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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请求权基础

 游侠123 2024-05-23 发布于山东
       知识产权有两类请求权,即知识产权支配权请求权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知识产权受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加害人排除妨碍等;如果权利人遭受损失,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
01

常见知识产权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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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1、著作权——创作完成即给予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专利权——需经行政确权后予以保护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指出: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3、商标权——需经行政确权后予以保护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4、不正当竞争——需存在权力基础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5、商业秘密——可以自行创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02

知识产权支配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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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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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支配权请求的成立不以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或造成损失为要件。即只要侵权人给权利人行使权利造成了妨碍,即便其主观上无过错或未造成经济损失,也应负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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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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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的支配权请求权主要来源于《著作权法》第十条之规定,保护范围是作品的使用、传播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使用和传播作品的行为。

      商标权的支配权请求权主要来源于《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与第五十七条,保护范围是注册商标专用权控制商标使用行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注册商标,即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造成商品来源混淆。

      专利权的支配权请求权主要来源于《专利法》第十一条,保护范围是专利实施行为,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

      不正当竞争的支配权请求权主要来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至第八条,限制范围是擅自使用他人权利,妄图造成混淆引发他人误认,或是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或是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等。

      商业秘密的支配权请求权主要来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限制范围是其他经营者不得以盗窃、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向他人披露、教唆他人违反保密约定泄露商业秘密。

      如果他人的行为落入了上述权利的控制或保护范围,则构成侵权。相关权利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03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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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行使条件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需要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且权利人需要证明其遭受损失情况。若侵权人主观无过错或权利人未遭受实际损失,则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的来源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但从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中可以推断出采用过错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惩罚性赔偿,除前述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也给出了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分别规定了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以及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均包括以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以及限制赔偿数额范围的法定赔偿的计算方法。

      关于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则需要依据《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即: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数额的确定有顺位限制,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排在第一序位,损失无法确定时,才能按照侵权人获利给予赔偿。当前述损失与获利均无法确定时,才适用法定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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