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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秘书苑|从《至正条格》看元代急递铺与档案文书的递送

 三柳居 2024-05-20 发布于河南

摘  要

      元代急递铺是专门传递档案文书的机构。2002年发现的元后期法典《至正条格》为进一步研究急递铺提供了新的史料。元政府针对档案文书递送出现的稽迟、磨擦、损坏、沉匿等问题,因时因事立法,保证急递铺的人员和设施完备,规范递送行为,对违反法律者予以处罚,形成了一个有效的递送系统。

从《至正条格》看元代急递铺与档案文书的递送

      档案文书维护国家政务的正常运行。历代对档案文书的类别、用语、运行与管理都有规定,形成了档案文书制度。政务运行中,档案文书的往来或者传递占据重要的地位。元代拥有庞大的疆域,档案文书的在这极广的范围内进行频繁地、有效的传递就更为重要。

      元代承袭金代,有急递铺专门传递档案文书的机构。《元史·兵志四》云:“古者置邮而传命,示速也。元制,设急递舖,以达四方文书之往来。”。[1]关元代急递铺,学界对其设立、分布等已有所研究①。学者所用史料主要为《元典章》《经世大典》《元史》中所载。2002年,久已亡佚的元代后期法典在韩国被意外发现,2007年,其影印本和校注本出版。《至正条格》中关于急递铺的规定,有见于其他文献者,如《至正条格·断例》卷第五《职制·整点急递铺》“大德十年三月”条、《至正条格·断例》卷第五《职制·设立邮长》“至治二年九月”条②,也有不载于其他文献者,如《至正条格·断例》卷第五《职制·整点急递铺》“至顺三年二月”条、《至正条格·断例》卷第五《职制·禁扰铺兵》“泰定二年五月十四日”条等。

      急递铺设立于元世祖初年,在运行中必然存在些许问题,元政府采取相应措施,逐步完善,使其成为一个庞大而有效的传递系统,保证政令通达。笔者拟结合新的史料,在学界研究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研究,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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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递铺系统的人员和设施

      元代驿站“通达边情,布宣号令”之外,还接待使臣,传送物质,站户不堪重负。忽必烈为了减轻站赤铺马压力,保证官府间文书传输的稳定安全,仿照金代设立了专门传输官文书和政府信息的机构,即急递铺。[2]政令的通达,首先要有相应的人员和设施,建立相对稳定的基础递送系统。

      1.1铺司、铺兵

      急递铺的当差人员是铺司和铺兵。铺司,也叫铺书记或书手,检查铺兵递送文书的时间,以及文书的收藏和保密。[3]

      每一急递铺有铺兵五名。在最初设立急递铺时,“于各州县所管民户及漏籍户内签起”。[4]先在所管民户内挑选“不能当差贫户”。挑选贫户的原因在于,贫户无力承担其他需要出物质的差役,让其充当铺兵,“除其差发”。贫穷户不够时,“漏户籍内贴补”。[5]

      铺兵执行传递档案文书任务,有严格的时间、速度要求,必须强健有力,善于奔走。至元二十八年规定, “铺兵须壮健善走者,不堪之人随即易换”。[6]大德元年规定,“各处提调官选少壮人丁应役,毋令老幼不堪之人充应。” [7]

      但是,随着时间推移,铺兵“身死、在逃、老幼残疾”,则传递文件比最初设立急递铺时迟慢很多。针对这一情形,元政府多次整点急递铺。大德十一年七月,中书省要求将“不堪走递之人,取勘见数,于相应户内,依数补换”,保证“堪役人丁,正身应役”,不允许“权豪势要并一般人户,取要钱物,结揽代替”。为便于监督,“开具实补换户数,各县村庄,花名造册”。如果有的急递铺需要增加户数,则“明白议拟,保结呈省”。[8]

      急递铺的铺兵,其专一任务就是递送档案文书。但是,有时过往的差使人员、权豪等,借公差之名,“强拖铺兵并镇店百姓挑担行李及牵船只”,以致“走递文字稽迟”。为禁止这一情形,大德五年,发布禁例,禁止让铺兵挑担,如果违犯,痛行断罪。[9]泰定年间,有些衙门、枝儿令铺兵递送果木,宣徽院奏请:“今后除进送上位的果木并忙文书外,各衙门、各枝儿递送的果木,休教递送。来往行的贵赤、祗候每衣服,若教担着递送的,拿住呵,要重罪过。” [10]

      1.2设立邮长

      元代的急递铺“验地里远近,人数多寡”而设立,“每十里或十五里、二十五里,则设一铺”。[11]传递文字,只是急递铺中的铺司接受文书和发放文书,具体传递由铺兵完成。铺司的担当者,都是“村野愚民,不知利害,不通文理”,加上铺兵“老幼充应,多不堪役”,州县提点人员,又不亲自整点,导致传递文书迟慢、损害,甚至丢失,无从追究。[12] 

      英宗至治三年,元政府决定设置邮长,专门管理急递铺。《元史》载:“每十铺设一邮长,于州县籍记司吏内差充,使之专督其事”。[13]邮长“壹周岁交替”。如果设置邮长,所含十铺属于两州县,则在“铺分多者”州县设置邮长,两州县急递铺数量相同者,轮番设置。邮长的职责:  

      其一,巡视自己所管理急递铺,“务要修置亭舍、什物完备,附写铺历明白,照依元立程序走递,但有老幼铺兵,随即申覆补换” ;

      其二,邮长对传递文字的相关情况登记。“凡入递文字,从元发官司,约量地里远近,印帖长引隔眼,于上明白标写件数、发行日时,至各各邮长处附写,发放转递”。

      其三,邮长“每上下半月,开具递过文件及各各日时申覆”。[14]

      1.3 提点监督人员

      除了严格管理公文传送的工作以外,元代急递铺的行政管理机构也极为系统。起先,急递铺由地方的宣抚司管理。中统二年四月中书省奏准, “各路所设急递铺令宣抚司提调”。[15]

      到了元世祖至元三十一年,元政府在大都设置大都总急递铺提领所,降九品铜印一颗,设提领三员,别无俸禄,[16] 作为全国急递铺机构的最高行政长官。

      传递档案文书,是急递铺的工作职责。由于档案文书关系到政令的通畅,元政府规定对急递铺的工作进行监督。但由于宣抚司不是路的正官,也没有俸禄,并不用心监督检查,急递铺递送的档案文书多有损坏延迟。中统二年七月,元政府改换提调官员,“令总管府委有俸正官一员总行提调,州县依委有俸次官往来刷勘”。[17] 

      根据《至正条格》所载,有提点监督之责者,路总行提调,主要是府判,州县的提点官是州判、主簿。路总管府府判,每季总行提调,带领司吏一名、祗候一名,到自己所管辖急递铺清点、检查,将结果“牒报本路”。州判、主簿“上下半月,亲临提调,往来照刷”。[18]

      1.4铺马

      元代传递档案文书的铺兵,必须是“善走者”。可见,铺兵是步行接力传送档案文件。北宋递铺分急脚递、马递与步递三种, “官文书则量其迟速以附步马急递”。[19]《金史》载: “初置急递铺,腰铃转递,日行三百里,非军期、河防不许起马。” [20]由此可见,金代一般情况下是人力传递档案文书,但在特定情形下,如军期、河防,则可以骑马传送。那么,承继金代急递铺的元代有无凭借马力传送文书的情形呢?邱树森、默书民“倾向于肯定”,但其在大作完成时,“现存元代急递铺的汉文史料中尚未发现关于马匹使用和管理的记载,故此问题还有待于汉文史料的发掘考证”。[21]

      2002年发现的元代后期法典《至正条格》中的史料,为解决此问题将提供了间接的史料。《至正条格·断例》卷第三《职制·中买站马》“至元三年八月”条[22]:

      至元三年八月,刑部议得:“保宁府达鲁花赤牙忽,系提调站赤正官、将站户许聪堪充走递铺马,妄作不堪,勒令补买,却将自己花骟马壹疋,折至元钞捌拾贯。依不枉法例,杖陆拾柒下,降先职壹等,标附。”都省准拟。

      此则史料不见于其他文献,故邱树森之文没有考证此史料。在此条中出现了“走递铺马”之语。“铺马”经常出现有关驿站的条文中,在《元典章》卷三十六《兵部·驿站》之下有“铺马”之目。此目下有如“品从铺马例”“军官起铺马例”“贴马在家喂养”“拜见铺马”等15细目,但文中主要是规范来往官员骑坐铺马。在“贴马在家喂养”目下,有“照勘各处所立站赤,依验驿路紧慢,设定铺马疋数,应付使臣人员走递”之语。[23]急递铺传递文书的的承当者是铺兵,所传文书并非官文书的全部,一部分文书是专门官员骑坐铺马传递。“走递铺马”,是否可以理解为“走铺马”和“递铺马”?“走铺马”侧重于供来往人员骑坐,“递铺马”,则重于传递文书。这样理解,则马克波罗的记载则是可信的。《马克波罗行纪》记载,如果有急需传递某州之消息,或某藩主背叛事,或其他急事于大汗者,其人(铺兵)“于所在之驿站取轻捷之良马,疾驰乡于马力将竭,别驿之人闻铃声亦备良马、铺卒以待;来骑抵站,接递者即接取其所赍之书或他物,疾驰至于下站;下站亦有预备之良马、铺卒接递;于是辗转接递,其行之速,竟至不可思议”。[24]这样说来,在特定情形下,铺兵可以到驿站调用铺马来传递档案文书。

      1. 5设施

      各路的急递铺有铺舍。铺舍的具体样式并没有相应史料记载。铺舍的具体物件,史料有明确记载。大德元年整点急递铺时规定:“每铺什物:时辰轮子、红绰屑并牌额、铺历二本、夹板一副、铃攀一副、软绢包袱、油绢三尺、蓑衣一领、回历一本。” [25]时辰轮子,是记时工具;红绰屑,是指急递铺的门楼,上有牌额,即铺的名牌。铺历两本,一本“上司行下”,一本“诸路行上”,用来记载递送文件及递送有关情况。传递文字时,一定在铺司放置铺历,“分朗附写所受、所发相邻铺兵姓名、文字、时刻,及交递文匣封锁有无损坏。每月提点官就铺照押”;夹板、铃攀、软绢包袱、油绢、蓑衣、回历是铺兵走递时所需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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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递送行为

      政令文书能够顺利到达政府管辖领域,还要有一套制度保障。有元一代,多次制定法律法规,规范急递铺的递送行为。

      2.1递送标的

     元世祖时,设立急递铺,“凡有合递文字”,“严立限次递送”。[26]中统二年,在各路设立急递铺,所传递文字,“除申朝省并本路行移官司文字外,其余闲慢文字不许入递”,也不得私自夹带一毫物件。[27]

      中统三年,对合递文字做了进一步规定。对于下行文书,“遇有省发的文字,教转递者”,“其余官府文字”则不能由急递铺转送。对于上行文书,急递铺只能转送“各路总管府文字并总管军官文字直申省者”,如果不是上报中书省的文书,不能递送。   

       中统五年,元代设立了宣慰司。在设立宣慰司的地方也设立急递铺。此处的急递铺除了遵守中统三年的规定外,还可以转递宣慰司、转运司文书。这说明,急递铺由于其所处地理位置不同,转递的文书稍有不同。

      至元年间,消灭了南宋,百废待兴,公事浩繁,急递铺转送标的有时有所增加。如至元八年规定,“各处造成军器,应系随路合申禀事理,今后拟令急递铺转送”,除了文书外,各路账册重十斤以下者,可以让急递铺转送。又如,至元二十年规定,功德使司文字可以转递。又如,至元二十六年规定,“释教总摄所、总统所,凡行文字入递”。[28]可见,至元年间,急递铺转递的文字大大增加,但是铺兵的人数增加不多,结果转递迟缓。至元二十八年规定:“今后省部并诸衙门,入递文字,其常事皆付承发司,随所投下去处,类为一缄。其他府司同。省部台院,凡有急速之事,别置匣子发遣,其匣子入递,随到随行。” [29]将文书“类为一缄”或“别置匣子”,这就方便了转递。

      急递铺递送标的、方法虽然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提调官不为用心,加上转递时“有夹杂诸衙门不该走递文字”,致使传递速度缓慢,有的“每昼夜仅及百里”,转递文字迟滞很长时间。大德五年,御史台议得:除边远军情等事差委使臣勾当外,拟合应入递文字,责令总铺依例类缄发遣;除两都递送御膳菜果铺兵外,其余应设急递铺去处,只递公文,并不得将文册十斤已上及一切诸物入递。这一议拟得到了中书省的批准。中书省并明确规定了应入递文字的,如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等七十九种衙门,和不应入递的,如各投下总管府等二十种衙门。[30] 

      2.2递送程序

      针对急递铺传递档案文书特别迟慢,大德十一年,中书省进一步规范急递铺行为。平时,准备好急递铺所需“时刻轮牌、灯堠、法烛、毡袋、油绢、夹板、铃攀”等物。遇有传递档案文书,及时在铺历上记录,分明附写,“是何衙门文字,承发时刻,相邻铺兵姓名,交递文匣有无损坏“等具体内容。然后,立刻用早已准备之物,将传递档案文书按照规定裹好保护。接着用“当时第几刻牌子”,在档案文书上拴好系好。最后,按照依所定的时刻,以“昼夜四百里”的速度,送到前面的急递铺,将档案文件和附历明白交付。[31]至治二年,兵部在议拟设立邮长时,强调“依元立程序走递”。[32]此处的“元立程序”,当指大德十一年的规定。

      2.3递送速度

      急递铺传送档案文书,必须快速。“急递”的含义,《通鉴》中胡三省的注释为: “军期紧急,文书入递不容稽违晷刻者,谓之急递。递,邮传也。递者,言邮置递以相付而达其所。” [33]《金史》云: “初置急递铺,腰铃转递,日行三百里,非军期、河防不许起马。” [34]金代急递速度一般是一昼夜三百里,如果特定情形下骑马递送,应超过三百里。

      据《元史》,元代最早在中统元年规定了递送的速度,“铺兵一昼夜行四百里”。[35]至元二十二年,依期整点急递铺兵,发现传送的档案文书,不管是紧急文书还是缓慢文书,都递送迟缓,于是针对文书缓急,调整转递速度。紧急文书,“一昼夜须行五百里”,其余文书,还是按照原来规定的程限,“一昼夜行四百里”。[36]但是,到了至元二十八年,紧急文件的递送速度又变为一昼夜四百里。就目前史料来看,一昼夜行四百里,成为定制。元代后期的《至正条格·断例》卷第五《整点急递铺》“至顺三年二月”条规定:“凡有递转文字,一奏夜须及四百里。”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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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递送违法行为

      元代急递铺有一套自上而下的管理系统。大都有总急递铺提领所及提控官,地方有提调官、邮长,急递铺有铺司、铺兵。在递送文字有稽迟、磨擦、损坏、丢失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3.1铺司铺兵

      对铺司铺兵稽迟、磨擦、损坏、沉匿、私自开封文书的行为,根据行为的轻重进行处罚。其一,凡有递转文字,一昼夜须及四百里,如果迟慢二刻,将犯人笞决七下,每二刻加一等,罪止三十七下。其二,将递转文字擦磨损坏的,三角以上,将犯人笞决七下,每三角加一等,罪止四十七下。其三,将递转文字停留,不立刻入递,以及等同类文书一起再传递的,三件以上,将犯人笞决七下,每三件加一等,罪止四十七下。其四,铺司铺兵,受财将递铺文字卖给有关当事人的,计赃论罪。[38]其五,铺兵私下将所递文字打开窥视的,根据获得文书内容的情况,“责付合属牢固收管,听候申部呈省详断”。[39]

      3.2邮长

      邮长对自己所管急递铺承担重要的职责,如果急递铺“稽迟损坏文字,或附写不明不实”,则邮长可以对铺司、铺兵“就便治罪”。如果邮长不能尽职,致有稽迟者,“提调官量事轻重断罪。三犯者替罢,仍黜去籍记姓名。壹岁之内,能尽其役,略无稽迟者,即许从优先补用”。[40]也就说,邮长不能尽职,导致递送文件延迟,提调官可以根据事情轻重,对邮长处罚。邮长被处罚三次,则被免去邮长之职,但仍从事邮长的工作。如果一年之内,邮长能够尽其职,没有延迟情形出现,则可以优先担任邮长之职。

      3.3提调官吏

      在造成档案文书稽迟、损坏,甚至丢失时,除了对铺司、铺兵、邮长处罚外,对提调者也有处罚。提调官吏,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整点急递铺,依例决责。元代因时因事立法,对提点官的处罚,不同时期,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据《经世大典》《元典章》《至正条格》③所载如表1: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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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见,其一,对提提调官的处罚,州县一级重于路一级。路级提调官也分为初犯、再犯和三犯,比起州县提调官减等处罚。如大德元年,提调官初犯是罚俸一月,则路提调官罚俸半月;其二,处罚因初犯、再犯、三犯而不同;其三,整个元代而言,不同时间,处罚大致相同。大德十年的处罚规定,在元后期的法典《至正条格》中被沿用,可推测《大元通制》中的处罚应同于大德十年规定。

      提调官吏,不行用心刷勘者,由廉访司严加究治。除了予以刑事处罚外,年终时,还要“将断过此等官吏,通类另行呈台,备呈都省验事,别议黜降”。[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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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 芳

《档案管理》2022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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