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法定代表人提离职,就能变更新法代了?律师:没这么简单 最近总有人问新公司法中法定代表人辞任的问题,新公司法第10条说“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天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问题就来了,是不是只要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就必须要做出变更等,由另外的人来担任法代呢? 首先说,法定代表人是必须登记的,目前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说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应在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申请变更登记。”也就是说,你正常辞去公司法代,公司做出更换法代的决议办理变更即可;如果公司不答应,你凭离职证明还可以提起诉讼辩论,主张更换法代,这属于一般情形。 其次,还有二般的,比如因为公司欠债,法代被限高、法代和公司之间有争议、法代还担任经理或董事,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影响重大对债务有直接责任等等,这个时候单纯通过离职,是难以摘掉法代帽子的。 我们团队有一个案例,熊大是公司的法代,公司还不上钱,熊大被限制消费,辞职后通过复议辩论解除了限高,裁判的意见主要是说“债务发生在熊大任法代之前,熊大不是实际控制人,对还钱和不还钱没啥影响”,支持了熊大解除限高的主张。 再次,就是三般的,挂名借名的法代,这样的法代本身不执行公司事务,代表不了公司,可通过辞职来辞任法定代表人。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可能会有大批的挂名法代冒出水面。如果公司不接受你辞职,那也会扯皮。我们团队认为说,新公司法第10条可以视为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的机制,不过触发这个按钮是有条件的。确实辞任法代了,没有变更登记,责任如何划分,要看新公司法实施后的实操,还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怎么来落地。 新公司法第10条本意是让法代回归其本质,避免实际控制人借他人名义暗渡陈仓,但是能否在实务中得以落实,还需要实践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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