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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罪犯释放让监狱给买房”想到的

 大道至检 2024-05-23 发布于江西

前段时间听说这么个事,一刑满罪犯释放后赖在监狱门口不走,要求监狱给自己买房再给自己二十万,理由无它,只因为“我在监狱住了这么多年,你们必须对我负责”

之前说过,小编是个喜欢天马行空的人。由这个事又进行了一系列联想。

王国维有人生三境界,监狱的“无责任赔偿”责任也有三个层次,且看我细细数来。

先科普一下无责任赔偿的概念,它来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内容。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监狱无责任赔偿的第一个层次如下

最高法曾发布过这样的案例,一盗窃犯在安徽某监狱服刑,一天突发不适,值班干警将其送至监狱医院治疗,两天后病情恶化,遂将其转往社会医院治疗,罪犯于转院第二天医治无效病亡。

后家属开启了追偿模式,具体细节不谈,最后的判决结果如下:

监狱在罪犯生病救治过程中,怠于履行职责,未尽到及时转院救治的义务,与罪犯死亡之间存在一定联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共赔偿罪犯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7万余元。

从这件事里我好像找到了罪犯拔个牙也得外诊的原因。

毕竟就算你监狱医院是三甲水平,即使你监狱医生都有执业资格,但不及时转院救治也是一种责任。

监狱无责任赔偿的第二个层次

这种情况比较常见,也比较有争议,那就是罪犯的自杀自残问题。

刚才提的那个罪犯生病,再怎么说也算是意外事件。但这个自杀自残就完全是反映罪犯个人主观意愿了,说白了就是故意为之,那干警有没有责任呢?

非常遗憾,监狱因为罪犯自杀被处理的案例比比皆是,远超前者,值班干警往往难辞其咎。除了玩忽职守的罪名还有动辄以万为单位的赔偿。

这种情况其实有很多人士为之忿忿不平,选一评论放着,虽然极端但不无道理。“监狱总是高谈保护罪犯的权利,那为什么要剥夺人家自杀自残的权利呢?这难道不是一种自由?”

监狱无责任赔偿的第三个层次

这就像开头那事,没有任何理由,没有任何原因,让监狱买房给钱,只因“我住过监狱,你们就得管”

难得的是有些部门还给出了这样的论断,“既然发生信访事件了,那自然是你们有问题,你们没问题人家怎么会来找你们呢?”

我们可以直接把无责任赔偿的条款套进去做个总结,只要罪犯和监狱产生争议,即使监狱无责,也要承担不高于10%的赔偿责任吧。

但是,关于无责任赔偿其实还有一条规定,即行人或非机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事故,机动车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

看看监狱中的第二第三种情况,那不都是“碰瓷”为主吗?看看这些事情的处理结果,我恍然大悟。

原来只有监狱的无责任赔偿才是最纯粹、最真实的无责任赔偿。

感谢救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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