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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3年印度0交税!利用“开曼—BVI—…新加坡”架构,玩转税收协定规则,看印度高院判决书曝光的阿里秘密

 至道从容 2024-05-18 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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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当高等法院宣布阿里巴巴胜诉、印度税务局败诉的那一刻,意味着这场长达12年的税务官司终于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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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阿里胜诉

胜者阿里,
利用“开曼—BVI—……—新加坡”架构玩转国际税收协定规则,将在印度获得的收入向印度税局免税申报,还赢了官司,避免了27,369,585卢比的税款

如何做到的?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看一下此案,看阿里是怎么筹划的?印度税局的征税理由是什么?印度高院判阿里胜诉的依据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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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阿里印度事件


时间回到2011年9月27日,
阿里向印度税局提交了2011-12评估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在申报表中,阿里申报的印度总收入是0,应纳税0。

而反观当时的阿里巴巴,在(国际)亚洲市场已开始取得不错的成绩,
截至2009年6月,阿里国际交易市场(www.alibaba.com)印度注册用户数就已突破100万,成为印度B2B市场名副其实的NO.1,

被媒体称“取亚洲谋世界,电子商务领舞'印度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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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阿里电商领舞印度

一个行业翘楚,几百万的本地用户,0收入0纳税?

这当然引发了印度税局的关注,在一次日常的评估选案中,阿里被印度纳税评估官(AO)选中审查,
经过全面的评估,于2015年4月28日,评估官出具评估令,要求阿里补交2,740万卢比的税款

阿里当然不从。


2

阿里0报税的理由




我们先看阿里0报税的理由。
从阿里的股权架构以及在印度的营运模式说起,
根据印度高院的判决书,在被评估补税年度,阿里的股权架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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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阿里当时的股权架构

最终母公司注册于开曼,下面再设全资BVI公司——开曼公司——BVI公司——新加坡公司Alibaba.com Singapore E-Commerce Private Ltd,同时另外还有全资香港公司Alibaba.com Hong Kong Ltd.。

运营模式上,
阿里最终母公司Alibaba.com Ltd.是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拥有“Alibaba”商标、品牌、阿里巴巴标志的版权以及Alibaba.com的域名,
阿里通过网站即www.alibaba.com向除中国大陆和港澳地区之外的全球供应商提供服务,网站由香港公司Alibaba.com Hong Kong Ltd运营和维护,服务器在美国加州,
新加坡公司Alibaba.com Singapore E-Commerce Private Ltd是全球业务中心,其通过网络托管及相关服务与阿里香港公司进行交易,然后通过网站向除中国大陆和港澳地区之外的全球(包括印度)电子黄页服务。

具体在印度,
阿里也是由新加坡公司为卖家提供网上电子黄页服务(两种方式,ITP会员服务商和GSS金牌供应商),印度订阅该服务的卖家向阿里新加坡公司支付服务费。

阿里新加坡公司就收到的服务费,向新加坡政府申报纳税

对印度政府,
阿里认为,因为其在印度获得的服务费是营业利润,根据印度-新加坡的双边税收协定(DTAA),阿里新加坡公司在印度赚取的营业利润只需要在新加坡纳税,除非阿里新加坡公司在印度构成常设机构,而阿里在印度没有构成常设机构,所以不需要向印度纳税,以此阿里进行了免税申报
在2011-12评估年度对印度税局的所得税申报表中,阿里申报为0收入0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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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印度-新加坡DTAA第7条


3

印度税局的征税依据

对此,印度纳税评估官(AO)将阿里新加坡公司作为被评估对象
一并对2009-10、2010-11、2011-12三个年度进行了评估,其后命令阿里新加坡公司向印度税局补交2,740万卢比的税款。

评估官的征税理由是:

1、不适用印度-新加坡双边税收协定优惠,应纳税。

评估官认为,阿里通过网站向印度卖家提供B2B服务,而网站是由阿里香港公司运营和维护的,网站的商标是阿里香港公司的,而且阿里新加坡公司的整个管理层都在香港,所以阿里新加坡公司只相当于是阿里香港公司与印度卖家之间的中介,印度卖家的服务实质上是由阿里香港公司提供的,

因此,阿里新加坡公司没有资格享受印度-新加坡的双边税收协定(DTAA)的优惠,同时考虑到印度与香港并未签署双边税收协定,所以只能适用印度国内法。而根据印度所得税法案,阿里新加坡公司从印度卖家赚取的款项被视为在印度产生/发生的收入,应在印度纳税

2、收入的性质属于“技术服务费(FTS)”,应纳税。

评估官认为,从另一方面来说,阿里新加坡公司从印度卖家赚取的款项的性质,在印度所得税法案(第9(1)(vii)条)的定义下,应该属于技术服务费(FTS),(可以理解为视同特许权使用费征税,而不是通常的商业利润BUSINESS PROFITS),

所以即便适用印度-新加坡的双边税收协定(DTAA第12条),技术服务费(FTS)也是应该向印度纳税的,争议解决小组(DRP)将税率定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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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印度-新加坡DTAA第12条

3、与印度本地公司有“商业联系”,构成常设机构,应纳税。

评估官认为,阿里新加坡公司与印度公司Infomedia 18 Pvt. Ltd.关系紧密,被认为高度相互关联和相互依存,建立了“商业联系”,争议解决小组(DRP)甚至认为Informedia18公司已经构成了阿里新加坡公司在印度拥有附属代理人常设机构(DAPE),

根据该法案第9(1)(i)条,阿里新加坡公司在印度有“商业联系”,并根据该条约第5条构成了常设机构,因此,印度税局确认阿里新加坡公司从Informedia18公司收到的款项中的50%应在印度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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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印度DAPE

拉扯战开始。

阿里新加坡公司不服,向印度税务局的争议解决小组(DRP)提交了复议申请,
争议解决小组仅仅未支持评估官对于收入的性质属于“技术服务费(FTS)”的说辞,其余几乎全部支持了评估官:阿里应征税

阿里新加坡公司遂向孟买所得税上诉法庭(ITAT)提起了诉讼,并获得胜诉,上诉法庭推翻了印度税局评估官和争议解决小组的全部主张,裁定阿里新加坡公司有资格享受印度-新加坡双边税收协定赋予的优惠:阿里应免税

印度税局不服,又向印度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



4

印度高院判决!

2023年6月16日,
印度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印度税局的上述,维持孟买所得税法庭原判
阿里赢了,阿里新加坡公司向印度卖家收取的服务费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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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印度高院判决书

孟买所得税法庭和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是:

1、阿里新加坡公司是新加坡税收居民公司,适用印度-新加坡双边税收协定优惠。

法院认为,阿里新加坡公司于2007年11月6日在新加坡注册成立,公司有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决策和控制完全在新加坡进行。同时,阿里香港公司也是独立于阿里新加坡公司的实体,阿里香港公司只是依据协议向阿里新加坡公司提供电商平台的受托服务,其与印度卖家不发生任何联系或合同。

而且,阿里新加坡公司每年出具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并向新加坡当局进行所得税申报,新加坡税局也有对阿里新加坡公司下发了评估通知单,
尤甚,阿里新加坡公司已获得了新加坡税局颁发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法官认为印度税局不能忽视缔约国一方颁发的证明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的文件。

由此,法院认为这些足以证明阿里新加坡公司不是中介,从而否定了印度税务局穿透阿里新加坡公司直接以香港与印度无双边税收协定而适用国内法进行征税的主张。

法官甚至反问:如果评估官确信阿里实际上是通过香港公司在印度运营的,那为何不直接对阿里香港公司评估追税呢?


2、不属于“技术服务费(FTS)”。

法院引用其他案例,认为持续的人力努力或人工干预是将服务视为'技术服务'的基本要求,
而阿里新加坡公司向印度卖家提供的是标准设施服务,即允许印度卖家注册并交纳服务费后,在网络的虚拟空间贮存数据、陈列商品、展示广告等,提供服务的过程是完全自动化且并不需要持续人工干预,所以认为不应归属印度所得税法案第9(1)(vii)条及解释2中规定的'技术服务'范围,

因此,法院认为把阿里新加坡公司收取的款项认为是属于“技术服务费(FTS)”征收预提税也是没有依据的。


3、阿里新加坡公司没有“常设机构”。

最后,对于税局认为Informedia18公司构成了阿里新加坡公司在印度的从属代理人常设机构的说法,法院也不支持,

在当时,Informedia18公司是一家印刷、搜索引擎的上市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有充分的经济实质,该公司与阿里新加坡公司没有关联关系,它仅仅与阿里新加坡公司基于'合作协议'开展业务合作,为阿里新加坡公司提供营销和售后服务,他们之间没有财务、管理等其他任何类型的交集,

同时,该公司又不只为阿里新加坡公司提供服务,它还为多家其他企业提供这类服务,他们之间的交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所以Informedia18公司不能认为是阿里新加坡公司的附属代理人。

因此,法院得出结论,当Infomedia18公司附属代理人的话,根据所得税法案第9(1)(i)条解释2,就不能认为阿里新加坡公司的收入是在印度产生或发生的。一旦阿里新加坡公司的收入不能根据法案第9(1)(i)条在印度作为商业收入征税,那么根本也没必要考虑税收协定的问题。


5

结论


一波几折,
这场持续了12年的税务官司,终于以阿里胜诉落下帷幕。
阿里新加坡公司在2009-10、2010-11、2011-12三个评估年度,都应该向印度0收入0纳税申报。

我们事后分析阿里的架构和筹划,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1、分工明确。控股母公司在开曼,作为之后的上市主体,作为知识产权的持有人,网站由香港公司运营,业务放新加坡,每个公司在最初设立之时都做好了定位,考虑到了将要与谁交易,可以利用什么优惠。

2、实质。像阿里新加坡公司,有审计有报税,有新加坡当局的评税通知和颁发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在新加坡开会和决策的证明,有充分的实质,很难被认为是壳公司,想穿透有充分实质的公司法理难容。

3、独立交易原则。像阿里新加坡公司,与Infomedia18公司的交易占了后者这一块营收的多大比例,但是合作方式、定价都是公允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尤其是Infomedia18本身是上市公司,看来避嫌这方面,阿里在选合作方的时候已经考虑到了。


当然,这所有里面最重要的是,提前规划,才能坦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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