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自动续费

 璞琳说法 2024-05-20 发布于江西

推荐阅读:黄璞琳有关消费维权、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的文章与资料(五)
黄璞琳有关社会事件的评论文章(一)
——————

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自动续费

黄璞琳

相信很多人都有过类似的不经意间,长期被自动订阅、自动续费。个人印象中较早是,移动、电信、联通三家公司发来促销活动短信,免费优惠开通试用一段时间,期满后就足额收费,也没人提醒人要足额收费了,更没人告诉你可以关闭或停止接受相关商品或服务,让你不经意间花费不少。

些年来的网络经济尤其是APP电子商务背景下,类似的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更是花样繁多。有些商家故意隐瞒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条款,或者采取有意在不显眼角落标注、有意采取不显眼字体或字色标注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条款,有意让消费者不关注或者遗忘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条款。还有些商家,在电子商务交易页面、交易系统设置默认勾选自动续费,或者对取消自动续费设置较为繁琐的程序。这些做法,都涉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自动续费。

前述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自动续费的做法,均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也侵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自动续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网络交易经营者如违反前述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有处罚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不过,《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效力层级较低,所设处罚威慑力也不足,实施效果不是太好。为此,国务院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再次作出规定:(1)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2)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3)经营者如有违反,未按要求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实施后,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经营模式能得到有效规范,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能得到更好落实。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