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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海外洪门:海外洪门的特点

 A松毛岭634高地 2024-05-19 发布于山东

*海外洪门的特点

海外洪门作为海外华人、华侨中的秘密团体,因其生存在异国他乡,因而与国内洪门有许多不同的特点。

首先,政治意识已经淡化,其互助、抗暴功能更加突出。孙中山先生在谈到自己在美国的革命经历时说:“美洲各地华侨多立洪门会馆。”“国内之会党,常有与官吏冲突,故犹不忘其与清政府居于反对之地位,而反清复明之口号,尚多了解其义者。而海外之会党多处于他国自由政府之下,其结会之需要,不过为手足患难之联络而已,政治之意味殆全失矣。故反清复明之口语,亦多有不知其意者。当予之在美洲鼓吹革命也,洪门之人,初亦不明吾旨。予乃反而叩之反清复明何为者,彼众多不能答也。”[27]

生活在西方殖民统治下的海外华侨、华人,命运极为悲惨,他们不仅受到殖民统治的压迫、雇主惨无人道的压榨与剥削,而且遭到种族主义者的歧视与侮辱、当地白种工人或土著居民的排挤与劫掠。更为悲惨的是他们的种种遭遇,不仅无法得到本国政府的保护,甚至被清统治者视为“叛逆”,一旦出国,则不许返回,否则将受到惩处。《大清律例》把前往海外谋生者视作多系不安本分之人,若听其去来任意,伊等益无故及”。因此规定:“一切官员及军民人等,如系私自出洋经商,或移居外洋岛屿者,应照交通反叛律处斩立决”。甚至称:“内陆贩洋人等,定以三年为限,三年不归,不许再回本籍”。[28]正因为海外华人、华侨无法得到本国政府的保护,所以海外洪门也就成为团结驻在国华人、华侨的纽带,起到了维护海外华人、华侨的经济利益与人格尊严的作用,并且对所在国人民反抗殖民统治、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以及对当地经济的开发,均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辛亥革命时期,海外洪门又积极支援国内人民的革命斗争。

其次,海外洪门一般在当地是合法或半合法的组织。

国内洪门最初仅仅是下层群众为了互济互助和自卫抗暴而自发结成的社会组织,因为不断遭到当局的压迫而被迫起来反抗,又被统治阶级视为叛逆团体而加以取缔和镇压,只能作为民间秘密结社而存在。而海外洪门则不同,其成员因远离祖国,同国内各种政治势力的关系较少,也很少卷入驻在国的政治斗争,基本上是华侨、华人为了争取生存权力而结成的互助性团体。因此,有些洪门组织较早就成为合法或半合法的社团,如北美的洪门致公堂曾以华人共济会(Chinese Free Masons)的名义在当地政府注册,而当地政府也以民间福利团体来对待。福兰克林·罗斯福在1932年就任美国总统之前,曾为洪门安良堂担任法律顾问达十年之久。[29]澳洲洪门也以“华人共济会”的英文名称(The Chinese Masonic Society)来命名全澳的洪门组织——义兴总部,以便于澳大利亚公众了解自己,促使洪门与澳人社会的融合。1916年义兴宣布公开后,华人共济会各支部在澳洲各地相继公开露面,华文报纸甚至公布了他们的活动与名单。所有支部均受悉尼总部的指导,在其后的四年间,悉尼总部还召开了4次华人共济会的洲际会议,并于1921年出版了自己的机关报——《公报》,对重要政治问题发表意见,充分显示了该会力量的日益增长。至此,澳洲洪门完全摆脱了秘密状态,它在澳洲作为秘密结社的历史就告终结。[30]

第三,国内洪门(天地会、哥老会),直到晚清时期,其成员仍然以下层群众为主,并由下层群众中的强有力者担任首领。而海外洪门则以商人和其他及有产阶层占据着领导地位。据国外学者考察,在东南亚,秘密会社和同乡会、同业公会一样,“首先反映中国居民的有产阶级的利益”[31]。从温尼(M.L.Wynne)《天地会与东方忌讳》(Triad and Tabut)一书中所列举的华人秘密会党头目的名单中可以看出,在新加坡21名会党头目中有9名是商人,在槟城40名会党头目中有24名是商人,各占两地会党头目的43%和60%[32]。如果再加上其他社会名人担任会党首领在内,其比例无疑会更高。H.A.西莫尼亚在《东南亚的中国居民》中也指出:“在欧洲商业资本统治时期,东南亚各国华人资产阶级的经济活动的特点是,在于它是在秘密会社控制下进行的,直到19世纪最后数十年,秘密会社一直是调节地球这一角落华侨社会生活的一个最强大的、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力量。从这样一个事实也可以看出秘密社会的影响力,那就是不论大小的华侨团体没有一个没有秘密会社的分支组织的支持而能经营一种手工业、商业或工业部门的。”[33]各地洪门天地会组织的领袖往往同时兼任华侨、华人各种地缘组织(同乡会等)、血缘组织(宗亲会等)、行会及各种社团的负责人。许多矿场主、种植园主、大公司的“头家”,本身就是天地会某个组织的重要首领或重要成员。如在马来西亚吉隆坡的叶亚来,经营柔佛洲的陈开顺,开辟霹雳州锡矿的郑景贵、陈亚炎,以及开拓西加里曼丹的兰芳公司大哥罗芳伯等都是这样的人物。在北美,司徒美堂先生既是美国著名华侨领袖,又是美国致公堂和安良堂的主要负责人。[34]在马来亚的双溪乌绒,1828年时有中国矿工近千人,分为九个“公司”,其中主要的是天地会。每个“公司”都有一个“头家”或头人。

第四,国内洪门一般只能对会内弟兄加以控制,海外洪门则与其他华人、华侨的组织(商业公会、同乡会、宗亲会等)一道,对住在国的华人、华侨加以控制。由于华人会党的首领中有许多是当地华人宗亲会、同乡会和商业公会的首领,他们在当地经济、社会甚至政治上都有一定的地位和影响,使得华人秘密会党逐渐控制了当地的华人社会。在东南亚,有的华人会党首领干脆以华人“甲必丹(Kapitan)”的面目出现,成为当地华人社会的合法统治者。贡特·巴特(Gunther Barth)在1964年出版的《“苦力”——1850—1870年美国华工史》一书中曾指出,包括秘密社会在内的华人社团,曾对美国加州的华人、华侨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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