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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游客潜水时被摘面罩推销摄影强迫交易事件评析

 璞琳说法 2024-05-18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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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游客潜水时被摘面罩推销摄影强迫交易事件评析

黄璞琳

【事件】

2024年3月17日,海南三亚警方发布《关于检举揭发三亚金里红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该团伙以非法手段强迫游客接受潜水拍照摄影实施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多位游客海底潜水时突然被摘面罩,遭强行推销拍照摄影。

【璞评】

海南三亚是旅游胜地,但也是旅游服务被曝光多发之地。这次曝光的游客潜水时被摘面罩强行推销拍照摄影强迫交易事件,尤其令人愤慨!这可是会危及游客身心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就强迫交易罪作出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7年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就强迫交易罪刑事立案标准予以了明确: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三亚旅游区参加潜水的游客,大多是初次接触潜水,被人摘掉面罩推销拍照摄影服务,所受惊吓会非常大,稍有不慎就可能会有生命危险。这些团伙以此威胁手段来推销水下拍照摄影服务,已经构成了强迫交易行为,至少要应予治安处罚。像此类作案团伙,被曝光的强迫交易行为早已达到了“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刑事立案标准,当地公安机关开展刑事调查是必须的。这种强迫交易行为,受害者一般是独自一人遇到,又是在水下,较难有其他在场证人,更难以现场音视频为证。所以,公安机关需要广泛征集受害者证词来证明强迫交易犯罪行为。我们在旅游等消费中受到侵害的,也要及时报案,既挽回自己损失,也推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更多人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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