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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隐形强制”的解析

 以法为剑 2024-05-20 发布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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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往不在强制之中。我们生活中的很多层面都活在软强制下,并不是出于人真实的自由意志,但也不得不违背真实意愿无奈的身处强制选择的处境中。
【背景事件提示】5月7日、8日,一则“为消除学生攀比心理,小学发调查问卷拟统一购买600元一双的运动鞋”的视频在网上引发关注。有家长反映:小学发调查问卷,拟统一为学生购买600元一双的运动鞋。8日上午,教育局进行了回应称,教育部门只是在个别学校、部分班级发了调查问卷,此举纯属个别学校采集的数据,是为回复上级的某个政策建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并非让学生家长购买。消息一经传出,立刻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各种看法层出不穷,群嘲声一片。有网友幽默地说:“要不还是继续攀比吧,至少可以省下三两百块!”(来源于网络已公开新闻)

但凡做过学生家长的都很了解这样的一种现象。对于依附于教育的相关周边的产业,都存在这样的一种潜规则:在以学校为主导虽非真正的行政手段,但比之更有效的一种准行政力量的推动下,各个学校仅仅以用学生家长“自愿”的一纸同意书,就可以顺理成章地进行着“统一购买统一征订”,在暴利产业链条下,本应干净的义务教育产业,正面临着被破坏的巨大危机。
说是可以自愿选择,但在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状态下,相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也只能“被自愿”,明明是强势之下的逼迫,偏要说成是“完全自愿”。

一、隐形强制的含义
也称“软强制”,就是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怎么做,但由于带有权力属性的影响下,不平等状态被迫驱使人们按照其意愿行事。这是行为的一种状态的描述,并非是法律概念。这种“软强制”在生活中很常见。
强制,是指无论人愿不愿意都必须得做。在这种强制里还包含一种隐性强制,这种隐性强制是指在个人没有能力选择或不能主动选择的情况下,被他人或环境强制施予附加的情形。
二、隐性强制体现着自由意志和强制选择之间的关系。
隐性强制,名义上是“自愿”,实际上“被迫”,这是一种“权力性的威慑”。与“显性强制”相比,“被自愿”更具有程序上的正当性和手段上的隐蔽性,是一种隐性的“软强迫”,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很容易逃避责任追究和制度处罚。“软强制”采取的一种迂回战术和规避策略,很难被发现和举报,从而逃过打击。

象某些学校等这样的一些机构,打着教育教学的目的,以“自愿”的形式,推荐学生家长进行选择,变相逼迫家长和学生购书、购物、购校服,无疑是另一种“软强制”。其实就是一种默示和垄断;因加上“自愿 ”这样的程式性手段,“被自愿”下的选择,更具有了形式性的欺骗和表面上的迷惑,难以斩断教育的暴利产业链。
三、法律定性极难:
1、软强制的行为,法律难以认定行为的真实属性。
法律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行为),是人们有意识的自觉活动的结果。软强制的行为有较强的隐蔽性,因外部表现出来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不能真实反映人们的心理活动。所以对该类法律行为的性质划分为不合法行为的,往往缺乏证据支持。
2、软强制的行为也不同于胁迫行为。
1)胁迫行为,是法律术语,所谓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胁迫是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一种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胁迫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胁迫行为必须存在给对方施加了一种强制和威胁,且这些行为必须属于明示的行为。而软强制的行为根本不具有这些表现,属于心照不宣的“潜规则”的暗示,法律上根本无法进行认定。

四、因为硬性强迫的违法性,为规避法律风险采取“被自愿”的方式
1、从法律层面来看,因行为表现不具有强制性,而是自愿行为,但软强迫,是给个人造成一定心理压力,让行为人“自愿”去做。其实,软强迫也是一种违反人身合法权利的强迫,违反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2、有时候权力就是打着“没有强制”之名来行强制之实。它带来的是某些行业、领域中的“潜规则”,导致很多不正常的现象能在这些领域中长盛不衰,就是因为它们没有见诸明文,因此“查无实据”,可它们又确实存在,侵害着人们的权益,破坏着社会风气。
结语:软强制也是强迫,虽钻了法律的漏洞,但侵犯着公民自由选择的权利。
(作者:王洪ˡᵃʷʸᵉʳ【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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