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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百年红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年份、品质、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

 朝九晚九 2024-05-22 发布于北京
【案      商评字[2024]第0000037374号
【审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第69811766号“百年红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37374号

  申请人:兴隆县雾灵云舍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11766号“百年红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年份、品质、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李艳燕
袁靖涵

2024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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