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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人,按机动车赔偿?!

 xxjjsdt 2024-05-21 发布于江苏

骑行电动撞伤行人

没有牌照未投保险

法院认定承担责任

事故赔偿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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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四川省简阳市的小李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去参加朋友聚会,却在一路口将横穿道路的行人老张撞伤。经交警勘验现场后认定:老张负事故主要责任,小李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老张被送往医院治疗,陆续产生了几十万的费用,并经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

此后,因赔偿问题与小李协商不成的老张将他诉至法院,请求小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在法庭上,小李辩称,自己不知道骑行的无号牌“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对于老张的损失,自己最多按交警部门认定的次要责任在30%范围内赔偿。

小李的“电动车”到底是不是“机动车”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我们常说的“电动二轮车”既包括电动自行车,也包括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驾驶该类车辆不需要机动车驾驶证;而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需考取相应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因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骑行的无号牌车出厂合格证明确载明为机动车,属于符合国家规范的电动两轮摩托车。同时,从交警部门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结论来看,该车的技术指标也确实符合机动车范畴内的电动两轮摩托车技术指征。

同时,法院认为,小李购买车辆后未及时依法向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并非其不具备取得机动车牌照的条件,而是他自身意识淡薄、认识不足所致。小李骑行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应当按机动车认定性质并划分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小李与老张的交通事故中,虽小李仅是事故次要责任人,但因其骑行的“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小李未投保,故由他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法院一审判决小李承担赔偿金额68812.81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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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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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均要按规定注册登记上牌。

2、驾驶符合新(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需要考取驾驶证。

3、驾驶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则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虽有汽车驾驶证但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不能驾驶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

4、机动车没有按规定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既违反法律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也无法得到保险理赔,容易产生因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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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盐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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