但这样的声音还太少。

经查,法律咨询公司的监管并不是新问题,1985年司法部就很重视,1985年12月,司法部先后向国务院打了两份请示,分别为《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报告》,均获得国务院同意并转发执行[iv]。核心就是一点“成立法律服务机构,必须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司法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批准”。后国家为了发展经济,减少行政审批。

2004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等385项行政审批项目。自此,法律咨询公司的设立不再需要司法机关批准,而只需要向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现在来看,司法部1985年提出的统一管理无疑是有前瞻性的。

综上,笔者认为法律咨询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不能分而治之,应该回归国务院1985年所认可的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原则。建议国务院应尽快出台法律咨询公司的设立及监管要求,已经设立的法律咨询公司应全部暂停营业,符合要求的申请司法局许可后方可恢复营业。是时候纠偏了,再不纠偏就太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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