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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分!市场局政务宣传错漏百出,还贬低外地登记机关

 注册助手 2024-05-17 发布于黑龙江

近日看到一则L县市场监管局的政务宣传信息稿,觉得很别扭。

具体的宣传信息就不截图了,以免给该局造成不好的影响,读者也不必对号入座。

这条宣传信息在L县政府网站刊载,称一位在外读书的当地女大学生Y某被骗办理了营业执照,该学生在参加兼职时提供了个人信息,没想到被办理了某电商平台的营业执照并邮寄给她“法人是本人”

Y某只知道是搞兼职网店经营,不知道还要办执照,于是到L县市场监管局咨询。当地窗口工作人员查询公示系统后发现Y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册为某公司“法人”及股东,于是认定该兼职是骗局。

然后,L县市场监管局与该公司登记机关W区市场监管局联系,指导Y某注销了公司。

这个故事如果是外行人看,应该算是一个平平无奇的政务信息稿,但在行业内看,就很不合适。

一是作为登记机关,连法定代表人和法人都搞不清楚。宣传稿中多次提到法人是Y某,实在不合格。

这个知识实在过于基础,建议回到高中学一学。

具体的内容本文不讲了,有兴趣的也可以看看解读文章——第六课: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是一回事吗?

如果是专业人士,还可以看看升级版的——《法人代表、法定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法学专家几乎都搞错了(再给二十年后登记同事提醒),这篇的知识点就属于圈内知识了。

二是处置程序不合法。网店经营本来就可以办执照,登记的营业执照也在Y某手中,宣传稿中也没提到Y某到底受了什么骗,损失了什么,为什么会定性成不知情被诱骗,宣传信息中没有提到。

按照现行规章规定,如果Y某受虚假登记影响,可以向登记机关,也就是W区市场监管局提出撤销登记的申请,而不是向户籍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户籍地的市场监管局和这件事一点关系都没有,无权调查处理。

如果确实是被骗的虚假登记,那依法该做撤销登记。L县市场监管局指导Y某做了注销登记,使整件事的法律性质产生了本质变化——通俗地讲,莫名奇妙多出来的公司就是个炸弹,谁也不知道有没有人用这个公司做什么违法的事情。如果Y某成功做了撤销登记,那么该公司所有的问题都与Y某无关。而办理注销登记就意味着,该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风险问题,都将由Y某承担这是在帮Y同学,还是在坑Y同学?

第三点是最重要的。政务宣传要符合客观事实,不能为了情节离奇就瞎,尤其不能贬低外地登记机关。宣传报道中提到Y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营业执照,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

现在营业执照登记有多重验证方式,保障是本人真实意愿。如果Y某不知情,是如何通过刷脸验证的?是如何进行电子签名的?手机验证码又是谁提供给“骗子”的?在这些程序中,各地登记机关都会在操作界面用很明显的方式提示操作者,还要签名同意。

这样的宣传报道,直指W区市场监管局没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没有使用国家的系统,让Y某“不知情”被办了营业执照,这让W区市场监管局情何以堪?

就算非要这样写,突出情节,也没必要把W区局的名字挂出来啊。

那么这件事情,是Y同学不知情,还是W区市场监管局违法?还是有其他原因?

显然,答案是一定的。Y某对这些事情必须亲自操作,否则办不下来营业执照,其本人不可能不知情。

从一般常理看,多半是Y同学看到了提示,但没当回事,直接点了确定签字授权,刷脸点头摇头通过的。每一个营业执照都是这样的办理程序,都要亲自点击确认,亲自授权人脸识别才能办理。

以前看到过一个故事,很形象,司机开车看到“前方施工请绕行”的牌子,但没看到施工地点,还是继续开,拐个弯看到真的施工了才绕回来,发现牌子背面写着“这回你信了吧?”说的就是这种明明看到却不当回事的情况。

第四,这篇政务宣传将外地登记机关制发的营业执照称之为“假”执照,实在无法认同。

登记机关依法制发的营业执照就是“真”执照,不能因为当事人口头否认就说是“假”执照。这关乎W区登记机关的权威和形象,也不符合客观事实。

就算是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取得的营业执照,也是骗取的真执照,执照本身并不虚假。在电线杆子上找个卖假证的,犯罪分子自己印的那种,才是假的。

也许W区市场监管局也想对L县市场监管局说一句——你发的才是假执照,你们全家都是假执照。

最后,有一点忠告。

搞政务宣传,树立单位形象是好事,但也要认真一点,不要犯法律错误,更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要无意中就贬低了同一个战壕里的战友。

类似这种案例,近些年来并不少见。

不仅在登记条线上,在监管执法条线上也有很多违法的事情当做典型案例鼓吹,说明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明显下降——做了违法的事情还当做成绩宣传报道,真是无知无畏,愚蠢透顶。

水平不行办错事都可以理解,人无完人,谁都可能有犯错的时候。

但一个人不懂两个人不懂,全局都不懂吗?

科员不懂副科长不懂,不是还有科长处长副局长局长吗?也不懂?

真诚建议基层单位,发政务信息的时候查一查法律法规,实在不懂就让法制部门把把关。这些信息是要发到官媒上的,显然不合法的事情,刊登出去就不叫政务宣传,叫丢人现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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