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第三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准备工作

 湖经松哥 2024-05-18 发布于湖北

一、收集并学习纳税年度的新政解析

'新法优于旧法',而我国税法的一大特点就是变化快,每年财政部、税务总局都有几十条甚至上百条涉税规范性文件出台,不学习新规怎么能行呢?

建议:把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新规找出来再复习一遍, 并对照自己企业实际情况,选出跟本企业有关的规定予以重点分析解读,加深对规定的理解。

比如'视同销售'纳税调整的变化。

旧:“2017版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二)扣除调整项目 ”如下:

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2019-2022年未改变)修订后“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二)扣除调整项目“如下:

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比如:用自产的存货用于市场推广,需要视同销售并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1

2

1

一、视同销售(营业)收入( 2+3+4+5+6+7+8+9+10)

100

100

7

(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

100

100

11

二、视同销售(营业)成本

12+13+14+15+16+17+18+19+20)

70

-70

17

(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

70

-70

视同销售调整后,收入与成本是不是有30的差额呢?这个差额能不能在税前扣除?

41号公告颁布前,很多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认为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现在,税务总局有了明确的说法,企业就可以正大光明的进行纳税调整了,再也不需要去多费口舌。

二、制定《税会差异台账》

汇算清缴的一个重头戏就是纳税调整,也是难点或痛点所在。

纳税调整的就是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俗称'税会差异'。

会计处理当然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来的,税务处理肯定是按照税法规定来的。

每年汇算清缴,都要求大家把1-12月凭证翻一遍,核实一遍,目的在于学习了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就应认真的把纳税年度的会计处理重新梳理一遍,最好是把每一号的会计凭证都翻阅一遍,凡是发现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或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不一致的地方,都应做好《税会差异台账》登记。

税会差异台账模板

序号

时间

凭证号

摘要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税会差异

类型

所得税影响与纳税调整

































图片

固定资产如果享受加速折旧台账的优惠政策,还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会差异》留档备查,因此有必要设置单独的台账格式。

图片

当你做出完整的《税会差异台账》,纳税调整就变得非常的简单了,只需要把相同类别的税会差异汇总在一起,然后去填报到同一张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就可以了。

三、清理会计原始凭证,剔除不得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纳税调增

1、重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根据28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28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汇算清缴前主要检查的工作

1)检查是否存在错账需要更正情况

2)检查是否存在漏记、补记账情况

3)检查是否存在暂估差异调整情况

4)检查是否存在预提费用没有实际发生需要冲回

5)检查取得发票是否合规调整情况

2、经过清查后,如果发现企业存在上述'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应尽可能的想办法补救。

比如说:

1)填写不规范的发票(比如没有按规定填写备注栏或名称不是全称等),应想办法要求发票开具单位重新开具规范的发票。

2)应该由收款方开具发票而未开具的,应想办法要求对方在汇算清缴结束前(5月31日)开具发票。

3)经过补救措施后,仍然不能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的,其支出就不得税前扣除,就应做纳税调整。

四、翻阅以前年度的申报表及附件资料

翻阅以前年度的申报表及附件资料的目的是什么?

假如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申报时已经享受了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而会计处理还是分期折旧。当会计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都符合税法规定时,如果仅仅是翻阅当年的会计凭证和分录,是发现不了问题的,只有通过翻阅以前年度的申报表和固定资产税会差异台账(假如有)才能知道。

——尤其是财税人员新到一个单位或者新接手从事汇算清缴工作的人,非常重要。

同时做好当年的纳税调整记录并整理归档,以备以后年度使用,同时也可以作为税务局稽查时的说明材料,避免时间久了,连汇算清缴经办人都忘记调整了什么内容。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准备的资料

2023年度12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上年度期间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与摊销明细账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支出明细表》的相关科目明细账

《税会差异台账》

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确步骤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确步骤

首先,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账账、账表;

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最后,将审核结果与企业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可分为: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期限是年后5个月内,这是给企业一个全面自查自核的机会,也最后一次的调整机会,该提的提足,不该进成本费用的全部     剔除,确保不缴冤枉税(多缴),减少少缴税的风险(偷税)。

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 ;

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

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

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正确提取并缴纳 ;

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

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注:此处详细内容会在本专题第五章开始学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讲解

特别注意:

1)在纳税问题上,会计服从税法。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在会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

3)税法不明确的,会计构成税法的组成体系。国税函[2010]148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拓展:考虑是否出具鉴证报告或专项报告

1如果企业业务太过复杂,财务人员不能很好胜任的话,还是可以考虑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结构帮助进行汇算,并出具《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部分重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需要企业提供'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需要专项报告的条款

规定出处

具体规定

损失类别

23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

24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 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 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

27条

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29条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30条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45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关联方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虽然规定'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是并没有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专项报告'要求,而且要求'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自愿原则

对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等企业,可要求其申报时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并认真审核。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