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法务老王 发布时间:2023-12-26 为确保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准确查明事实,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所涉案件的案号、案由、申请人、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无法自行调查的原因,协助义务人名称或姓名、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 (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持调查令调查的律师的执业证书等情况,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应为特别授权; (三)申请人及持调查令调查人的保密承诺书; (四)申请人及持调查令调查人严格按照发出调查令人民法院告知的权利义务使用调查令,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处罚或惩戒,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承诺书。 第六条 申请调查的证据或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具体,调查方法应当具有可操作性。申请调查的内容仅载明调查“案件相关资料、有关材料”或存在其他内容不明确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调查令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决定准许的,应当立即签发调查令,并告知以下事项: 1、持调查令律师相关权利义务; 2、调查完毕后向发出调查令的法院提交调查材料的时间和内容。 如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查并签发调查令。 不予准许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告知及送达情况须在送达回证或者笔录中记明。 第八条 调查令载明的调查对象、调查事项应当在调查令中书面列明,内容不得手写修改或补充。 人民法院不准许调查令申请或者不准许部分事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另行调查。 第九条 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有法定协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姓名、名称; (四)持调查令人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号、律师事务所全称; (五)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或财产线索; (六)协助义务人向持调查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的期限; (七)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八)调查令签发人、日期和院印; (九)调查令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妨害调查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 根据案件繁简和调查取证的难易程度,调查令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十五日,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持令律师调查取证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调查令回执提交人民法院。律师调查令因故未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归还人民法院入卷。 调查令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需经法定程序审查或质证,才可作为案件审理和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调查令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审查情况告知持该调查令的律师。 人民法院应当对调查令的发出、律师调查情况、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审查情况记录在卷。 第十三条 持调查令的律师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内不再向其签发调查令,情节严重的,并可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或惩戒的司法建议,根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整、及时反馈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者信息; (二)不当使用、泄露持调查令获得的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或者信息的; (三)伪造、变造调查令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四)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者信息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协助义务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律师调查令申请书》 2、《律师调查令》(样式) 3、《律师调查令(回执)》 4、《律师调查令使用须知》最高院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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