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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的抗辩思路

 游侠123 2024-05-22 发布于山东
当前,商标侵权案件是批量诉讼的高发领域,且商标侵权案件的数量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居高不下,被告一方针对侵权行为或赔偿数额的抗辩思路较多,常见汇总如下文。
01

原告的主体是否适格

有权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的主体包括注册商标权人(包括其继承人)、未注册驰名商标权人以及被许可人三类。

在抗辩时,对注册商标权人(包括其继承人)要注意原告是否具有相关权属证书或证明、核验继承人是否提供合法继承的证明;

对商标被许可人,要核查其是否提交了转让合同,并根据其被许可的类型,查看许可方对被许可方维权行为的限制情况;这种情况下要特别注意许可人是否已经对此提出过诉讼,因为被许可人的诉权并非完全独立于商标权人的诉权,对于特定的侵权行为,只能行使一次。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权人,要注意使用人只有证明该商标达到驰名的程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时,才有权提起诉讼。

02

不侵权抗辩与合理使用抗辩

不侵权抗辩

根据《商标法》“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商标侵权构成要件可以总结为:未经许可、商品相同、商标相同、商业使用。

根据《商标法》“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此种情况下,商标侵权构成要件可以总结为:未经许可、商品相同、商标相似且易造成混淆、商业使用。

以上任一点不满足,即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注意,在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被告的行为可能还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合理使用抗辩

(1)商标整体或其一部分缺乏显著性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因此,被告需要举证自身使用的正当性,即相关公众知晓其为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或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2)非商标性使用

商标的作用仅限于在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如果注册商标标识本身具有固有含义或者表明商品或服务质量、功能等特点含义,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原有含义基础上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或他人只是为了标注其来源、品牌、属性等,也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被告不仅要在主观上证明其并非为了搭便车而使用争议标识,确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商品或服务本身的特点;而且要拿出客观证据,证明这种使用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03

在先权利抗辩以及在先使用抗辩

在先权利抗辩

被告需要自证在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基础形成前即已经拥有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外设设计权、(老)字号、单位名称的简称等。

在先使用抗辩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若被告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被告)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因此,被告需要举证在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基础形成前,以及在广泛使用且产生了较高影响力。

04

商标未使用行为抗辩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因此,原告应当举证其连续三年均在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否则被告可以申请撤销案涉商标,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05

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

《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被告需要证明其主观上不知道其销售的系侵权产品,如从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产品售价与正品价格的差别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同时也要在客观上能够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进货来源,必须给出进货单等能够有效锁定上游供货商的证据。

虽然定性为侵权,但被告提出合法来源抗辩可以争取少赔、免除赔偿性赔偿、免除罚款等行政责任。

06

其他抗辩

商标权利人主张权利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不能将权利作为牟利的工具。如果发现商标权利人有大量相关诉讼案件,在已经被认定为侵权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该抗辩,尽可能减少赔偿。

关于赔偿损失,被告要尽可能拿出自己进货量、销量、利润情况等,以证明自身获利微薄,难以承担高额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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