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程序复杂,时限长短不一,涉及不同的部门,不同的承办案件的人员,对于家属而言上手难度过高,纷纷抱怨时间太长,涉及的部门太多,根本搞不清。然而构建复杂的程序制度,无非是为了利用证据,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在这个问题上花费极大的力气是值得的。因为它背后的代价是自由甚至是生命。 借用刘静坤《证据审查规则与分析方法》序言中的一段话:“准确查明事实真相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目的。如果罪犯逃避法律惩罚,或者无辜者被错误定罪,就将导致严重的司法错误,进而影响刑事司法制度的正当性。毕竟在刑事诉讼中,我们应当寻求事实真相,而不是为了娱乐。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事实真相,就无法实现正义。但刑事案件一经发生,就成为历史事件,进而淹没在事实世界之中。既然案件事实不会自动呈现,就要靠证据来重建案件事实。因此,在刑事诉讼领域,以及其他旨在探究事实的领域,证据问题始终是最核心的问题。离开了证据,所谓的事实就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原本准备着手梳理一下时限的问题,但是近来看到很多同行已提前作了表格,姑且引用过来使用。 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1-7) 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 1、精神鉴定(刑诉法第149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延期审理(刑诉法第204条)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3、中止审理:(刑诉法第206条)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4、调阅案卷(规则第447条)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更换辩护人(《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 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 主文原载于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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