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不胜防枕边人!山东青岛,男子53岁娶了带着3孩子的二婚女人,他感觉不踏实,偷着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和女子共同生活20年后,怕3个继子女不为他养老送终,就偷着立下遗嘱把房产继承给侄子。他死后,女子方知真相,她愤怒地和男子侄子对簿公堂,法院是这样判的!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廖军虽盖起四间大瓦房,可他仍是光杆司令一人,时间很不抗混,他都53岁了! 正值婚配年龄时,家里穷无女愿嫁,他成了大龄剩男。 他是吃苦耐劳的人,种着家里的二亩三分地,还抽农闲去打工,攒钱盖起了4间瓦房。 可他婚姻大事仍是个难题,年轻的女人很现实,只有房没钱不行,即便有房有钱,年龄大还不行。 这会他是日暮途穷婚姻无望了。这时,有人给他介绍亡夫带3孩子的女人董玉兰。 廖军虽心里不舒坦,自己头婚娶二婚头,还带3个拖油瓶,觉得太亏! 可又一想,3个孩子都长大能赚钱了,不用他抚养和操心,不然谁愿嫁他呢! 同意后,心里又打起小算盘,呼啦来了4口,这是谁的家啊?万一娘几个算计他一人,可就惨了。 于是,他偷着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房可是他立命之本,其他也没啥可掂记的。 董玉兰进了家门,空旷冷清的院落,有了生机,她勤快朴实,倒和廖军踏实地过起了日子。 老两口过得也和睦温馨,只是错过生育年龄,未能生得一儿半女。 董玉兰的儿女们也都成家立业,去了各个城市打工生活,偶尔年假时回来探望下。 一回来就儿孙满堂,4间房感觉拥挤,于是,又修建了两间偏房,他们回来就宽敞,够住了。 光阴荏苒,一晃廖军和董玉兰一起生活20年,二人已成七旬老人。 廖军随着年龄增长,各种小毛病也随之出现,他越发感觉远在外地的继子女都不靠谱,平时连个电话都很少打,能为他养老送终吗? 果然,几次身体出现状况,都是侄子廖东升都过来帮忙,带他打针拿药,跑前跑后。 廖军一生没亲生骨肉,一直是他的心病。有病有灾时,他的心更脆弱。 没一声问候的继子女与随叫随到的侄子相比,他黯然神伤,终归是羊肉贴不到狗身上啊!白费啊! 他思来想去,偷着找律师,立下遗嘱:“我所有房屋均为婚前个人财产,去世后由侄子廖东升继承,与他人无关,如遇房屋拆迁,拆迁所得权益由廖东升所有。” 廖军再一次住院,竟然查出是不治之症。 病重住院,董玉兰70多岁力不从心,照顾他的还是侄子,廖东升不仅周到细心照顾,连住院费用都是他出的。 廖军看着侄子任劳任怨,心里很安慰,暗自庆幸他的决定是对的。 最后,他熬至灯尽油干,走完他的一生。 丧葬事宜处理完毕后没多久,廖东升把叔叔遗嘱递给董玉兰看。 她懵了,这是和她共同生活20年的男人留下的? 他竟一直防着,没把他们当成家人,真是人心隔肚皮啊! “房子都给你,我住在哪里?再说了,这房也不全是你叔的,有婚后盖了两间,他凭啥说给谁就给谁?”董玉兰泪眼婆娑。 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廖东升认为,既然叔叔立下遗嘱,那就应按遗嘱继承。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死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继承的按遗嘱内容办理,没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办理的原则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廖东升认为,遗嘱是律师见证下立的,真实有效。 廖军和继子女未形成抚养关系。叔叔住院,继子女也未尽任何义务,都是自己在身边照顾,还有就是房子都是叔叔婚前财产,他有支配权。 2、董玉兰认为,她和廖军一起生活20年都是住在这套房子里,偏房还是婚后建造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无权支配。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董玉兰认为,从和廖军结婚,一起生活20年,相扶相携,患难与共,丈夫去世,把她撵出去不合情合理,再说后建的偏房还是婚后共同建造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无权私自支配。 廖东升拿出叔叔婚前财产公证,证明这房子都是他的婚前财产,偏房也是自来就有,只是婚后修建的。 3、最后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59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鉴于廖军的婚前财产公证,4间瓦房是他的婚前财产,无董玉兰的份额,但结婚20年,一直生活在这套房里,作为妻子,丈夫有对她抚养义务,所以她有居住权。 偏房是婚后一起修建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董玉兰有这2间房的一半份额。 法院判决:4间正房为廖军婚前财产,他可以遗嘱的继承方式继承给侄子廖东升。2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董玉兰所有。 董玉兰有永久居住权,她百年之后,侄子才可以取得所有权。 一审判决后,二人军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同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董玉兰很悲愤,20年,石头都能捂热,却没捂热老头子的心,被白嫖20年,冤啊!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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