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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问题拆解 • 法律尽职调查如何做

 BossYoung律师 2024-05-21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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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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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尽职调查,简称法律尽调,是指律所接受客户委托后,指派本所律师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审慎、适当核查和法律分析后向客户提交书面法律文件的过程。

法律尽职调查主要解决两部分问题,一部分是公司自身运营的法律问题,另一部分是交易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律师参与法律尽职调查,可以协助当事人判断该业务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具备实现的可能性以及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为当事人参与谈判提供筹码,也为当事人决策提供依据,是交易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前置程序。

相对于传统的法律尽职调查而言,合规方面的尽职调查逐步纳入法律尽职调查范畴,合规尽职调查成为很多大企业必须开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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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标题 | 如何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阅读全文约30分钟

虽然传统的法律尽职调查能够对目标公司的整体治理情况和基本法律风险予以评估和提示,但其关注点往往侧重于整体合法合规性以及合同担保、关联交易等民商、证券等法律事项方面,对目标公司的刑事以及行政、商业贿赂等合规尽职调查关注程度不够,从合规角度讲,有效识别目标公司的隐患也显得尤为必要。

在律师职业生涯中,法律尽职调查是一项基本工作。在合作方资信调查、项目收购、公司上市等经常需要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供交易、收购或上市时参考使用。

▐  律师法律尽调的执业风险 ▐

笔者认为,法律尽职调查是一项律师冒着风险帮助客户发现风险的工作。

法律尽职调查主要作用有二:一是调查,即全方位调查目标公司历史事实和现实情况,标准是全面、可靠;二是诊断,即评估目标公司是否有潜在的法律风险及诉讼案件,标准是专业、审慎。所以,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时,应对法律尽职调查的“全面可靠调查”和“专业审慎分析”的双重作用有清晰的认知,凭借法律基本功有的放矢开展工作,并根据自身经验敏锐判断出尽调对象存在的法律问题和风险、解决思路和方案,从而为客户的交易决策提供最有价值的帮助。

但在传统尽调过程中,一般多由目标公司先行披露,再由尽调律师根据披露数据逐一进行核实,如果目标公司披露信息不足、不实等,则往往造成相关法律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尽职调查结果不完整或不准确,继而导致项目的终止,甚至给相关机构和投资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从这种意义上讲,律师的尽职调查是冒风险的工作,为了帮助客户发现风险,自身也要承受未能“尽职”的风险。就拿公司上市的尽职调查来说,因为引用其他中介机构资料或结论而未进行独立核查,或者审慎度不够,未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相关资料或者未发现潜在的重大债权债务风险,最终导致被证监会处罚的律所和律师已不在少数。

2004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因为律师失职导致客户被骗走1亿元资金,3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被判令赔偿客户800万元损失,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这是国内律师行业迄今为止遭遇的最为高昂的赔偿。

2001年7月,河北三河燕化公司准备与北京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紫宸苑住宅小区项目。为查清对方底细,燕化公司聘请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展开调查。在一番审查之后,律师所得出了结论:项目确实在金晟公司名下。燕化公司以此结论向金晟公司支付了1亿元项目转让费,买下了紫宸苑住宅小区项目。作为对法律顾问的回报,燕化公司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了100万元的律师费。可到了2002年5月,燕化公司惊讶地发现,在紫宸苑住宅小区项目的土地上,另一家公司已开始施工建设。燕化公司展开了紧急调查,发现金晟公司根本不是紫宸苑项目的所有人,燕化公司拱手交出的1亿元被人凭空骗走。

这个亿元骗局其实并非天衣无缝,但燕化公司花百万元请来的法律顾问律师却没能识破。按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首先要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也要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但某律所既没对紫宸苑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状况进行审查,也没对金晟公司是否具有资质等级进行审查。在燕化公司被骗之前1个月,组成金晟公司的三家股东公司就一致声明退出紫宸苑项目,并已向朝阳区计委递交了终止项目开发的请示。而律所仅仅依据失去效力的市计委批复,就认定了金晟公司仍拥有紫宸苑项目。

上述案例为律师的尽职调查以及其他业务敲响了警钟,律师的工作事无巨细,稍有闪失,后果不堪设想。在尽职调查工作中,律师的最大风险是,没有查清或没有写明,没有尽到职责。

尽职调查律师的风险点在哪里?项目的法律风险没有被发现,而项目却发生了交易,这种情况最危险。如果项目虽经过法律尽职调查,但最后因为其他多种原因而没有交易,这通常不会有风险,因为法律风险没有显现,项目因为终止而问题没有暴露,律师反而没有风险。这好像买房子一样,只要你交纳了房款,房子的风险就过来了:产权问题和房屋质量问题;但是,如果不买房,有问题也与你无关。

有些律师做了大量的尽职调查业务,从未出现风险,可能与项目最终没有做下去有很大关系。尽职调查报告在项目收购以后,就是对项目的背书、保证,一旦出现问题,尽职调查报告就是追究律师责任的有利证据。

比如,前述800万元赔款的案例,律师认为产权没有问题,等客户支付转让款后发现问题,必然会来找律师索赔,这也是律师不得不投职业险的原因,一旦造成损失,不用说规模小的律所赔不起,就是规模大的律所也赔不起。

所以,律师接手尽职调查的业务后,要认真细致地去做,不要以为以前做得多,没有出问题,就盲目自信永远不出问题。魔鬼往往藏在这细节里。俗话说,买的不如卖的精,就是说,被调查的目标公司肯定要极力地去“伪装”自己,让收购方感觉其“物有所值”,必然要隐藏公司不利的事项,夸大公司有利的事项。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尽职调查就要穿破“伪装”,披露真相,但是,律师在明处,被调查的目标公司却在暗处,你要想发现目标公司的“坑”,你就要怀着“挖地雷”的心态,挖不好随时有献身的可能,才会慎之又慎,而不仅仅是派几名年轻律师去查查工商登记、涉诉信息就万事大吉。

现实工作中,有一个让人担忧的现象,很多尽职调查工作是由年轻律师甚至是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完成的,资深律师只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但并未实际参与。我觉得这是很危险的工作方式,提请各位年轻律师在做尽职调查时要多向资深律师请教并提交资深律师审核,而且要多向资深律师汇报调查中发现的可疑情况,由资深律师来分析风险。

笔者个人认为,为了防范风险,到目标公司的现场进行常规调查还远远不够。针对不同行业的尽职调查,要尽可能了解该行业特点以及交易事件,要跟客户面对面交谈了解他们关注的问题以及对尽职调查的要求。

隔行如隔山,毕竟客户会比较了解行业状况,律师要向客户虚心学习,了解行业收购中容易发生的问题,然后,律师再去调查的时候就会有的放矢。比如,关于保险公司的股权转让,保监会审批原则是什么,允不允许保险公司的股权代持,允不允许企业借钱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这些都是投资保险公司的“坑”。如果不了解这些特殊情况而按照传统的尽职调查方法进行调查,可能就发现不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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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误报告可能酿成恶果 ▐

尽职调查报告的事实描述和法律结论错误,可能误导客户,最终导致交易失败。比如,有律师在某在建电厂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中写到:“因该项目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故该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从事电力业务。”如果该电厂不能从事电力业务,那么客户肯定不会收购该电厂。但实际情况是,在建电厂尚未竣工,还没有到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时候,而不是不能申请到《电力业务许可证》,故该错误结论可能误导客户放弃对项目的收购。好在这种误导只会让客户对项目望而却步,总比误导客户直接投资危险项目要好一点。

再如,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超过5%股权转让需要经过保监会的批准。超过5%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应该是成立而未生效。如果尽职调查报告写成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这就可能让客户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任何问题,从而忽略保监会审批不能的风险。

还是以保险公司股权转让举例说明,A保险股份公司业务发展不错,拟增资扩股,B公司想参股,通过A公司的发起股东C公司名义购买可以享受内部价,可以便宜点,一股1元,外部价格购买一股1.2元,B公司就通过C公司的名义购买了1.5亿股,并支付2200万元给C公司作为好处费。两家皆大欢喜。交易之前,需要做简单的尽职调查。

经调查,A保险公司存续,且经营状况良好,增资扩股的事项有保监会的批文批复为证,确有其事。C公司确是A公司的发起股东,且拥有大量公司股份,于是,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4年,B公司起诉C公司要求将股份变更至自己公司名下,但截至2020年1月,B公司仍未持有A保险公司的股份。

尽职调查的问题出在哪里?按照A公司的章程,发起股东享有增资扩股的优先认购权,且股份转让需要经过董事会决议;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超过5%股权转让需要经过保监会批准。律师尽职调查时并未认真研读A公司章程,并按章程的规定向发起股东以及董事会就B公司认购的股份可行性进行求证,也并未就保监会《保险公司股权转让管理办法》关于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规定的“用非自有资金购买公司股份、不代持保险公司股份以及其他条件”进行评估。

出乎意料的是,除C公司之外的其他发起股东起诉C公司,并列B公司为第三人,要求确认B公司与C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理由是,以合法形式(假借发起股东名义购买)掩盖非法的目的(以内部价购买股份)变相地侵犯了其他发起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利。

另外,保监会因C公司违规代持B公司股份而撤销保险公司增资扩股的股份,即转让的股权因履行不能而搁置至今。虽然当事人没有追究律师尽职调查的责任,但是当事人在支付1.87亿元后,既没有得到股份,也没要回投资款,造成了重大投资风险。

再如,某房屋租赁项目的尽职调查时,承租人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并提供了向出租人支付了5年租金的发票。律师并未就房屋权属进行调查就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并实际履行。后来,因为承租人翻悔,起诉法院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案涉房屋系违章建筑,但是律师没有调查清楚,最终损害了客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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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职调查的通常内容 ▐

法律尽职调查一般应涵盖如下内容:

1. 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基于所属行业的不同,目标公司可能需要不同的资质。例如,网络游戏公司应办理游戏版号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餐饮公司应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化工贸易公司应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电力企业应具备《电力业务许可证》。

2. 核查目标公司是否符合行业监管政策。医药、生物技术、金融、信息技术、能源(煤炭、光伏、风电)等行业,都需要接受严格的政府监管。

例如,互联网支付平台公司必须接受央行的监管,安防科技公司应接受安防行业协会的监管和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的公共安全产品认证。

3. 核查目标公司业务模式的合规性。例如,对互联网公司,应落实网络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和数据隐私保护的合规要求,在内部信息系统、数据处理流程等过程中注重控制“注册用户数据的收集、管理和流通”风险。再如,互联网金融公司或私募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投资或基金运作,如果发现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运作,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者操纵成立空壳公司转移侵吞投资人募集款或基金资产,则面临非法集资、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等刑事法律风险。

4. 核查目标公司具体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对于采购活动,应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存在商业贿赂、串通招投标等违反行为;对于销售产品,应不存在产品责任纠纷及反倾销;对于广告业务,不应存在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抑或侵犯其他企业商标、商号、商誉等行为;对于融资贷款、财务结算等,也都应重点关注其业务合规性及相应的刑事法律风险。

5. 排查目标公司的涉罚涉诉涉罪隐患。

查询目标公司是否有接受工商、税务、环保、金融、证券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调阅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证明文件;已发生的诉讼情况和将发生的诉讼风险,根据证据情况和案件进程评估波及的影响面;特别是已生效的判决书的执行情况,以免引发信用风险。

查询公司高管人员和核心骨干等的背景情况、舞弊嫌疑以及涉犯罪调查的情况等。在排查目标公司的涉罚涉诉涉罪隐患时,必要情况下应采取非公开调查的方式,特别是在对有关高管、实控人等做背景调查时应秘密进行,通过走访其任职公司、关联企业、商业伙伴、竞争对手等合法方式获取相关信息,避免因高管涉罪风险带来的企业动荡。

▐  法律尽职调查的方式▐

● 书面审查

法律尽职调查方式多种多样,最主要的方式为书面审查。书面审查主要是核查资料来源、资料形成时间、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书面资料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以及资料与待证明事实之间的关系等。

另外,对于某些重要的资料需要核对原件,如证件类资料(营业执照、业务资质许可证等),权证类资料(不动产权证、著作权证等),合同类资料(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等其他核心类文件。

实地考察

在尽职调查中,对一些至关重要的实物资产进行实地勘察非常必要。要求律师必须实地走访,确定资产的实际状态,弄清事实真相。例如,2018年出台的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文明确规定,企业债申报企业严禁将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这就需要我们实地核实土地、房产等容易混为公益性资产的资产的真实用途,分清资产性质。

又如,未决诉讼案件、环保情况等相关事实无相关信息佐证时,律师应当走访法院、环保部门等查询、了解相关信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律师在实地考察过程中重点在于拍照,将调查事项拍照留存。照片需要尽可能清晰、完整,并将走访经过形成文字记录放入底稿资料。

● 公开渠道查询

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相关信息。在实务中,通过出示相关证件及授权委托书,经过特定程序,向公共机构查询相关信息。例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取工商档案资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不动产权属信息、抵押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调取公司信用信息等。向公共机构查询的内容,需经查询机构盖章(查询章)确认(征信报告除外)。

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查询网站、App方式查询相关信息。例如,企查查、天眼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可以查询企业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等信息,巨潮资讯网、上交所、深交所等可以查询上市公司公告、年报等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可以查询注册、申请商标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可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等。

上述公开网站无法获得而又必须查询的信息,可建议委托方委托专业机构查询,如境外专利、商标等信息可委托境外公司进行查询,以便补充丰富律师的尽调报告内容。

● 访谈

作为书面审查的补充调查方式,律师可以通过与相关方高管、部门负责人、基层员工等进行访谈,进一步了解全部事实。律师在访谈前应根据不同的访谈对象制订访谈提纲;访谈应当进行书面记录,访谈后律师应及时整理出访谈笔录,访谈人和被访谈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作为工作底稿的组成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开展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其调查方式也并不限于此。律师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自身资源等,多渠道、多角度、多方面核实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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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文件▐

● 保密承诺函或保密协议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方委托,对委托方拟收购或合作的目标公司进行法律调查,因调查内容往往会涉及目标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保障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防止目标公司核心业务、资产信息和交易信息外泄,目标公司一般会要求律师事务所签署《保密协议》或出具《保密承诺函》,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办案律师保密。特别是一些炙手可热的项目,可能很多投资方都在争抢,对委托方来说这就是商业机密,所以也希望能够保密,要求律师获得相关材料后,要妥善保管,不得对外披露。

此外,委托方与目标公司于意向合作阶段所签署的意向协议亦会就尽职调查的时间、工作方法以及该期间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等进行安排和约定。

● 目标公司基本情况分析书

律师在尽职调查前应当对目标公司进行初步的查询与分析。如目标公司的工商基本情况、股权架构情况、历年受处罚情况、历年涉诉情况、专利、商标情况、行业情况分析,出具目标公司情况分析书,为进场尽调提供前期准备,便于项目成员迅速熟悉公司情况,切中要点。

●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在律师进入目标公司现场调查前,可发送《尽职调查清单》要求目标公司先行准备调查材料。以问卷清单方式向目标公司提出收集文件的要求,是尽职调查最重要的一个手段。

尽职调查清单须具备“准确性”,即清单内容须明确指向律师所要调查的文件和信息。一份指向明确、方便阅读的尽职调查清单,可以减轻目标公司工作人员的负担,缓和工作人员的对抗情绪,提高材料搜集效率,帮助律师能够快速获得目标公司信息。

举例而言,目标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毫无疑问,土地、房产和在建工程是其核心资产,那么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情况,建设用地的规划情况,在建工程的立项、规划、施工许可及验收等情况,以及建成房屋的权属情况、销售经营情况等,都是需要我们重点关注和核查的,这也是委托方最想了解的信息,因此在尽职调查清单里面就必须详细罗列涉及的文件和材料。

● 律师核查并收集材料,核对复印件与原件,制作《查阅资料清单》

资料查阅是尽职调查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实践中,可能基于目标公司保密工作要求,其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文件不得复制和带走,要求现场查阅,因此就更有必要制作《查阅资料清单》。

《查阅资料清单》一般包含文件名称、文件形成时间、文件主要反映法律事实以及文件真实性等项目,记录了律师在尽职调查中主要审阅了哪些文件、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哪些文件无原件,以及该等文件所显示的法律事实,是未来《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基础和工作底稿,也是律师查漏补缺、确保调查到位的参考。

● 对所有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

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根据工作内容,制作项目日志,记录工作时长、进度,一方面便于检视工作动态与尽调计划的出入,及时调整工作动态或相关计划,另一方面便于查询工作成果,应该制作详尽的工作底稿。公司上市的尽职调查中,工作底稿是证监会抽查的重要资料,也是律师工作轨迹的再现,应该认真记录。

业内备受关注的欣泰电气IPO造假一案,将律所和律师在证券业务尽职调查中的高风险展现得淋漓尽致。

2011~2013年,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每期虚构收回应收账款约7000多万元至2亿元不等。

其在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最终被认定为欺诈发行,成为国内证券市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上市公司。

其后,证监会对欣泰电气IPO申报的三家中介机构开出“罚单”。作为中介机构之一的律所,认为自己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审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故而不服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其告上法庭。

在这一点上,大家要格外注意:要留存好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相当的审核义务,且要留存好工作底稿,工作底稿要真实记录工作流程,尽可能具体细致。

比如,2018年12月4日,去房产交易中心查询青岛市长江路××号房产登记情况,负责查询的工作人员为蔡某某,其称该宗土地拖欠土地使用税2300万元。

● 访谈提纲

法律尽职调查不可缺少访谈,访谈则不可缺少访谈提纲。访谈提纲主要根据前期资料核查情况、主要问题、接受访谈人物的级别、所在部门等因素确定,没有一成不变的提纲,也没有永久使用的问题,不断更新提纲与提问方式是尽职调查不断精进的重要方式。

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通常会与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同时进场工作,律师必要时要与审计师、评估师进行沟通,共同确认有关事项的真实性。比如,在审查某重大合同的履行状况,可以通过向审计师核对付款情况、发票开具情况、质保金回收情况等,与评估师核实库存情况等,核实与自己调查情况是否一致。另外,也可以倾听其他各方在工作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讨论并向目标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为了明确责任,建议访谈要制作笔录,并要求受访人签字确认。

● 文件真实性承诺函

律师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主要依赖客户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由此,资料本身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也尤为重要。为了避免客户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或者反复提交多次修正的资料导致尽职调查报告反复修改,致使工作效率低下,本着对客户负责、对项目成员负责的态度,要求客户就相关事项出具承诺十分必要。

● 律师对所获资料进行研究、判断和核查,制作问题清单

律师基于初步核查结果,访谈相关工作人员,公司出具《不存在事项的说明》。

律师在尽职调查结束后,将依据尽职调查结果出具报告,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其中的内容承担责任,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仅有赖于律师尽职调查的严谨和细致、法律专业知识的准确把握,也依赖于报告、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资料本身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律师作为资料索取方,处于被动地位,对部分尽调资料是否存在、是否真实难以判断,往往要取决于目标公司是否愿意提供,尽管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中往往会对资料本身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的责任做豁免说明,但为避免目标公司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或者对所提供资料屡次修正而使尽职调查工作的效率大打折扣,为防范执业风险,要求目标公司就相关事项做出说明和承诺就显得十分必要。

要根据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地位,巧妙地推进尽调工作。比如,委托方是收购方,目标公司期待委托方收购,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能就会处于主导地位,可“强硬”地给目标公司提出工作要求。反之,如果委托方处于弱势地位,“求着”目标公司与自己合作,律师与目标公司配合起来就没有那么“顺畅”,甚至可能会拒绝提供一些材料。在这种情况下,要及时让客户协调目标公司尽可能地提供配合。如果目标公司不提供相关重要材料,我们要及时向委托方反馈,由委托方协调推进工作。

还有一些法律尽职调查是因为委托方不方便直接调查目标公司,委以第三方中介(律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去做,名正言顺,且专业高效,由此,律师应该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展开工作,同时又要处理好跟目标公司之间的微妙关系,千万不要因为律师的服务态度惹恼目标公司而导致交易终止。比如,执意要求目标公司提供某项交易的相关资料,而目标公司可能因某种特殊情况而不愿提供。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向委托方反映,由其直接联系目标公司索要或在尽职调查报告中披露该情况。

比如,针对目标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律师可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查询,但由于案件漫长的周期性以及网站录入信息的滞后性等缺陷,部分案件的信息并不一定能够通过查询获得。

如目标公司反馈的答复是不存在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则需要其做出特别说明和承诺。例如,本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者可预见的诉讼或仲裁的情况,不存在尚未了结或者可预见的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也不存在尚未了结或者可预见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该份承诺和说明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目标公司盖章后提供给律师,并作为尽职调查报告的附件。

一次完整而优秀的法律尽职调查,不单是将目标公司真实情况和信息如实披露,而是要帮助委托方发现目标公司存在和潜在法律风险和问题,并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在审阅目标公司文件资料过程中,在提取出主要法律事实的基础上,研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利用律师法律专业知识分析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最终得出基本结论,是制作问题清单的主要思路。

举例而言,初创公司创始团队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利于集中决策,因此该问题有必要向委托方提示,并建议在投资前要求由其中一人统一代持并变更股权登记,或由创始团队各方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其中一人作为团队代表人,各方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及需要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决议的事宜时,与该团队代表人保持一致行动。

在并购交易中,问题清单更重要的一个作用是,在投资前给投资方增加谈判筹码,降低交易对价,或相应调整、剥离部分并购标的;给予目标公司充分的空间和时间进行重组和整改,以求达到委托方的并购条件。即使暂时未能整改完毕,也能将该等问题列入交易协议中,作为被并购方的义务,在协议签署后安排履行。

由此可见,问题清单并非刻意找碴,而是揭开公司面纱,客观、合理地披露目标公司的真实面目,使投资方站在一个视野清晰、风险可控的地位上确认真正的并购标的,与被并购方进行沟通、磋商,达成解决方案,最终推动和促成交易。推动和促成交易最能体现律师在并购项目中的价值。

●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是尽职调查成果的展现,是交付委托方的官方文件,也是检验尽职调查是否充分、完整的最终结果。在完成上述几个阶段的尽调工作以后,《尽职调查报告》的素材已经准备妥当,撰写一份合格的《尽职调查报告》亦可谓顺理成章、水到渠成。

《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可以按照目标公司主体与股东、财务与资产、业务与合同、管理与人事四个板块进行划分,每个版块提炼出几个关键事项,以“法律事实—法律问题—解决建议”的逻辑思路进行撰写。

如果说法律事实的撰写注重于摘录的过程,那么,则应该揭示出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更关注分析的过程,最后,尽可能提出必要的解决建议,体现的是律师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和能力。

举例而言,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有关工作人员陈述,目标公司的对外投资公司及项目共计15个,对外投资金额合计2亿元,其中大部分项目均为委托第三方进行投资并代为持股,并已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

对于目标公司委托第三方代为持股的问题,律师建议,为避免委托手续缺失所带来的权属风险,应督促目标公司撤销相关对外投资的授权委托,直接将其对各对外投资单位所持有的出资份额和比例工商变更登记至目标公司名下,需补充完善对外投资单位的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必备法律文件,使目标公司的对外投资权益形成公示信息并受法律保护。

总而言之,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其实与一般的法律问题分析并无太大区别,无非是围绕目标公司的人、财、物的合法性、真实性、适法性展开调查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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