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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质量体系文件修订思路(一)

 质量管理团子 2024-05-16 发布于广东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梳理修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思路,仅供参考。

1、增加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

2、采购相关制度中应明确,根据《办法》第三条、三十四条规定内容:经营企业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采购药品的,只能购进其取得药品注册证的产品,如持有人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同时索取持有人向药监部门报告的证明文件。

3、追溯管理文件中,增加或修改《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统一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4、涉及首营审核的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文件中,增加或修改《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审核《药品经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项目与《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5、药品销售、药品储存、质量记录管理制度文件中,增加或修改《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内容,"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销售、储存药品,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符合法定要求""公司购销记录以及储存条件、运输过程、质量控制等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和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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