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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大量商标属于囤积注册商标的行为.

 朝九晚九 2024-05-16 发布于北京
     【案      号】:(2021)京行终186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案实体问题的审理应适用199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1993年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该项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既可以由商标局主动撤销,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撤销申请,故该项规定并未对主张撤销注册商标的主体作出限制,且根据引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为碧桂园公司,故对露星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本案中,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碧桂园”,根据露星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记载、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等证据可以证明露星公司与北珍蒸馏水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露星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麦润成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了二十余枚与“碧桂园”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碧桂园”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此外,露星公司还注册有“大可以”“绿牡丹”等与他人商标近似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且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上述商标的意图。因此,可以认定露星公司注册大量商标属于囤积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观不具有正当性,该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原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1993年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的认定并无不当。国家知识产权局及露星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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