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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商标索赔千万,驳回起诉惩戒罚款

 朝九晚九 2024-05-22 发布于北京

一、索赔1000万

2023年2月1日,长沙中院受理一起索赔1000万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大案”,案号(2023)湘01民初54号。

原告猴某公司诉求: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63433365号等12件“长高电新”注册商标专用权;2、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长高电新”公司股票名称;3、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长高电新”企业字号,变更公司名称;4、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长高电新”宣传行为,删除公司在官方网站、微信视频号、宣传资料、产品等各类侵权行为;5、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1000万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长高电新1998年将“长高”作为企业字号使用,2006年起在第9类电力设备相关的商品上注册“长高”系列商标。2010年被告在深交所上市,简称为“长高集团”;2022年5月,被告启用新证券简称“长高电新”。

原告猴某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1日,2022年11月17日,原告猴某公司与长某贸易公司共同向长沙中院提起本案诉讼

2023年2月13日,原告猴某公司将案涉的12件商标转让给另一原告长某贸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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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

2023年1月3日,被告长高电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注册的案涉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

同时,国知局依职权作出无效宣告审查。

2023年9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作出了国知商标审撤字【2023】380号决定。

国知局认为猴某公司、长某贸易公司多次、大量、分散申请注册与其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无关的行业领域专有名词,包括“控股”“集团”“科技”“理财”“航空”等,且存在大量抄袭模仿、恶意抢注不同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名称简称或产品名称,明显超出其正常经营活动需要。

国知局认为猴某公司、长某贸易公司具有囤积商标抢占社会公共资源的不正当意图,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同时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宣告其12件案涉“长高电新”商标全部无效。

猴某公司、长某贸易公司不服,提起了无效宣告复审。

对,你没看错,是无效宣告复审。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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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无效宣告复审待审中。

三、驳回起诉

2023年12月21日,长沙中院作出(2023)湘01民初54号之三民事裁定 书。

长沙中院认为,“长高电新”......本身为无固有含义的臆造词,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依常理判断,在完全没有接触或知悉的情况下,因巧合而出现雷同注册的可能性较低。

原告猴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12件“长高电新”商标,但该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利用该商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商标审撤字【2023】380号决定,认定原告恶意抢注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宣告原告注册的案涉商标全部无效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案涉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故原告基于此商标权提起的本案诉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四、十动然拒

此处插播一条花絮:

此时此刻,此情此景,原告猴某公司顿感不妙,遂向长沙中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金额1000万变更为310万

长沙中院十分感动,然后拒绝了原告。

长沙中院认为,鉴于原告猴某公司利用恶意抢注的商标提起本案诉讼,其诉讼行为属于明知其获得知识产权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有意提起的恶意诉讼行为,故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不-予-准-许。🤷

虽然,但是,并没有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为,是驳回起诉

五、司法惩戒案

由此案,产生另外一件司法惩戒案。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

长沙中院在审理(2023)湘01民初54号案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系恶意提起商标诉讼,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1.原告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具有实质上正当的权利基础.......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案涉12件“长高电新”商标全部无效,视为案涉商标自始即不存在。原告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实质上并不享有“长高电新”商标权,不具有实质上正当的权利基础。

2.原告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应当明知其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应当预知以不正当手段抢注“长高电新”商标属于可被依法撤销的情形。事实也证明,原告猴某公司抢注的“长高电新”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其

3.原告公司提起商标诉讼.......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提出索赔1000万元的巨额赔偿要求,具有明显的获取不法利益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意图.......构成了权利滥用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行为,属于明知其获得知识产权不具有正当性,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获取非法利益而故意提起的恶意诉讼行为

六、检察建议

此时,花开第三朵,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加入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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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检察院依法向长沙市中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原告系以恶意抢注的商标权对被告提起的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属于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

长沙市检察院建议长沙中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司法惩戒决定

2023年12月,长沙中院遂作出(2023)湘01司惩4号决定:

“对猴某公司、长某贸易公司罚款10万元,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2024年4月,该惩戒案被列为2023年度50件典型案例之一。

八、继续申请

故事并没有结束。

(2023)湘01民初54号案、(2023)湘01司惩4号决定、国知商标审撤字【2023】380号决定等案例没有披露的是:2024年1月,长某贸易公司还在继续申请“长高电新'系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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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长某贸易公司已申请的“长高电新'系列商标达到60件。

难道他们申请商标不用代理费?

九、关联公司

上述三案还没有披露的是,长某贸易公司的关联公司东方神话公司名下还申请了300+件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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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某贸易公司的关联公司猴某公司名下申请了130+件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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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网并没有显示这些主体名下已经转让出去的商标信息~。

猴某公司、长某贸易公司、东某公司申请这些商标,都委托了代理机构,都委托了一个相同的代理机构,那就是华某财务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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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三个主体和代理机构之间,居然也是关联公司?

所以,那么,

猴某公司、长某贸易公司、东某公司这么任性的申请商标,

难得是真的不用商标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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